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是自我決定的,又是被決定的
人為什麼會犯罪,存在兩種對立的立場。
最古老的立場是自由意誌論,人在自由意誌的決定下選擇了犯罪,因此要為犯罪承擔責任,對犯罪人的懲罰具有道義上的合理性。這種觀點叫作決定論,即犯罪是人自由決定的結果。
後來這種觀點受到了挑戰,有人開始認為,很多時候,人之所以犯罪是迫不得已的,他沒有選擇的餘地,換言之,他被決定了去實施犯罪。被什麼決定呢?被自己特殊的生理因素、特定的成長環境、特定的背景……這些因素導致他不得不去實施犯罪。
自我決定,還是被決定,這看似是一個悖論。
一、自我決定論
傳統刑法理論也就是古典主義推崇意誌自由論,認為人們實施犯罪是基於自由意誌,是自我選擇的結果,犯罪人必須承擔道義上的責任,善惡有報,對犯罪人的懲罰本身就是他該得的,無須考慮預防犯罪等其他目標。
在古典主義看來,人和機器人最大的區別在於,人有理性進行自治。用康德的話來說,道德法則對我們具有某種強製力,那是因為這些法則的創造者正是我們自己的理性意誌。法律能夠約束自治者是因為它獲得了自治者的自我確認,沒有人應受他人權威的指令,也沒有人能夠讓一個自治的人違背他自己的意誌。#pageNote#0人們所有的選擇都是自我理性的一種體
現,承受選擇的後果本身就是人性尊嚴的體現。當小孩做了錯事,有時大人不會懲罰他,理由是他還小,並非一個完全理性的人。但當孩子已經成年,不讓他承擔錯誤的後果則是對他人格的侮辱。
如果說康德強調理性人的道德自治,那麼亞當·斯密則認為理性人的本質還有自私。亞當·斯密在《國富論》裏曾說:“我們的晚餐並非來自屠宰商、釀酒師和麵包師的恩惠,而是來自他們對自身利益的關切。”請注意,斯密認為理性人的動機並不僅有自私,“人類除了經濟動機外,還有道德、思想和審美動機”,#pageNote#1自私的利己和同情的利他始終是人性中兩個互相衝突的動機。
受斯密的啟發,古典主義最重要的刑法學家之一費爾巴哈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強製說,以此論證罪刑法定原則。費爾巴哈認為:人有趨利避害的本能,選擇犯罪是人理性的抉擇。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樂、權衡利弊之下進行活動的動物,如果把刑罰作為犯罪的後果預先予以規定,實施犯罪時立即執行法律上規定的刑罰,那麼人們就會把不犯罪而產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罰而產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權衡。為了讓人們能以大的不快抑製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國家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預先規定犯罪與刑罰的關係。既然人基於理性選擇犯罪,自然也要根據他所了解的規則
對他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