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同法律會有衝突嗎?(2 / 2)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既是藥品也是毒品,走私毒品罪是“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並列的選擇性罪名,隻有當毒品具有一定的擴散性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pageNote#0因此,司法機關必須對走私毒品罪進行法益限縮的補正解釋,以治病為目的購買精神藥品不應該以犯罪論處。

每一個人都並非完全理性的存在,人的內心充滿著理性、欲望和激情的爭鬥。立法者也不例外,它隻是有限的人組成的有限機構。所以索維爾

會說:“如果你認為人類總是理性的,那麼至少一半的曆史是無法解釋的。”

法教義學必須拋棄立法無謬的假設,當立法出現錯誤,司法機關有義務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補正,避免立法的專斷。#pageNote#1法官的任務和權限本來就應創造性地發現法律。#pageNote#2

對於立法的形式錯誤,司法機關有義務進行合理的補正解釋,發揮司法的能動性。正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指出的:“法並不等同於書麵製定法的總體……還可能存在其他的法,它們作為意義整體來源於合憲的法秩序之中,並能夠發揮糾正書麵的法律的作用;司法裁判的任務就是去發現它並在判決中落實。”#pageNote#3

法律追求公平和正義,這就意味著法律本身並非完美的公平和正義的化身,它隻是朝著公平和正義的方向前進。形而上的正義觀念依然是重要的。“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法律解釋必須有道器兩用的心性,才不會迷失在技術主義的叢林。

還記得文章最初提到的“鐵馬冰河”案嗎?胡某某2023年3月31日被一審法院判處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然而,數月之後,2023年6月26日《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確有證據證明出於治療疾病等相關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國家規定管製

的、具有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論處;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處理。實施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上述行為,一般可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充分體現從寬。”按照這個新的紀要,“鐵馬冰河”還構成犯罪嗎?我把這個問題留給各位同學思考。

想一想

不妨思考一個問題,有相當多的催情藥也是精神類或麻醉藥物,如羥基丁酸、三唑侖等等。張三從境外購買了羥基丁酸(常見的迷奸藥物,是我國規定管製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屬於合成毒品),但後來看了某老師的視頻,覺得自己是人渣,把藥扔了,這構成走私毒品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