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樁離奇的殺害熊貓案(1 / 1)

二、一樁離奇的殺害熊貓案

四川省平武縣是大熊貓的主要活動地。1989年,當地有一個叫作唐某林的農民,用2000元從同村一麻風病人手裏購買大熊貓皮一張,托人賣給他人,賣了5000元,唐某林分得2500元。唐嚐到了甜頭,後來又打死一隻大熊貓,將皮剝下烘幹賣給他人,得款7000元。後唐某林即因投機倒把被抓,但他居然撬掉門鎖翻牆脫逃。隨後,他繼續獵殺熊貓,剝皮烘幹出售。1989年到1995年間,唐某林先後獵殺3隻大熊貓並殘忍剝皮。#pageNote#0

1995年1月,唐某林在聯係買主時被抓捕歸案。1997年3月11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唐某林進行了一審。認為唐某林屬於投機倒把的加重情節,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懲。另外,他還犯脫逃罪,加上在被抓捕時持刀拒捕,重傷民警,構成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唐某林被判處死刑。

這裏有必要說明一個法律規定的變化。1979年刑法並未區分珍稀動物和非珍稀動物,隻規定了非法狩獵罪,無論非法狩獵的是珍稀動物還是非珍稀動物,都構成非法狩獵罪,最高刑是兩年有期徒刑。

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以下簡稱《嚴懲經濟罪犯決定》)提高了許多犯罪的法定刑,如1979年刑法第1

18條的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罪#pageNote#1(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的,走私、投機倒把數額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的最高法定刑從十年提高到死刑。

1988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珍貴動物補充規定》),對刑法進行補充規定:“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出售倒賣、走私的,按投機倒把罪、走私罪處刑。”按照《珍貴動物補充規定》,倒賣走私大熊貓是可以按照投機倒把罪或走私罪判處死刑。

唐某林不服,提起二審,1998年6月1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這個時候,1997年新的刑法已經生效了。新刑法取消了原來模糊的投機倒把罪,將其分解為若幹具體罪名。另外,1997年刑法第341條還規定了一個新罪,叫作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最高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不再有死刑條款。

因為唐某林提起上訴啟動了二審程序,所以判決沒有生效,那麼按照1997年刑法規定的從

舊兼從輕原則,如果1997年刑法對他更為有利,就必須適用新法的規定。

二審法院最後就認為新刑法已經不再有投機倒把罪,對於非法獵殺大熊貓、倒賣大熊貓皮的,應該按照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刑,這個罪名沒有死刑條款。最後撤銷一審的判決,改為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3000元。唐某林撿回了一條命。當然,這裏值得思考的是,大熊貓是國寶,但人是無價之寶,人命和熊貓命哪個更重要呢?#pageNot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