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實質阻礙。一國的自然條件,如地形、地理位置、氣候、降雨量、風力等,往往會對企業的有效經營產生阻礙。如實質阻礙高,就是一個“冷”因素。
(7)地理文化差異。兩國距離遙遠,文化迥異,社會觀念、風俗習慣和語言上存在著差異等,都會對相互之間的溝通和聯係產生不利的影響。如果地理文化差距大,就是一個“冷”因素。
上述因素還可分為若幹子因素,可以對這些子因素作進一步的“冷熱”分析。該方法雖然在因素的選擇及其評價上有些籠統和粗糙,但為投資環境評估提供了可資利用的框架,為投資環境評估方法的形成和完善奠定了基礎。
2,等級尺度法。
1969年,美國學者羅伯特斯托伯在《哈佛商業評論》發表了“如何分析國外投資環境”一文,提出了等級尺度法。該法的基本特點是,從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的限製和鼓勵政策的角度,列舉構成東道國投資環境的八大因素,這些因素包括:資本抽回自由、外商股權比例、對外商的管理製度、貨幣穩定性、政治穩定性、給予關稅保護的態度、當地資金的可供能力、近5年的通貨膨脹率。在八大因素中,每個因素又分為4種~7種不同情況。根據每個因素的重要程度,定出從最差到最好的各種情況的分類標準,最好的情況評分為12、14、20分不等,最差的情況為0、2、4分不等。投資者可以根據東道國投資環境的實際有利程度,對各項因素進行評分,以確定投資環境的優劣。將各項因素的分數相加,就可得到東道國投資環境的總分。用總分來揭示投資環境的優劣,其評價標準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70分~100分為穩定的環境;
2.55分~69分為有少量風險的環境;
3.40分~54分表明企業投資將麵臨高風險,投資環境較差;
4.8分~39分表現為投資環境惡劣,投資者無法接受的投資經營環境。
該方法主要著眼於一個國家對外商投資的政策優惠和限製,以及吸收外資的能力等,考察那些直接與投資使用有關的主要影響因素,但沒有考慮影響投資項目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的其他外部因素,如基礎設施、法律製度和行政機關的辦事效率等,因而帶有一定的片麵性。同時,隨著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的變化,投資者所關心的投資環境因素,在範圍和程度上也會發生變化,在實際應用該法時,對原來所設計的指標及權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加以修訂。
3,多因素評估法。
香港中文大學的閔建蜀教授於1987年在羅氏等級尺度法的基礎上,提出多因素評估法。該法將投資環境因素分為政治環境、經濟環境、財務環境、市場環境、基礎設施、技術條件、輔助工業、法律製度、行政機構效率、文化環境、競爭環境等11類。每一類因素又由一係列子因素構成,如政治環境包括政治穩定性、國有化可能性、當地政府的外資政策等。
多因素評價法是對一國投資環境作一般性評價的方法,它較少從具體投資項目的投資動機出發來考察、分析、評價投資環境。多因素評價法的主要步驟有:
(1)搜集各構成投資環境的條件要素的資料。資料有定性資料,如法律的完備程度等;有定量資料如通貨膨脹率等。
(2)確定各構成投資環境的條件要素在全部條件要素總計中所占比重,假定投資環境總計為100分,其中政治環境比重為20分,同時評估質量又可以分為優、良、中、差、劣五等,分值分別為1,0.8,0.6,0.4,0.2。
(3)對各投資環境要素進行評價記分,如果依上例,政治環境分值為20,比重為0.8,則政治環境得分16分(20×0.8)。
(4)確定全部條件要素投資環境係統的總得分。
投資環境總分數的取值在11~55之間,越接近55,則說明投資環境越佳;反之,越接近11,表明投資環境越差。多因素評估法側重於對東道國投資環境的一般性評價,基本未考慮具體項目的投資動機。而不同的投資動機對投資環境的要求可能是不同的,為解決這一問題,閔建蜀教授提出了與不同投資動機相配合的關鍵因素評估法。該法從具體投資項目的投資動機出發,從影響投資環境的眾多因素中,找出影響投資動機實現的關鍵因素,然後根據這些因素對投資環境做出評價,從而演變出所謂關鍵因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