二、刑法的目的
刑法是關於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它是國家發動刑罰權的依據。在國家的各種製裁措施中,刑罰可以說是最嚴厲的。因此對於刑罰權必須加以嚴格限製。刑法既要懲罰犯罪,又要保障人權,而且保障的是犯罪人的人權。這不是說被害人的人權不受保護,隻是保護被害人的人權本身就是懲罰犯罪的機能所包含的。
“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這兩個價值必然存在衝突,導致刑法內部的不穩定性。即便我們用哲學觀點把兩種甚或多種性質迥異的觀點結合在一起,在獲得邏輯上的巨大周延性後,我們依然要麵對觀點衝突的取舍問題。刑罰不是越重越好,當然也不能越輕越好,如何平衡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個價值的衝突,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不審勢即寬嚴皆誤”。
罪刑法定所要求的刑法,根本目的不是單純地打擊犯罪,而是限製比犯罪更為可怕的國家權力——不加限製的話,它將是一種最可怕的強製。從本質上來說,刑法遏製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我國學者李海東博士指出,“一個國家對付犯罪並不需要刑事法律,沒有刑法並不妨礙國家對犯罪的有效打擊和鎮壓。而且沒有立法的犯罪打擊可能是更加靈活、有效、及時與便利的。如果從這個角度講,刑法本身是多餘和偽善的,它除了在宣傳與標榜上有
美化國家權力的作用外,主要是束縛國家機器麵對犯罪的反應速度與靈敏度。那麼,人類為什麼要有刑法?這個問題在三百年前,歐洲啟蒙思想家們就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製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也就是說,盡管刑法規範的是犯罪及其刑罰,但它針對的對象卻是國家。”#pageNote#0我很感謝李博士,他的這段話幫助我第一次真正理解了刑法,所以我在很多書中都不斷重複引用。
刑法規定了犯罪與刑罰。刑罰的對象是犯罪,其目的在於打擊犯罪,它可以通過報應、威懾和矯正來實現對已經發生和還未發生的犯罪的懲治與預防,同時又可把對犯罪的打擊限製在合理的範圍內,而刑法的對象則是對犯罪加以處罰的刑罰,刑法的核心在於限製國家的刑罰權,讓這種權力在法律的軌道上正常行駛,不至於踐踏公民的自由。因此,現代社會中的刑法其實是一種刑罰法。
從刑法發展的曆史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明顯的規律,那就是對於刑罰權的收縮,對於人權的保障。在遠古時期,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法起源於刑幾乎是各國法製史上的通例。隨著曆史發展,法逐漸表現為一種不斷分化的趨勢,從刑法中分離出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各種法律,而且這些法律也逐漸喪失了其以刑罰為後盾的強製力,法越來越表現出一種非刑化的嬗變
。刑法的萎縮與其他部門法的擴張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究其原因,關鍵在於隨著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野,人們獲得了更多的獨立性,擁有了更大的自由,因此刑法在收縮的同時也表現為對國家權力更為嚴厲的規製。#pageNote#1可見,個人自由的保障是打擊犯罪的上位價值。相比於其他法律,我始終認為,最應該“減肥”的法律是刑法,一部繁榮發達的刑法並非法治之福,“寬刑省獄、囹圄空虛”應該成為刑法學人的基本覺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