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的安定性與靈活性(1 / 1)

五、法律的安定性與靈活性

剛性法律也應有柔軟的一麵,它應該體會人性的軟弱,慰藉受傷的心靈,帶給人們對正義與良善的盼望。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法律不能無視民眾的常情常感,法的權威和尊嚴並不是一種抽象性的說辭,也非形而上學的邏輯推導,從根本上來說,它必須歸結於對具體個體權利的尊重與捍衛,從而獲得民眾內心深處的尊重與敬畏。

法律的安定性和靈活性始終存在張力,這本身就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哲學悖論。赫拉克利特說“萬物皆流變,唯一不變的就是萬物皆變化”,但巴門尼德認為“變化隻是一種幻覺,如果某物確實存在,它就不可能發生變化”。柏拉圖試圖在兩種立場中尋找折中,他認為物質的現象世界是變化的,但是理念世界是不變的。問題在於,法律解決的隻是現象世界的亂象。我們並不擁有洞穴以外的知識,終其一生,我們都是在試圖走出洞穴。

1997年刑法通過至今,已經修改多次,隻要我們不活在立法無謬的自欺之中,就必須接受現象世界的千變萬化。至於不變的理念,所謂的法律精神,它隻可能位於法律人的靈魂深處,這種知識本就不來源於實證法的經驗,隻能通過超驗的法感偶爾回憶。

想一想

張三殺了一萬隻熊貓,你覺得應該對張三判處死刑為熊貓報

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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