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非出公殘廢,經醫院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由企業安排合適的工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40%的退職生活費。
企業職工死亡,由企業發結相當於2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另外發給一定數量的直係親屬救濟費。
②勞動合同製職工的疾病保險。
勞動合同製職工的醫療期長短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執行:
a,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b,實際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亡的為24個月。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固定工相同;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勝任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待遇按照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按照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不低於100%。
③私營企業職工的疾病保險。
《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私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企業按其工作時間長短給予3~6個月的醫療期,並在此期間發給不低於本人原工資仍%的病假工資。
(3)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因公負傷、致殘、死亡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提供經濟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職工工傷實行“無責任補償”的原則,按照保障生活、補償損失和康複身體的原則確定保險待遇。
①職工因工負傷保險待遇。
《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醫療費用和住院時膳食全部由單位負擔,醫療時間至醫療終止時止。醫療期間,原標準工資照發,直到醫療結束時止。
②職工患職業病保險待遇。
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保險待遇。
③企業職工因工致殘保險待遇。
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患病治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為殘廢的,按其殘廢程度發給工傷傷殘等級證書並享受傷殘待遇: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實行退休。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原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因換工作降低了工資,企業發給因工傷殘補助費。
④職工因工死亡保險待遇。
《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由原單位發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個月工資作為喪葬費,每月按照標準另支付其供養的直係家屬一定的撫恤費。
(4)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失業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而給予經濟幫助的社會保險製度。
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救濟金、困難補助金、患病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遺屬撫恤金等。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6%,最多不超過1%)、基金的利息的收入、財政補貼。
(5)生育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我國生育社會保險的享受對象是國有企業、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女職工。凡是符合國家法定政策生育的女職工,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①生育費用實行公費醫療;
②女職工生育,產前產後共休假15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③女職工懷孕7個月小產時,給予30天以內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④女職工難產時,增加產假15天;
⑤多胞胎生育時,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⑥產假期滿後仍不能工作者,經醫院證明,按病假處理。
(第四節)員工教育投資的成本收益分析
員工教育成本內容。
為了提高勞動效率,企業對員工不斷進行人力資本投資。企業對人力資本投資的過程一般包括;對新員工進行職前教育,使其熟悉了解企業的狀況及自己崗位的要求;崗位培訓和再培訓,即在不脫崗的情況下,邊工作邊學習;脫產培訓,使有一定經驗的員工再接受與其具體工作有密切聯係的、比較係統的、比較完整的理論教育。因此,人力資本投資成本的項目中,包括新員工崗前培訓成本、在崗培訓成本和全脫產培訓成本等。
1,新員工崗前培訓成本。
新員工進入企業後首先要熟悉和適應新的環境,同時需要熟悉和適應自己的新崗位。為了幫助他們盡快做到這一點,企業需要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教育,使其了解企業的狀況及自己崗位的要求。
良好的崗前教育有利於使新員工增加適應能力,具有穩定感,並迅速熟悉周圍的環境和工作條件,具備上崗前的各種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同時還可以降低離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