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7月到1987年期間,中央對“文革”中犯有錯誤的將軍們陸續進行了處理。
在監禁近十年後,1982年1月程世清獲得釋放。走出大牢前,向其宣示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82)軍檢免字第7號《免予起訴決定書》,全文如下:
被告人程世清,男,現年六十四歲,河南省新縣人,漢族,小學文化程度,一九二九年七月入伍,一九三五年三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原任江西省委第一書記、中國人民解放軍福州軍區副政委兼江西省軍區第一政委。因與林彪反革命集團案有牽連,於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隔離審查,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三日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程世清一案,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部偵查終結,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七日移送本院,提請免予起訴。經本院審查,確認被告人程世清犯有以下罪行:
一九六六年八月,被告人程世清在濟南軍區任二十六軍政委期間,串連他人聯名寫材料,誣陷許光達同誌“與蘇修有勾搭,有聯係,有裏通外國之嫌疑”,“時機一成熟他就會出來將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締造的人民江山變成修正主義江山”。一九六七年八月,在中央文革一次碰頭會上,康生提出對許光達有懷疑,葉群當即說:程世清給林彪寫了一份檢舉許光達的材料,林彪很賞識。於是便決定對許光達進行專案審查,使許光達同誌慘遭迫害……
以上罪行,經審查核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程世清,誣陷許光達同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誣告陷害罪。鑒於被告人程世清犯罪情節較輕,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免予起訴,予以釋放。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檢察長於克法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五日
——(轉引自餘汝信《這一段曆史的“程世清說”)
同年3月21日,經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準,程世清退出現役,每月發200元生活費,政治、醫療按師級幹部待遇,轉地方安置。1982年11月6日,又給予撤消黨內外一切職務的處分。
程世清不能不感激涕零,鄧小平時代比起毛澤東時代,在實事求是上有了突出的進步。
與“林彪反革命集團案”有何牽連,《免予起訴決定書》隻字未提。隻字未提,便意味著當年黑壓壓如無數烏鴉聚在頭上的一頂帽子,已一掃而去。是汪東興改口了?汪並沒有改口,在1999年出版的回憶錄裏,他仍堅持自己的說法。唯一能幫助程世清的,思來想去,隻有張玉鳳同誌了。據說,她在有關人員麵前說了一句話:毛主席那年到南昌,我當然是不能進去,隻知道毛主席和程世清在房間裏談了一會兒。其實,這話隻能證明毛澤東和程世清單獨談過話,卻不能證明他們之間談了些什麼。顯然是出於“宜粗不宜細”的精神,將他從“林彪反革命集團案”裏解脫了出來。
何況這一當年的“驚天大案”,已招致曆史學家和有心人越來越多的審視。
如上世紀九十年代部隊作家張聶爾女士,就撰有《風雲“九一三”》一書,在寫到“小艦隊”的一章中,她問到:“當人們細細琢磨‘謀殺’和‘南逃’時,不難發現這‘兩謀’實際上隻停留在倉促的狂想上就宣告流產,甚至連會還沒開完就宣布‘作廢’了。……誰真的動手做謀殺毛的準備了?例如準備了槍支、準備了火種、準備了炸藥?沒有。那麼,誰真正南逃了?發表了講話了?也沒有。……‘五七一’陰謀倒更像幾位誌大才疏、眼高手低者夢囈的‘狂人日記’,或幾個蹩腳演員在密室裏表演的短命的《我的奮鬥》。”(解放軍出版社1999年8月版)
“考之中共黨史,在林彪事件之前的黨內鬥爭,雖然也有幕後密謀,但最後總要拿到台前,在正麵交鋒後,失敗一方做公開檢討,下台走人;這一次卻是采取不照麵,打暗拳的方式。如果說毛與劉少奇的矛盾還帶有路線和思想之爭的話,毛林之爭就完全是圍繞權力的一場較量,因為林彪至死也沒有公開亮出自己的觀點,所以,毛林之爭無所謂‘對’和‘錯’,完全是塗上革命詞藻的中國古代宮廷密謀政治的現代翻版。”(高華《革命政治的變異和退化:《林彪事件》的再考察》)
感激涕零之餘,肯定程世清心裏也不舒服,好像陽光在他臉上燦爛了一陣,倏忽間又飄過來一片烏雲。
“誣陷許光達‘的問題,源自1963年夏公安部關於許光達其子與蘇聯駐華大使館人員有往來事給裝甲兵政治部的一份絕密通報,時任裝甲兵政治部主任的程世清經請示做過處置。’文革期間,舊事重提,程世清與濟南軍區裝甲兵政委羅通聯名去信當時的總政主任肖華和代總長楊成武反映此事,信中內容涉及許光達本人。當時有規定,凡寫給軍委首長的信,均同時抄送林彪辦公室。”(《這一段曆史的“程世清說”》)
以為自己在當時的曆史環境下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是符合黨的組織原則的,而且有事實根據,不應構成犯罪。起訴書上出其意外地寫上這條,他大概覺得,不過是證明雖然“林彪死黨”的指控給否了,當初抓他卻並沒有錯,如同在不再搞極左政治的今天放了他,也是對的。
有權力時,以為這是天經地義的;隻有在失去權力的時候,才可能會去想:怎麼權力總是等同真理,總是無往而不勝呢?
筆者不禁想,這個時候,如果中央再啟用程世清,並派他回江西主持落實政策、平反冤假錯案,他會怎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