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凡月份內能結算貨款的,仍以付款時間作為商品購進的入賬時間。
②凡月份內不能結清貨款的,月終補做商品購進入賬。
(2)貸款先付,商品後到的情況下,應以支付貨款作為商品購進的入賬時間。
(3)在采用預付貨款方式購進商品時,則以收到所購商品的時間而不能以預付貨款的時間作為商品購進的入賬時間。因為預付貨款不能形成買賣雙方的商品交易行為。
(4)進口商品以支付貨款為購進的入賬時間。
2,商品銷售的入賬時間。
商品銷售是以發出商品,收取貨款的時間;或以發出商品,取得收取貨款權利的時間作為入賬時間。根據商品交接方式和貨款結算方式的不同,(商品流通企業商品銷售入賬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可按以下原則確認: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以實際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憑證、發票賬單和提貨單己交給購貨方(無論商品是否發生)時,作為商品銷售入賬時間。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銷售,以商品已經發出並辦妥托收手續時,作為銷售入賬時間。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以本期收到貨款或以合同約定的本期應收款的日期作為商品銷售入賬時間。
(4)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以實際發生商品銷售時為銷售入賬時間。
(5)采用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以代銷商品已經售出,並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作為銷售的入賬時間。
(6)出口商品銷售,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運單並向銀行辦理交單後,作為銷售入賬時間;易貨貿易出口(包括邊境貿易)以取得有關運單作為銷售的入賬時間。
(7)進口商品銷售,實行貨到結算的,在貨船到達我國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以後(陸運、空運與海運結算方法相同),作為銷售入賬時間;實行單到結算的,憑國外賬單向訂貨單位開出憑證後,作為銷售入賬的時間。
商品購銷的入賬價格。
1,商品購進的入賬價格。
商品購進價格,即商品購進成本。從理論上說,應包括:買價、運雜費、應付稅金、合理的損耗、入庫前挑選整理費等實際支出。但由於商品購銷頻繁,存放時間不一,費用分攤複雜,且費用項目最終認為利潤的扣減項目,為減化核算規定,凡從國內購進用於國內銷售或出口的商品,原則上的進貨原價和購入環節交納的稅金,作為購進入賬價格。具體規定如下:
(1)向生產單位購進的商品,按生產單位的出廠價作為商品購進的入賬價格。從商業係統內部調入的商品,以調撥價和批發價入賬。
(2)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農副產品,如屬直接收購的按收購價入賬;屬應稅產品的,以收購價加收購稅金入賬。
(3)進口商品,其入賬價格應包括進口商品在到達目的港口以前發生的各種支出,具體包括;
①進價:即進口商品按對外承付貨孰之日國家外彙牌價結算的到岸階(CIF)。如進口合同簽定的價格為離岸價(FOB),在商品到達目的港口以前,由我方以外彙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和傭金等,均加入進價。
②進口稅金:即商品報關進口時應交納的稅金。包括進口關稅、進口產品稅或增值稅等。
③購進外彙價差:即企業從外彙調劑中心購進外彙或有償使用政府留成外彙用於進口,按規定結轉的購進外彙價差。包括購進外彙額度或有償使用政府留成外彙額度支付的價格和手續費,或購進現彙支付的價格與國家外彙牌價的價差和手續費。
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理進口的商品,其進價成本還應包括支付給委托單位的有關費用,即實際支付給代理單位的進口合同之外的海外運保費、傭金等。企業支付給代理單位的代理手續費、檢驗費、銀行財務費、外運勞務費、代墊資金利息等,分別計入經營費用和財務費用。
2,商品銷售的入賬價格。
商品銷售的入賬價格,應以出售商品的實際價格為入賬價格。
(1)商業批發企業直接供應給生產部門和零售企業、基層供銷社的商品,按批發價作為商品銷售的入賬價格。
(2)零售企業或基層供銷社直接供應給消費者的商品,按零售價扣除增值稅作為銷售入賬價格。
(3)商業企業采用浮動價、批量作價,按協商價即實際開票價作為銷售入賬價格。
(4)出口商品以離岸價(FOB)為銷售入賬價格,如果合同確定的價格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後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應衝減出口銷售收入;企業收到的傭金,應增加當期出口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