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 農村組織衝突的特點及原因分析(1 / 3)

從上麵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無論農村組織之間還是農村組織內部,都存在著很多矛盾與衝突。綜合看來,這些矛盾與衝突主要有幾個特點,如以利益衝突為主導、衝突的負功能大於正功能、顯性衝突與隱性衝突並存、認知衝突多於行為衝突、競爭與合作兼有的衝突解決方式等。就衝突產生的原因看,涉及利益、職責、製度及角色認知等要素。

6.1衝突的特點根據衝突的相關理論,農村組織的衝突有很明顯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6.1.1衝突的主因是利益馬克思曾經深刻指出,經濟利益的矛盾和衝突是一切社會矛盾和衝突的根源。隨著經濟改革不斷深化,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了經濟利益分化,形成了新的利益集團,出現了新的社會分化和階層。分化之後的利益集團之間,必然會導致社會矛盾和衝突。農村組織內部及其之間的矛盾與衝突也不例外,利益衝突是其主要的特點之一。

1.村委會為自身利益考慮,常常依附於鄉鎮政府,從而引發與村民的衝突。農民是中國固有的城鄉割裂局麵所造成的一個特殊階層,是一個獨立的利益群體。雖然法律上對他們的權益和義務都作了明確的界定,然而,農民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卻常常難以依靠製度性途徑來得以保護。而身份和職業仍是農民的村幹部,作為農村基層社區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定代理人,本應是村民利益的代表,但在強行政幹預下,常常是代表上級政府和部門行使管理農民的職能;他們本是農民中的一員,卻成了遊離於農民之外處於農民和鄉鎮幹部之間獨立而又矛盾的利益群體(唐曉騰、舒小愛,1999)。

江西省吳村的事例就更是赤裸裸地凸現出這種“衝突”的實質:取消農業稅之前,吳村民選村委會主任吳會仁針對村裏“三提五統”征繳率下降的狀況,為了更好地完成鄉裏下達的稅費任務,1996年就向村民多攤派了2萬元“三提五統”款以“拆東牆補西牆”。後來被村民發覺了,由此引發村民多次上訪,並強烈要求鄉黨委撤免其職務。雖然鄉黨委知道吳會仁在村裏已很難開展工作,但並沒同意村民們提出的撤免要求。繼續當任的吳會仁為了爭取民心以重新開創工作新局麵,於是在1997年初冬收棉花時,為了避免在交售棉花時鄉政府直接從中把村民的“提留統籌”款扣除,以讓村民能多得點現金,就把按鄉政府要求集中收上來的棉花販賣到鄰近的L縣而沒賣給本縣的棉麻公司。但他卻因此損害了鄉政府的利益,因錢到了村民手中後要他再交提留統籌款就十分困難。為此,鎮黨委下文免除了他的村主任職務。從這裏我們就可感覺到,如果說吳會仁多攤派“農民負擔額”是為了更好地完成鎮下達給程坊村的財稅任務以能得到鎮領導對村裏工作的肯定,那麼他販賣棉花卻又是為了讓村裏的鄉親得到利益以期村民能對他的工作再給予支持。然而,在鎮政府與村民之間,作為村幹部的吳會仁做出的帶有明顯需求傾向的行為,總處於矛盾的“角色衝突”之中,他順應了一方,卻不得不背離另一方(唐曉騰,2000)。

2.村委會和鄉鎮政府間由於利益因素,常常發生衝突,有時村委會甚至長期空缺。村委會與鄉鎮政府的矛盾與衝突多是由於利益而引起的,而且,由於鄉鎮政府的強勢,使得衝突的結果常常是村委會屈服甚至空缺。

2000年8月,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某村合法當選的村委會主任權某向鎮黨委提交辭職報告,鎮黨委當即準了他的辭職請求。村委會主任的當選本身就經曆了一番曲折:因工作人員按鎮領導授意唱假票而落選——經重新選舉而當選,但他上任17個月後又主動提出辭職,緣由是權某和鎮領導的滿意人選徐某都是該村的老骨幹,但兩人在群眾利益和領導關係的處理上有較大差別,權某重前者,徐某重後者。權某上任後敢於抵製上麵的亂收費等不正之風,因而領導認為他是跟上級“過不去”。而徐某因文化低,故工作方法粗糙,尤其在群眾與上級意圖相左時,徐某寧願舍前者而取後者,因而上級領導對他較滿意。在2000年春征夏收工作中,權某和村支部書記在鎮領導的壓力麵前為群眾爭得較多利益,鎮領導對他倆非常惱火。8月份,鎮黨委首先撤免了村支書的職務,將未選上村主任的徐某任命為村支書。與徐某本身矛盾很深的權某迫於無奈隻好主動辭職(憲文菊、芳柏文,2000)。

福建省平潭縣南海鄉南中村村委會主任黃興發已在村委會主任位置上幹了10年,很受村民歡迎,1997年村委會換屆選舉時,鄉黨委書記四處找黃做工作,要他不再參與村委會主任的競選,但黃沒答應。9月6日正式選舉時,候選人名單上沒有黃的名字,但大部分村民都在“另選他人”的空格內填寫了黃的名字,結果黃以高票當選。意想不到的是麻煩也接踵而至,先是有人告他有貪汙行為,在未經查實的情況下,鄉黨委書記口頭通知黃被停止村主任職務;1998年1月20日,鄉裏以“扔下工作不幹”為由做出《關於南中村村委會主任調整的決定》

,免除黃的職務,由副主任代行職責。為討回公道,黃到處上訪,花去各種費用1萬多元,還因奔波勞累落下心髒病。這一事件雖然最後民政部發文了,民政廳督促了,市領導批示了,縣領導過問了,鄉黨委形成了文件,聯合工作組也專門下到村裏監督落實了,而被非法罷免的村主任黃興發依然無法“官”複原職(曉群,2000)。

這種現象是由鄉鎮幹部的工作性質決定的。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所處的位置特殊,他們已經成了一個獨立的利益群體。他們處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最基層,與廣大群眾直接打交道。從他們的政治、經濟保障安全來說,本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鄉鎮幹部,他們的工資、福利卻是與鄉鎮財稅任務的完成情況直接相關。同時這又是考核他們工作實績的一個主要方麵。而近年來受農產品市場波動和單一的農業稅源的製約,鄉鎮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不快,相應的財政支出則剛性增長,致使絕大部分鄉鎮入不敷出。這樣,鄉鎮專職幹部的工資還常常被拖欠,不能按時發放(唐曉騰,1999)。為此,在處理與村委會的矛盾時,自身利益的考慮是首要問題。

另據調查發現,張溪村至今已5年沒有村委會了。由於基層民主處於“真空狀態”,村民的意見集中不起來,上下左右難以溝通。為什麼張溪村5年來一直沒有村委會呢?1995年曾有一次選舉,由於沒有人得票過半數,村委會沒有選出。於是,鄉黨委書記就指定村黨支部統攬村委會一切職能。1998年9月14日,張溪村進行了新一輪村委會選舉,結果又失敗了。一些村民說,是因為鄉黨委書記認為得票最多的村民張玉堂不支持鄉裏的工作,於是責令停止選舉;而鄉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為,這是一些人在利用宗派勢力,破壞選舉。同樣,在內蒙古寧城縣黑城村,群眾選出的村委會鄉領導不認可,鄉領導任命的村委會群眾不滿意,在1998年春耕春種時,因為沒有發包方,土地延包工作隻好擱淺,200多公頃地要撂荒,但這個村莊還是一個沒有村委會的村莊(崔京華、丁肇華,1998)。

從對以上案例的分析中我們發現,村裏多年沒有村委會的主要原因在於村民選舉的村委會幹部不符合鄉鎮政府的利益要求,而鄉鎮認可或推出的人選,又得不到村民的支持。利益的矛盾最後致使該村出現“政治真空”的時間持續很久。

6.1.2衝突的狀態為顯性和隱性共存隨著改革的深入,農村各類組織之間的衝突也逐漸由原來的隱性衝突為主轉變為顯性衝突與隱性衝突兼有。

1.“兩委”在選舉過程中的衝突常常表現得很明顯。1996年10月份,鼓二村依法進行黨代表、人大代表選舉(一般情況下村支書是黨代表候選人,村委會主任是人大代表候選人)。

10月23日晚,先進行黨代表預選,多數黨員通過了當時的村支書鄭謀銓為黨代表,並定下24日晚進行正式選舉。然而就在會場外,一起精心策劃的破壞選舉的犯罪活動,卻在悄然進行。當晚,犯罪分子潘伯榕用陳周林花6000元人民幣買來的來複槍,夥同另一歹徒將該村共產黨員翁某綁架到山上,非法拘禁達3小時之久,致使翁某不能參加當晚的選舉。與此同時,陳周林還將該村另一名黨員林某軟禁在其嶽父家。在這種情況下,當晚的黨代表選舉結果出現了戲劇性變化:黨支部書記鄭謀詮落選,非黨代表候選人、村委會主任林友利當選。這個案子雖然於1997年10月31日由福州市晉安區法院審結。但由於種種原因,直到目前,該案的幕後主使人仍逍遙法外,造成該村黨員人心浮動,致使本村該去年完成的村委會換屆選舉,至今未能舉行。

2.“兩委”之間的衝突也常常表現得很明顯。在浙江省桐鄉市崇福鎮新橋村,部分黨員和村民因懷疑村委會主任以權謀私,要求公開財務明細表,並依法進行審計。2000年7月,新橋村委會公布了1999年上半年村裏的財務收支情況,卻沒有根據省政府的要求公布收支明細賬(即每筆開支應有數據、時間、內容、經手人),隻有不大的三張報表,簡單羅列了6個月收支賬目的二十幾個數據。其中還有幾個月的收支隻有一個籠統的數字,其他按規定要求公開的內容報表上根本沒有反映出來。鎮裏1997年建開發區征用了新橋村100餘公頃土地,折價200多萬元,其中10%作為村提留付給了新橋村。再加上征用的水渠、雜邊地的費用共計50餘萬元的收入。而僅過了兩年,村裏在沒創辦集體企業也沒搞任何基礎設施的情況下,這筆錢隻剩下幾萬元。於是,該村100多戶(全村有村民150戶)村民於今年8月聯名寫信向上級反映情況,要求查賬。聯名信寄出後,崇福鎮黨委和政府於8月10日派出有關負責人和幹部,來到該村調查。村民要求封存村財務報表進行查賬,鎮黨委一位幹部說村民沒這個權力。

後經請示鎮黨委,才對該村1991—1999年的賬冊進行了封存,並有兩位村民代表在封條上簽字。不料幾天後,有關人員將兩名村民代表叫到鎮裏,要求將賬冊開封。最後一次開封後,村民代表要求重新封回,遭到反對。為此,村民要求查賬的要求遲遲不能得到滿足(張建華、林亮,1999)。

6.1.3衝突的功能正負兼有無論是農村組織內部的衝突,還是農村組織之間的衝突,從目前的狀況來看,衝突的負功能要大於正功能。我們前麵已經提到過,適度的衝突對組織來說是正常的,也是有好處的,我們把這樣的衝突稱為它是有正功能的。相反,農村組織衝突的負功能也是我們常常能看到的。例如,村委會與村黨組織的衝突會引發相互推諉、辦事效率低等不良後果;村“兩委”與農村宗教組織的衝突常常會引發宗教組織秘密活動,蓄意破壞村裏的正常秩序等。就功能主義分析方法而言,都蘊含著對衝突反功能的意義,衝突並不總是正功能。衝突是成為凝聚力的源泉還是成為解組的起源,依賴於緊張的起因、衝突的結果及解決緊張狀態的辦法。衝突到底會正功能還是引發負功能,這取決於衝突的“度”。因此,目前我國農村組織內部及其組織內部之間的衝突是因為沒有很好地把握這個“度”而顯示出了更多的副作用,對鄉村治理造成了很多負麵的影響。

6.1.4認知衝突多於行為衝突一般心理學認為,認知衝突是人的已有知識和經驗與所麵臨的情境之間的衝突或差異。認知衝突的產生是因為人們頭腦中已經有了某種認知結構,學習者總是按原有的認知結構來同化新知識,一旦新知識與舊知識出現差異,就會在認識心理上爆發認知衝突。

農村組織之間及其內部的衝突目前多是處於認知方麵差異產生的衝突。例如,村民自治組織成立後,村黨組織還是習慣於用以前的思維方式來辦事,擠占了本來屬於村委會的職責與功能,從而與村委會形成認知衝突。當然,這種衝突之所以有時又會發展成為有暴力性質的衝突,是因為雙方的矛盾已經走向了極端。不過,畢竟在這些衝突與矛盾中,走向極端的還屬於少數。因此,我們說,從衝突的過程來看,多數農村組織的衝突還隻是在認知方麵的,真正發展成為行為衝突的不多,這也就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機會。當然,我們也不能忽視這些問題,因為如果它們得不到合理的解決,有一天很可能就更多地發展成為帶有暴力性質的行為衝突,使得矛盾的解決更加困難了。從前麵的案例我們也可以看出,目前,有的村因多年來村委會與村黨組織存在著互相不信任等矛盾,致使工作效率很低,有時甚至相互{攻擊。}

6.1.5衝突的解決有競爭與合作就目前我國農村組織之間的關係看,矛盾和衝突之所以會反複出現,是因為在解決這些問題時,衝突幾方合作意識不強,雖然當時問題看似解決了,但是過了一段時間,衝突又會爆發。這一點突出體現在村“兩委”之間的矛盾。村“兩委”的關係一直是研究者和實踐者們關注的問題,他們之間的衝突與矛盾自從村民自治組織出現的那一天起就存在了。不可否認,每一次矛盾的解決、每一種解決模式的建立也確實起到了一些協調的作用,如“一肩挑”模式、“兩票製”和“兩會製”的實行使農村基層組織多從農民出發,而且通過兩會製抵禦自上而下的行政幹預等。不過,正是因為每一次解決問題都沒有從根本上找到原因,使得有時會用競爭甚至暴力的手段來解決問題。如前麵提到的一些案例。

6.2產生衝突與矛盾的原因思考從目前農村組織衝突的現狀與特點中我們發現,產生衝突的原因大概可以歸為以下幾個:利益引發衝突;職責變化引發衝突、職責不清引發衝突;角色與期望差距引發衝突;目標差異引發衝突等。

6.2.1利益引發衝突利益是人最基本的需求。農村組織內部及其之間的衝突很多是因為利益的不協調而形成的。例如,村“兩委”與宗教等其他組織的衝突主要就是因為擔心這些組織會危及自己的利益;村“兩委”與鄉鎮關係的不順也是因為鄉鎮害怕他們會影響到自己治理的基礎;村“兩委”內部的衝突就更不用說了,多數情況也是因為利益紛爭而引發了衝突。

6.2.2職責引發衝突農村組織的衝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職責而引發的。這分為兩種{情況:}

1.職責不清引發衝突。也就是組織之間的職責不明確而導致的衝突。這一般是因為法律或製度規範不明確,使得各類組織在執行職責時找不到屬於自己職責的邊界。村“兩委”的衝突常常就是因為缺乏相應的規範,使得職責看似明確,其實在操作過程中很模糊而引起的。

目前村“兩委”的職責分別由《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規定,但兩者在具體運作過程中,許多工作尤其是在重大村務決策上有交叉、有重疊。村委會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行使各項村務管理職責,黨支部依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行使對村務工作的領導權。村務管理權和村務領導權在很大程度上是交叉重疊的,如村務決策權、管理權、財務審批權等。無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是《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都沒有就村委會和支委會的具體職責權限做出明確劃分,也沒有對村務工作運行機製做出具體、可操作的規定,但在具體工作中雙方都能找到法律或政策文件依據。這就導致在具體工作中容易辦的、有利的事情搶著幹,無利的事情推給對方,使一些工作難以落實。

職責不清實際上是一種製度短缺的暗示現象,反映出缺乏將黨的領導和村民自治有機結合的科學運行機製和相應的法律規範。社區合作經濟組織與村委會的關係也一樣,沒有明確的職責界限,有時甚至混在一起。

新製度經濟學認為,製度通過一係列規則界定人們的選擇空間,約束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從而減少環境中的不確定性,減少交易費用,保護產權,促進生產性活動。對製度結構的分析是製度分析的基本理論前提。製度的結構或構成主要有三個部分,即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具體的實施機製,這些也是製度構成的基本要素。

目前,我國農村組織尤其是其中的社會組織,麵臨的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正式製度缺乏,這就導致了農村社會組織這一製度變遷遇到很大的障礙。我國迄今為止沒有關於農村社會組織的專門法規。由於其屬於社會團體的性質,所以一直適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村委會是農村一個典型的自治型社會組織,針對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是l998年正式頒布的,到目前已經整整十年了,修改稿2006年被提出,到目前尚沒有最後結論。這十年期間,農村發生的變化已經遠遠超出了該法能夠解釋的範圍,理論指導實踐的意義在不斷弱化,《村委會組織法》某些條款的規定已經突顯出原則性遠大於實踐性而對實踐沒有指導意義的弊端。如取消農業稅以後,很多問題不是村委會的職責,有些問題應該由政府來管理,而且應該把村委會的職責規定得更實一些(唐鳴,2006);再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對村財務應當公開的事項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公開時間、形式、範圍、程度、真實性、查詢權等均未具體涉及,以致村民民主監督獲取信息來源受限,有效監督難以實現;而且,如何製止賄選的問題、罷免村委會幹部的程序問題、保證婦女當選比例問題、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問題等等,都需要進一步深入實踐調查研究後修改相關規定,以明確現代農村社會中村委會的職責、邊界以及對它的約束。

林毅夫以意識形態剛性說明製度變遷中政策失敗的原因。格需夫也指出過去的行為、文化信仰、社會結構和組織都影響著價值觀念的發展,從而壓製了背離舊行為模式的靈活性。的確,就政府而言,農村社會組織的出現本身就是對其原有意識形態的一種挑戰,是要占用一定的權力空間的。因為總體空間是固定的,社會組織的介入自然會縮小政府的權力空間,這不僅涉及政府部門的一些利益即將損失,而且也有可能危及它的統治。政府為此付出的成本需要立即實踐,而相關的收益卻是不確定的、未知的。在這種情形之下,難以想象哪個政府會很積極很主動地讓位於農村社會組織。湖南農民維權組織走過的風風雨雨也證實了這一點。盡管衡陽的農民維權組織最終勉強建立起來了,但它也隻是九億農民中少之又少的典型個案而已。而其他的農村社會組織大多數帶著濃厚的行政色彩,依附於不同的主體,缺乏獨立性和自治性。

就農民而言,傳統文化這一根深蒂固的意識形態影響了人們控製公共空間的意識和動力。馬克思曾經精辟地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即民主觀念隻能是產生於商品經濟基礎上的社會意識。我國傳統社會中集權式的統治壓製了農民的主觀能動性,專製政治文化的影響延續至今,使廣大農民的民主觀念淡薄,缺少民主管理的意識和經驗。即使有農民維權組織的出現,其集體行動的原動力也隻是被動的“壓迫性反應”,而非奧爾森所說的“選擇性激勵”

。筆者在山西某村調研時,發現很多村民不會主動去投票選舉,即使去的村民也認為隻是走形式而已,他們認為村主任肯定還是上麵說了算,不相信自己行使權力就會起作用,選出真正的能人當村主任。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組織的實施機製相當不完善。且不用說其他的非正式社會組織,就是已經存在了十多年的、得到國家法律正式承認的村委會,在實施其職能的過程中,缺乏有力的監督機製,農民的監督權常常得不到保障。本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具有舉報權、罷免權、查詢權、評議權等權利,但實際中實施起來很難。2005年7月到9月廣州的“太石村事件”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太石村村民為了罷免一個不符民心的村官,從2005年7月29日開始遞交罷免動議,就發現村幹部有轉移賬目的動向,於是,這些村民不得不24小時守護著這些將要作為證據的賬本,曆時50多天。然而,2005年9月12日當地政府在近千名特警用高壓水槍的保護下,搶走財會賬目,還抓走48人(邱鑫:《太石村罷官事件驚動中央》,《亞洲周刊》,2005年10月11日。)。農民罷免權、監督權的實現何以難到這個地步?

就此,無論是農村組織的正式約束、非正式約束,還是實施機製,都存在著與其發展重要性不相符合地方。

國家製度對於鄉村社會變遷和村莊治理具有至關重要的價值和作用。正如賀雪峰先生所說:

“製度絕不隻是一個被動的因素。製度在很多時候是塑造世界的力量。”(賀雪峰,2003)我們在考察鄉村社會發展和村莊治理變遷的影響因素時,應當充分關注國家力量和製度因素。在推動鄉村社會變遷和村莊治理的實踐中,則應當充分發揮國家的主動性,利用好國家製度這一推動鄉村社會變遷和村莊治理的動力機製。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其財產和權利都應當得到製度化的保障。這樣才能實現權利的高水平均衡,從而建立一個既有利於發展又有利於公平的社會。權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觀製度框架上將體現為一種合作主義的憲政體製。在這種憲政體製中,承認社會利益高度分化的現實,承認不同的社會群體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並保護其權利,就不同群體表達自己的利益以及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壓力做出製度性安排,而國家的作用則在於充當規則的製定者和衝突的裁決者(孫立平,2005)。

國家和村莊政治對其社會基礎的依賴性。國家製度在農村的實現和村莊政治的運作,在相當程度上都有賴於村莊基礎。如若國家與村莊的關係斷裂,國家製度得不到村莊的正向回應和村民的支持,就會因失去合法性而難以落實。為此,有關部門在構建和製定農村製度時,應當充分關注製度發生作用的村莊基礎,保持製度的必要彈性,以便給實踐留下更多的變通機會。特別是在發展極不均衡的中國農村,必須尊重不同地區、不同村莊的客觀差異,正確理解自上而下的製度安排在多樣性的村莊基礎上實踐的結果之差別。而且,我們不應以實踐是否符合製度規則為標準來評判實踐,相反,應當以製度是否適合實際、適應村莊基礎作為判斷製度好壞的標準。製度並不是越民主越好,越高遠越好,越理想越好,而是越適應實際越好。適應性應該成為我們評判製度的最重要指標(盧福營,2005)。

2.職責變化引發衝突。組織的職責因為需要常會發生變化,如果這時與它聯係的組織適應不了,很快就會發生衝突。村民自治組織在成立之初與村級黨組織的衝突尤其多就是這個原因。

6.2.3錯位參與導致衝突目前我國農民的參與性提高了,但是,一些錯位的參與意識引發了其自發組成的組織與農村基層組織的衝突。具體主要指農民在盲目、利益、狹義的參與意識的驅使下,參與的形式與方式難免出現不規範,難免與現有基層組織發生衝突。現行的村民選舉中的農民民主參與意識,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缺乏規範的民主參與形態。例如,“海選”村民委員會組成人員為農民行使民主參與的權利提供了政治舞台,但由於農民在接觸這一新生事物時還缺乏足夠的心理準備和法律常識,因此,這種參與是一種缺乏規範意識的簡單形態。農民的特性使得他們的政治與社會參與存在著某些問題。

首先,參與的利益性。這主要體現在選舉過程中。目前一些地方的農民在行使村民選舉中的民主參與權利時容易受到利益的誘惑,包括候選人的選前承諾,以及金錢和物質的饋贈。誰的承諾對我更有利,誰給的好處更多,我就選誰。筆者在山西的調研中發現,這一類選民占30%以上。這樣的選舉難免會使得產生的結果與客觀現實不符,造成日後管理方麵的缺陷,從而引發農村組織間的不和諧。

其次,參與的盲從性。由於政府對農民的參與意識缺乏正確的引導,常常使得農民在參與組織時存在著很大的盲從性,大多時候表現出一種從眾心理,容易受周邊人的影響。例如,在調研中發現,如果哪個地區有農民信仰基督教的,周邊的村民也很容易跟著一起加入,當地的宗教組織相對就較多;如果哪個地區農民維權組織發達,周邊也會形成一個大的氣候,像湖南的農民維權組織就相對發展得多,當然這也有其他因素的影響(如當地村民的權益普遍受到了剝奪);在選舉過程中,考慮血緣、家族和宗族的勢力,誰家人多勢力大,其候選人當選的可能性就大,而不是理性地選擇有能力的人成為候選人,這一現象在我國西部地區尤為嚴重。農民參與的盲從性使農村組織更加複雜化,矛盾和衝突容易激化與發展。

正是村民參與的這些特性,使得村委會日後在行使自己職權的過程中存在著與村民的矛盾、與基層黨組織的矛盾以及與其他組織的矛盾,而且農村其他類型的組織尤其是農民自發的組織常常有著很大的無序性,村民的非正常參與在農村埋下了隱患,必然產生農村的宗族衝突、派係矛盾等。

6.2.4角色差距造成衝突角色差距主要是指人們對農村組織的期待和製度規定中的組織與現實狀況之間的差距。典型的如村委會原本是村民自治的組織,村民也確實希望它能表達民意,可是目前不少組織僅是鄉鎮機構的辦事組織,沒有為村民提供更多的服務;再如農民維權組織也與現實有著不小的差距,等等。

1.村民自治組織的角色差距。我國現實中的村民自治組織與人們期望的以及製度中規定的組織之間存在著重大差距。這種差距的實質是現實中的村委會對村民自治組織製度的偏離。

鄉鎮行政較為有效地控製了對村委會的選舉。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委會應由村民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然而,在實際運作中,許多地區的鄉鎮行政通過各種辦法誘導村民放棄與鄉鎮行政對立的意誌,將鄉鎮行政認為合適的人選為村委會成員,從而實現鄉鎮行政的選任目標。

我們的實際調查及有關資料均顯示,鄉鎮行政在一般情況下都可以較為有效地實現村委會選任目標。正因為如此,村委會在實際工作中,必然要體現出鄉鎮的意誌來,特別是在村民意誌與鄉鎮意誌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村委會一般都不可能代表村民與鄉鎮行政機關對立。這樣,使得村委會製度安排中村民對村委會的決策地位大打折扣。

這樣,村民對村委會的實際製約能力因為鄉鎮行政對村委會選舉及其行為的控製而降低了。

在實踐中,村民主要通過三年一度的村委會選舉投票來體現其對村委會的製度決定權,具體地說,村民雖然不能決定候選人,但可以對那些有重大民憤、貪汙腐化或不顧村情民意的候選人投反對票,從而使其得票數低於總票數的一半而自動落選。當然,現實中也不乏村民通過召開特別村民會議撤換村委會成員和將鄉鎮行政指定候選人以外的其他人選為村委會成員的例子。

可以說,鄉鎮行政在實際的村級組織製度中,較其在成文製度中可以有更多保證行政任務完成的手段,其核心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賦予村民對村委會的製度決定權在實際中受到了鄉鎮行政的幹預。這種角色的差距必然會引起組織間的一係列矛盾與衝突。

2.村黨組織的角色差距。鄉鎮行政機構普遍有效地控製了村黨組織書記的選免。依據《黨章》的要求,村黨組織一般都是通過每個村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但依據民主集中製原則,鄉鎮黨委可以推薦黨組織書記以至於支部委員候選人。簡單地說,鄉鎮行政通過鄉鎮黨委可以有效地實施對村黨組織的領導,這是與村黨組織的製度安排相一致的。

村民對村黨組織是一種軟作用機製。一般來講,村黨組織書記不是國家幹部而是本村本土的村民,村民利益往往成為他們自覺遏止鄉鎮行政強力的因素。村黨組織書記們不僅希望鄉鎮行政相信自己是優秀的,可以完成鄉鎮交代的任務,而且希望處理好與村民的關係,在村民中享有崇高的威信,成為村民們信得過的人。正因為如此,雖然村黨組織書記的選免都由鄉鎮控製,但當村民與鄉鎮行政發生衝突時,他們努力與村民保持一致,維護村民的利益,也因此會與鄉鎮發生衝突。而另外也有一些村書記希望得到鄉鎮的支持,而不顧村民的利益,遭到村民的反對。這些矛盾與衝突都是因為製度的規範與現實存在著差距而導致的。

另外,在村黨組織和村委會關係方麵,村黨組織的主要功能是宣傳教育功能和政治領導功能,村委會才是村級事務合法的決策者與執行者。然而,在村級組織的實際運作中,村黨組織與村委會同為一家,村級重大事務的決策權往往由村委會與村黨組織聯席會議共享,或由村黨組織書記一人掌握。村黨組織與村委會這種實際上的不分家,使得鄉鎮行政可以通過對村黨組織的控製較為有效地控製整個村級事務的決策權,從而進一步弱化村民對村委會的決策地位。這樣,矛盾自然就容易引發了。

3.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角色差距。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立之初的目的是為農民發展經濟提供服務,但是在現實中很多組織有名無實,有的幹脆掛靠在村委會下麵,帶有不少行政色彩,這一點在西部地區比較常見。組織間在現實中的角色與組織建立之初的目標之間發生了大的差距,衝突現象難免就發生了。

4.農民維權組織的角色差距。農民維權組織原本也是為了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不得已才成立的。但是,在上訪的過程中問題有時不會立即得到解決,農民就會情緒化,逐漸把組織演變為一個凝聚力很強、而且上升到價值高度的一個核心團體。這樣的團體對村級組織來說是一種潛在的威脅,因此,村級組織會對維權組織采取一定程度的活動限製。這種壓製與反壓製的行動中必然會發生衝突。

5.宗教組織的角色差距。宗教組織在一些農村地區成立之初本來是一些年老的人為了打發時間而形成的,他們在組織裏也確實找到了一些慰藉。不過,目前的調研過程中發現,一些地區的宗教組織擴散得很嚴重,一些教徒非常虔誠,使得組織的發展速度非常快,而且組織成員的年齡層次擴大。因為,他們認為宗教可以讓他們擺脫現實中的很多困苦和疾病。隨著組織的發展,就會影響到村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村級組織自然就會在某些方麵進行幹涉。

衝突和矛盾就在這樣的條件下發生了。

總之,不論是農村的哪一種組織,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都有一個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也正是人們期望值與現實差距最大的時期。這種差距會引發一係列的問題,組織間的衝突就是其中之一。

6.2.5權力來源引發衝突由權力而引發的衝突最典型的就是村“兩委”之間的矛盾。村黨組織與村委會的不和諧關係,主要源於村民自治以來基層權力結構的變化。村民自治實行之前,我們國家農村的基本政治結構是一元化的,權力來源是自上而下的。村民自治實行後,引進了選舉,基層權力來源多了一個自下而上的村委會,整個政治運作的機製和人們的行為表現方式發生了變化。

黨組織並沒有變化,仍然是自上而下的。原來一元化的權力結構就變成了二元化的權力結構。兩個權力來源不同的組織在一起工作,必然會因為主要負責的目標差異而引發一些問題。

村民自治組織是作為人民公社製度解體後的替代組織出現的。上個世紀80年代初,人民公社被鄉鎮政府所替代,村一級出現了管理空白,農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無序和混亂。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一部分地區的農民創造了自己管理本村公共事務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理論上已經完成了權力自下而上的轉變。村民通過村民委員會行使其村務管理權,把當家作主權利落到實處,它的權力不是來源於上級行政部門的授予,而是產生於社會最基層的村民群眾。而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國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黨組織對村民自治的領導地位和職責及工作方式。在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這一原則下,從製度上合理劃分了村黨組織與村民自治組織的職權範圍。但是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鄉鎮政府的管理和基層黨支部的直接領導機製依然在發揮重要作用,甚至在有些方麵居於主導地位,從而引起村民委員會組織運作過程中難以避免的衝突。因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農村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這就規定了農村基層黨支部在村民自治組織中的核心領導地位,村委會是在黨支部領導下進行工作的。

從理論上分析,黨支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是不矛盾的。但是實踐中在以黨代政的傳統體製影響下,導致基層農村組織中的權力“二元製”:來自上的執政黨的執政權力和來自下的村民民選的權力,形成農村基層組織中的權力衝突。長期以來,我國農村政權結構形式雖是“二元製”,但在具體運作過程中往往是“一元化”,黨組織是農村最高領導者,又是農村最高管理者。

7農村組織協調發展的原則、方式及對策7農村組織協調發展的原則、

方式及對策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農村組織間的衝突與矛盾凸顯出多種特點,它們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在新農村建設時期,為了構建合理的鄉村治理結構,需要我們尋找協調這些矛盾與衝突的具體對策。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包括解決一般衝突的原則和調節農村組織間矛盾與衝突的原則。隻有在這些原則的指引下,尋找到的對策才有可能真正解決問題。

7.1農村組織協調發展的原則及方式7.1.1解決衝突的一般原則及方式社會學和管理學的衝突理論都有明確的解決的原則,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雙方具有處理衝突的意願。如果一方或雙方不在意雙方的關係,則處理衝突會相當困難。尤其當人們比較重視如何打敗對方,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時,衝突不會有好的結果。處理衝突的困難常常是因為人們不自覺地使用自己習慣的模式,不經思考就反應,使問題尖銳化。換句話說,有解決衝突的意願才會接收到解決衝突的信號,這是處理衝突的第一條原則。如果雙方都沒有處理衝突的意願,解決起來會非常困難,有時即使第三方再努力意義也不大。

其次,認識到衝突不是固定不變的。衝突的發展一般可分為幾個階段:一是潛在衝突,是一種即將發生的衝突,雖然還不是真正的衝突,但可能會弄假成真,但是如果目的在針對積壓已久的問題而故意挑起衝突,就會傷害關係。所以要認清這種衝突。另一種情況是對於一種明知不可能兼得的期望而吵架。隻要雙方願意協商取得變通辦法,還是有可能解決衝突的。

二是內容衝突,指信息的正確性所引發的衝突。因此最好先取得事實的證據,或判斷事實的依據,把問題局限在問題的本身。很多爭論看似瑣事,卻會在不自覺中變得複雜,因此必須在心中複述問題,檢核自己的知覺,並且有效地敘述感受,才能了解真正的衝突點,否則會讓不同的價值觀阻礙了衝突的處理。三是價值觀衝突。價值重要性有大小之分,並且依此作選擇或行為。因此很多時候,我們並不能夠解決衝突而是必須去接受並認可差異的存在,認清彼此的差異,才可以進一步討論彼此的情緒,以尋求妥協。如果價值觀的差異過大時,兩人很難維持長遠親密的關係。四是自我的衝突。把輸贏當作自我價值、自我能力、自我權力以及自我學識的標準時,便是自我衝突,在此衝突中,獲勝比公正或正確要來得重要,所以是最難處理的衝突。一旦到了這個階段,通常就會失去理性。所以衝突的解決應避免進入此層次,而盡量拉回到內容層麵。

再次,以合作替代競爭。競爭會升高衝突,合作會減緩衝突。首先要表示願意以雙方都滿意的方式來解決衝突,避免使用會升高衝突或引起對方防衛的敘述。如果我們的態度是坦誠的與尊重的,至少能博得對方聽我們說話的意願。如果對方有競爭性,可以簡述對方的感覺以及它所傳達出來的信息。描述感覺、傾聽、簡述語句、維持正向的溝通氣氛等技巧,對於營造合作的氣氛是很重要的,要避免陷入零和博弈的遊戲中。

還有,了解非語言信息並直接溝通。溝通中的非語言部分好比冰山在水中的部分。從非語言的行為可以知道對方的感受、親密的程度、是否刻意傳送混淆的信息。但是非語言的溝通能化解衝突,卻也可能使衝突加劇。如果非語言信息與口語相抵觸,則口語再好都沒用;相同地,如果口語笨拙,擅用非語言信息,還是可以成功化解衝突。同時,和需要信息的人直接溝通比較有效。因為間接的溝通常常會因為溝通的失誤而產生衝突。在傳話的過程中,內容常常會被歪曲,信息中重要的部分會被遺漏或是刻意地誇張。因此,傳話的人也必須先謹慎查核信息的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