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是直接從事和組織領導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合理地設置會計機構,是加強會計工作、保證會計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每個商品流通企業都必須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機構。大中型企業還要設置總會計師,主管本企業的會計工作。
會計機構的設置,應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會計業務的繁簡來確定。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凡實行獨立核算的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專職人員配備在3人以上,都應當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會計業務較少,會計人員不足3人(但至少2人)的小型企業,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但要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負責辦理本企業的會計工作。
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會計工作和財務工作都是綜合性的經濟管理工作,而且它們的關係非常密切,所以通常把兩者合並,設置一個統一辦理財務和會計工作的“財務會計部門”,稱為財務會計處、或財務會計科、股、組等。在隻設置會計部門的企業,如會計處(科、股、組),它所進行的工作,實際也包括會計、財務兩個方麵,但會計機構不能與計劃、供銷、企管等部門合並。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設置的會計機構,既不能過於龐大、重疊、人浮於事,也不能機構不健全,影響工作。
會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按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業務的具體辦法;參與擬訂經濟計劃和業務計劃,考核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辦理其他會計事項。
為了充分地發揮會計機構的職能作用,還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明確每一個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權限,以責定權,切實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以保證會計工作有條不紊地順利進行。企業財會機構內部還應建立稽核製度,預防工作差錯,提高會計工作質量。
企業會計部門應按照規定,向企業主管部門、財政、稅收、銀行和審計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並接受他們的領導和監督,按時足額地完成財政上繳任務。
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設置以後,還要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配備足夠的、德才兼備的會計人員,是做好會計工作、完成會計任務、發揮會計作用的決定性因素。每個商品流通企業,都必須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會計人員編製,配備好會計人員,並力求穩定。
會計人員的配備,應本著精簡的原則,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業務繁簡、會計核算形式以及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而定,但不得以精簡為名,任意削減會計人員,以致削弱財會工作。
孫子的“擇人”同時還有精兵簡政的一層意思。《行軍篇》說:“兵非益多(越多越好)也,惟無武進,足以並力(合力)、料敵(判明敵情)、取人(取勝於敵)而已。”同樣,企業人員也要精幹,隻有不斷地清退掉工作無積極性、能力較差的人,選用工作主動積極,能力強的人,企業才能興旺,有效益。
提高效率關鍵在於有效降低相對投入。對於企業而言,有效降低相對投入的關鍵首先在於維持人員的精幹。許多成功的企業都認為,企業的人員必須維持精幹,如果違反了精幹的原則,就將會人浮於事,人員的工作潛質無法正常發揮,過多的人員環節還會使事務的處理陷於混雜,兩者相互作用,導致人員的工作意誌逐漸消退,企業效率日漸低落。
精簡人員雖然對企業的發展有利,但精簡人員的過程必須謹慎。
為了充分地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1978年9月國務院重新修訂頒發了《會計人員職權條例》,1984年7月財政部頒發了《會計人員工作規則》,1985年2月,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這三個文件明確規定了會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對會計人員的職權在法律上給予充分保障,每一個會計人員都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限。
根據《會計法》規定,大中型企業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要由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主管本企業的會計工作。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按規定的程序上報主管部門的人事、財務部門同意才能任免。
會計人員是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國家人事部製定的《會計幹部技術職稱暫行規定》,明確對會計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度,規定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會計員四個等級。為了加強會計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充分發揮會計人員在社會主義四化建設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1992年3月12日,財政部、人事部又聯合頒發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其中明確規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資格考試按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分為:會計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師資格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各地區、各部門為評定相應會計專業職務任職資格所進行的考試一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