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進行協商及至尋求協助。進行協商指由交易形式來處理衝突。衝突常起於兩者隻能取其一,而雙方也都堅持自己是最好的選項時。衝突解決的關鍵在於雙方願不願意讓步以滿足雙方的期望。進行協商時,雙方所提的活動、目標、觀點等在重要性上必須是一樣的,才會成功,當然這可能十分不易。如果協商沒有結果,就可以尋求協助。即尋求能幫助雙方進行合作性討論的公正的第三者,會幫助運用解決問題的方法,也就是會注意雙方是否依照問題解決的步驟,還會協助評估各種情況。仲裁者也是公正的第三者,會評估各種可能的選擇,作一個結合雙方需求的決定。仲裁者是雙方都能信任的,且有能力對問題作決定。如果同意請人仲裁,雙方之間必須約定一項條款,也就是不論結果是什麼,雙方都願意遵從。
最後,在失敗經驗中學習。因為衝突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曆程,有時不論是溝通如何良好,雙方如何努力,都無法解決衝突。當這個關係對你是非常重要時,必須多花一些時間去分析失敗的原因。如自問:哪裏出差錯?當中誰出現競爭性或防衛性的行為?是否沒有適當運用問題解決的方法?是否結果中的既得利益太高?或加強基本溝通技巧,如簡述語句、描述情感、知覺檢核等等。在失敗中學習,未來在衝突的解決上才會比較容易成功。
7.1.2農村組織形成協調發展的原則及方式農村組織在解決相互之間衝突、形成協調發展的過程中,首先要遵循解決衝突的一般原則,如雙方都有解決衝突的意願、意識到衝突有可能會升級、以合作代替競爭、了解非語言信息並直接溝通以及從失敗的經驗中總結經驗教訓等。同時,具體的農村組織協調發展也有一些基本原則需要遵循。
1.戰略差別化。實施差別化戰略和分類指導是統籌發展戰略的重要體現,是地區發展不平衡情況下的明智選擇,是生產關係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從製度變遷的路徑來看,區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社會階層的不斷分化或異質化,導致不同地區和不同利益集團對製度需求多元化及製度需求市場的細分化。作為製度供給的主體——政府,不宜沿襲傳統的思路和模式,即以自上而下的、單一的、統一的、一刀切的思路和方法來提供製度或實現製度創新與變遷,而應根據製度需求的新特點,提供多元的、有差別的、分類指導的製度安排,同時,為地方和基層政府的製度供給與創新提供更為寬鬆的空間,處理好局部突進與全局推進的關係。在處理農村組織的衝突與矛盾時,這個原則至關重要。
2.要素市場化。農村組織的產生與發展需要農村經濟要素市場化程度提高這一外部條件。
所謂要素市場化主要是指提高要素流動性,保證人口、勞動力、資本、土地(使用權)、技術等在城鄉、產業、地區之間的流動。目前我國農村要素市場化很不完善。主要有兩個方麵的表現:一是土地使用權市場化不完善;二是勞動力的市場化程度低。要素市場化有利於農業產業化經營,也進而有利於農業組織創新。家庭聯產承包製屬於分散的小農製家庭經營方式,具有明顯的規模不經濟和市場化程度低、抗風險能力弱等弊病,分散的農戶麵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難以應對市場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對稱性。因此,培育和發展與農業產業化生產相適應的產業組織形式顯然十分重要。在我國,目前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模式是以公司或企業為龍頭,以農產品基地為依托,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的企業化經營。這種模式帶動能力較強,能夠形成一定經營規模,輻射麵較廣,有較強的競爭力,對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有較強的適應性。在這一模式中,實行企業化經營,獲得規模效益,要素流動是前提。通過要素市場化,在要素充分流動和優化組合的基礎上,形成新的組織形式,促使分散經營達到適度規模,進而根據資源稟賦形成產業集群,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抗風險的能力,提高農村產業的組織化程度。
3.農民組織化。農民組織化是農民實現有組織生產的由低級到高級的逐步發展過程。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是提高農民的經濟組織能力,通過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化、銷售組織化和以企業為主導的“基地組織化”等形式,提高農民生產經營中分工協作程度,組織農民走進市場;二是提高農民的政治組織能力,擴大農民的政治影響力與政治參與能力,推動農村政治民主建設進程和社會管理水平。
4.城鄉一體化。關鍵是消除二元社會權力結構,實行科學的城市化戰略,調整城鄉資源配置格局。城鄉一體化的模式將擴大農村組織發展的視野,是未來發展的目標。
5.政治民主化。權力平等是發展的基礎,在我國的農村也不例外。民主是一種進程,民主進程應與經濟發展協調。政治民主化的實現有賴於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的結合,具體包括兩個方麵,即在幹部選拔方麵堅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結合,在幹部監督方麵堅持內部製約和外部製約相結合的機製。
6.政府小型化。這主要是指以農村綜合改革為切入點,實現政府與市場有效分工,政府轉變職能,撤“廟”減員,建立公共財政體係和非政府組織體係,使原有龐大的政府體係小型化,加強公共服務功能。
7.2農村組織由衝突轉化為協調的現實對策分析無論采取什麼具體措施協調農村組織的矛盾,都要把握一個總體原則,那就是誘致性製度變遷與強製性製度變遷同時作用,以誘致性為主,即以發揮農民的主動性積極性為主,以社區治理即村民自治為主,而不是以行政管理為主。製度變遷實際上是對製度非均衡做出的反應,它是一個製度的替代、轉換與交換的過程。作為新製度經濟學的核心部分,製度變遷能否發生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社會、政治、經濟環境、變遷的收益與成本比較等等。
新製度經濟學中有一係列關於製度變遷的模型,其中最著名的模型是誘致性製度變遷和強製性製度變遷。誘致性製度變遷的主體是個人或群體,在擁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或施行。它的發生必須要有某些來自製度不均衡的獲利機會,在製度均衡—不均衡—均衡的循環往複中,完成製度變遷過程。對於創新者來說,隻有當預期收益大於預期成本時才會進行製度創新。所以,誘致性製度變遷的特點是一種自下而上的、具有盈利性的、循序漸進的對製度不均衡做出的自發反應。強製性製度變遷的主體是國家,是由政府命令、法律引入和實現的。它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受製於統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識形態剛性、官僚政治、集團利益衝突和社會科學知識局限等問題。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依據共同的利益和經濟原則形成的,所以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但是它要麵臨外部效果和“搭便車”的問題;後者則能以最短的時間和最快的速度推進製度變遷,並能以自己的強製力有效降低製度變遷的成本。但是國家預期效用函數不同於個人預期效用函數,統治者的效用最大化與作為整體的社會財富最大化可能不一致。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兩者相互補充、相互製約,共同推動著社會的製度變遷。
總之,化解農村組織衝突最需要的方式是農民、精英、政府三方覺悟,組織並行動起來,形成建設鄉村乃至國家的合力。從另一個視角來看,農村是由政府來組織、非政府組織來組織,還是農民自己組織,都是現代社會需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他們三者之間的關係應該如何擺正,這是建構鄉村社會的很重要的一個核心問題。
7.2.1政府是主導政府主導是指在協調農村組織的矛盾與衝突中,政府的責任是進行宏觀控製,把握方向。為此,政府需要自身的體製改革、優化政策製定過程以及轉變觀念等。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政府體製改革。中央決策層不僅僅限於在原有體製上考慮行政改革問題,也更關注從行政架構上尋找改革的突破口。溫家寶總理在2005年全國農村稅費改革工作會議上指出:“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推進‘省直管縣’的試點。”這對我國行政體製改革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和推動。因為它預示著政府改革從減人、減事、合並機構的行政職能調整,開始擴展到“減少層級”的行政改革。盡管這項改革還處於醞釀和鋪墊階段,但這確是行政體製改革思路上的重要動向。
2.優化政策製定過程。政治改革可以被看做是一個政策過程,即政治權威在特定的政治環境和政治體係中,按照特定的規則選擇和製定政策,並賦予實施的過程。按照伊斯頓的政治係統理論,隻要政治係統能夠不斷地製定出權威性的決定並賦予實施,政治係統就會持續。
在這裏,維持某種程度的政治秩序和政治穩定是問題的出發點,而政治過程的主要內容則是一個政策選擇、製定與實施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來自社會不同階層和利益群體的要求和壓力、政治領導人的政治價值觀、官僚政治以及社會經濟結構變化因素等無疑會對政策選擇、製定和實施產生影響,但是這些因素隻有在圍繞著製定權威性政策的層麵上加以考慮才有意義。鄉村治理也是一個政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每個個體和團體都有自己的行為模式,分析其中行為的原因,可以幫助我們找到解決問題的核心。農民很多時候是利益團體博弈的犧牲品。很多政策並不是出於為農民考慮而形成的,而是博弈的結果。因此,政府需要優化政策製定過程,在製定過程中更多地體現農民自身的利益,鼓勵農民發展自己的健康組織,提高他們應對風險的能力。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正,提升農民的社會權利。
3.觀念轉變。從現代衝突理論中我們得知,衝突是避免不了的。既然現代衝突是現代社會的一種正常狀態,是現代社會最有活力的表現之一,那麼我們就不應在製度設計上力圖避免矛盾和衝突。因為在製度設計上要避免矛盾和衝突,就必須預設一個“絕對統一”。在“絕對統一”中不是協調矛盾,而是避免矛盾。因此,政府在麵對農村組織間的不和諧甚至衝突關係時,不應當一味地消除或消滅衝突,而是要轉變傳統觀念,以製度協調矛盾與衝突,讓矛盾各方處於一種平等狀態,讓他們在一種平等狀態中商談。製度提供一個商談平台和商談機製,起一個規範衝突手段、限製惡化的作用。
4.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公共服務屬於公共產品的範疇。因此,按照公共產品的概念,公共服務應是一種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社會服務,是以一定的信息、技術或勞務等服務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公共產品。農村公共服務是為滿足農業、農村發展或農民生產、生活共同所需而提供的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社會服務,是以農業信息、農業技術或勞務等服務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農村公共產品。因此,農村公共服務是農村全麵發展的基礎和保障,農村公共服務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農村的發展。明確政府在農村公共服務中的主要角色與職責。政府在公共服務中的角色定位應該是安排者,其職責是製定好的政策,而不是傳統的既是安排者又是生產者。該由政府安排並生產的公共產品,政府應保證投入,而一些可以由第三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則應該積極下放權力,充分發揮市場機製的作用。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政府應是服務而非掌舵,政府的角色越來越趨向於協助公民表達並實現共享的公共利益,而不是控製或引導新方向。二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主要目標,而非副產品。公共行政人員必須致力於建立一個共享的集體的公共利益觀念,其目標不是去尋找個人選擇的快速解答,而是分享利益和分擔責任的創造。概括起來就是,政府應該把政策製定(掌舵)同服務提供(劃槳)分開,奉行服務理念,強調在民主對話、溝通協商基礎上的政府與社區、民眾的合作互動,建立有效的公民利益表達機製。
5.建立動力機製。目前農村發展的關鍵,不在於是強化國家對農村的管理還是減少國家對農村的控製,而在於國家政權以什麼樣的體製和方式管理農村。要克服目前農村發展所麵臨的困境,必須從體製上和管理方式兩方麵改革作為農村權力中心的鄉鎮政府機構,由行政官僚淩駕於農村之上轉變為由農村社區精英對農村自我管理。通過這一改革,也許能夠為農村未來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新的機遇。
製度變遷理論認為,隻有當預期的淨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時,一個社會內才有改變現有製度和產權結構的意圖,一項製度安排才會被創新(諾斯,1994);製度變遷,無論是誘致性的還是強製性的,其發生的根本原因都在於製度變遷的主體(個人、群體或者國家、政府)可以從新的製度安排中獲得更大的效用(林毅夫,1994)。目前,改革基本上聚焦於鄉鎮機構的外在規模,做的主要是人多人少的文章。規模問題固然重要,但是如何催生新的政府運行機製,讓“服務型政府”具有內在的組織結構基礎和製度基礎,是一個更具根本性的問題。一個政府的“服務型”特征,不在於是否有政治承諾,而在於是否有相應的組織製度安排和結構性力量做支撐。即動力機製是最重{要的。}
鄉村改革是各方利益主體之間多重博弈、重複博弈與合作博弈相互交錯的複雜過程,各動力要素之中仍存在變量因素,對其進行有效整合以形成動力係統,對於推動鄉村改革、統籌各方以解決鄉村問題是必要而又可能的。在中央、地方、學界、媒體、農民之間建立一種良性互動的合作型博弈機製,減少內耗,對於形成合力以加快鄉村改革的進程至關重要。
6.製定法規。我國農村組織間的衝突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規不健全,為此,製定法規是將衝突消滅在萌芽中以及順利解決的關鍵。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也在製訂過程中,而且,已經製定的法律法規也正在逐步得到完善。如,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通過,農民成立合作社的合法性問題應該會得到部分解決,而且法案的調整也體現了組織在不斷得到完善。
在最初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中,曾經明確提出農民合作組織“不得從事與章程無關的活動”,“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從事與章程無關的非農民組織……要撤銷營業執照。”不過,在該法二次審議稿中已經取消了“不得從事與章程無關的活動”的條款。在市場經濟最為發達的浙江,早在2004年11月,就出台了中國第一部農村合作組織的地方性法規——《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依法保護農村合作組織的利益。再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1998年通過的,曆經二十年的考驗,隨著我國農村現狀的改變,這部法已經突顯出了局限性,為此,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將於2007年6月舉辦關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二十周年學術研討會,專門討論修改稿,而且還在會前向專家谘詢了修改意見。
7.2.2農民是主體在協調農村組織矛盾與衝突的過程中,最不能忽視的一個問題就是以農民為主體。因為,一個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普通民眾的利益表達。確立利益表達與社會協商機製,使社會中的各個群體,特別是社會下層群體獲得更多的表達利益的合法渠道,並且在重大社會決策中必須有其聲音,並不是要讓農民指揮國家,而是起到一個安全閥的作用。因為,在社會的經濟壓力加大之際,對於民眾的政治約束必須有所鬆動,必須允許民眾局部性的、小規模的各種抗議活動,並視之為轉型期的常規性行為,允許小範圍的衝突發生,把它作為發現問題的渠道之一。為此,需要重視中間組織建設和溝通製度,即建立各種社團組織等。在農村社會,建立和完善各種農民協會,用契約形式將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成為農民一方麵與市場、另一方麵與國家建立關係的橋梁。
1.重要性。農民主體是指新農村建設的主體是農民,農民要站出來承擔自己家鄉建設的責任,問題的關鍵還是農民自治合作組織的建立和良好發展。隨著勞動力的解放和勞動者經營領域的擴大,農民必然要求享受和社會各個階層人同等的待遇,因為這是市場經濟主體平等競爭、發展的必要條件。由於單個農民的力量是有限的,隻有農民組織起來才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誌,爭取平等的權利,因此,放活農村社區組織是鄉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方麵要求政府放活農村社區已有的組織,如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讓其民間化,同時鼓勵發展新的民間組織,讓民間各個階層的利益主體組織化;另一方麵要求政府向民間組織開放生存空間,主要是國家經濟和政府部門放棄對鄉村社會、經濟、政治各個方麵的權力壟斷。即民間力量前進、國家部門權力後退。
據調查,30.16%的專家學者認為發展民間組織是我國政社分開的前提,有百利而無一害;64.29%的專家學者認為民間組織的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兼而有之,但積極作用大於消極作用,兩者之和為94.45%。44.12%的專家學者認為,需要有農民的維權組織以維護農民權益;52.94%的專家學者認為,我國目前需要農民維權組織,但農民維權組織需要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事。兩者之和,即讚成發展農村維權組織的意見專家學者占97.06%。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改革攻堅進程與挑戰——2005’中國改革問卷調查報告》,《2006年中國改革評估報告》,2006年1月15日。)從這些數據中可以看出,農民組織的建立得到了大部分專家的認可。隻有民間組織放活和發展,農戶才能有效降低生產交易成本,規避市場風險,最大可能地增強同大資本的談判能力並取得更大經濟收益;隻有民間組織的放活和發展,鄉村社會的管理才會高效低耗,實現“政府隻管該管的事,不該政府管的事民間自然有組織去管”才有可能性;隻有民間組織的放活和發展,民主政治才有組織保障,才可能有公正的民主。村民自治在農村搞了十幾年,收效不大的原因也就在於沒有足夠的民間組織資源;隻有民間組織的放活和發展,法製社會才有基礎,如果窮人不是生活在一定的組織之中,法律能夠平等地保護窮人的權利?弱勢的人沒有組織的後盾,法律就會成為強勢者欺負弱勢者的工具。總之,民間組織是公民社會的基石。正如秦暉所說的:“新農村建設集體與否不是問題,關鍵在於是否自主。”(秦暉:《集體與否不是問題》
,中國村民自治的過去、現在和未來研討會,2006年4月。)2.途徑。我國農民維權組織建設的目的是農會。農村稅費改革前,村民自治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許多地方的村委會不僅沒有代表和維護農民的利益,而且損害了農民的利益,這幾乎成為研究的共識。但是,對於如何從組織製度上解決代表和維護農民利益的問題,目前的研究並沒有達成共識,存在著幾乎是針鋒相對的兩派觀點:大多數學者主張建立農會(農民協會、農業行業協會);少數學者持懷疑態度。
主張建立農會者認為,一方麵,這是非常必要的。組建農民的利益集團,不僅可以逐步恢複農業的造血再生功能,而且可以避免基層矛盾的極端式觸發,在政府、社會各利益集團和農民之間構築起緩衝與調和的通道,有著巨大的政治與經濟意義。
(閆威,夏振坤:《利益集團視角的中國“三農”問題》,《中國農村經濟》,2003年第5期。)而且,我們應該認識到,農民要求成立的農會,是農民利益的整合和表達組織,是與政府溝通協商的政治參與組織,而不是旨在與政府對抗的革命組織。對農民提出建立農會的要求,如果引導得當,就能夠以最小的政治成本、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填補目前農村管理體製存在的製度真空,並為進一步的行政體製改革打好基礎。(於建嶸:《我為什麼主張重建農民協會》,《世紀中國》,2004年10月26日。)的確,分散弱小的農民組織起來,通過正規組織,在正式政治舞台上,正當地表述自己的意願,在利益攸關問題上對國家決策發揮重要影響,以與其他集團相抗衡,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為與市場經濟多元化的經濟格局相適應的多元化的政治格局所需。在現代化過程中,沒有切實代表農民權利的農會農協之類的各級組織,農民要持續保證自身權益,是不可想象的。遲福林就認為,農民的談判地位取決於農民組織的發展。今後幾年,農民組織將有一個大的發展。農村以土地為核心的產權製度改革深入是一個原因。另一方麵,組建農會也是可能的。首先,中國社會客觀上已經處於從工農、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社會結構過渡到工農並舉、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發展階段,給農民維護權利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民已經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權,具備了形成獨立壓力集團的廣泛產權基礎。再次,中共十六大形成的新的領導核心已經意識到“三農”問題的重要性,並決意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賦權於民眾,促進民眾廣泛的參與,讓增長的“繁榮”成果廣泛為包括低收入階層在內的所有階層所分享。因此,“十一五”時期形成全國性的農民壓力集團具備了客觀可能的條件。
(程漱蘭,李彥敏,董曉丹:《農民壓力集團形成的可能性》,《改革內參》,2003年第16期。)而反對建立農會者則認為,鑒於中國體製的現狀,農會的作用並不會大。隻要地方行政具有強烈的通過介入村莊秩序來牟取私利的動機,由農民選舉出來的農民協會就不能真正約束得住地方行政的強力行為。因為,農民協會是由農民選舉產生的,選舉產生農民協會的目的是與地方行政談判及監督約束地方行政。農民協會是由農民選舉產生的維護農民利益的組織,理論上應該站在農民一邊為農民講話,但農民協會與村委會一樣,麵對的是高度組織起來的地方行政和高度分散的農民個體,地方行政擁有政治經濟社會乃至文化上的資源優勢,來“收買”農民協會為自己說話辦事情。與村委會一樣,麵對高度組織起來的地方行政和高度分散的農民,除非農民協會領導人都是一些具有非凡品格的、以為民請命為使命的特殊人物,這些農民協會的領導人不可能真正站在農民立場上為農民說話。出現為民請命的非凡人物隻是當前農村的非常態,以非常態來設計製度,這樣的製度就靠不住。
(賀雪峰:《鄉村秩序與縣鄉村體製》,《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
)無論如何,農民的維權與黨和政府重視“三農”問題、建立和諧社會的努力,在根本上應該是一致的,維權的目的應該是通過反映農民的意見,落實國家的三農政策方針和措施,改進各級政府和黨委工作,而不是其他的目的。
(王習明:《推進中國農民組織建設:中國農民組織建設國際研討會綜述》,《開放時代》,2005年第2期。)為此,在以下幾方麵應達成共識:
(1)農民自己的組織形式的形成是需要多種途徑努力的。其中,通過保留並發揚民間文化來增強凝聚力就是一種方式。如有傳統和地域特色的剪紙、繪畫、陶瓷、泥塑、雕刻、編織等民間工藝項目,戲曲、雜技、花燈、龍舟、舞獅舞龍等民間藝術和民俗表演項目,古鎮遊、生態遊、農家樂等民俗旅遊等。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文化中,我們應該在深入挖掘傳統民間文化豐富資源和深刻內涵的基礎上,引進、容納、消化和吸收其他文化的優秀方麵,不斷加以創新,推出更多富有民族特色、時代色彩的文化產品,打造出中國農村新文化的精品。例如,藝術家可以利用民歌民謠,創作出富有現代氣息的音樂歌曲,如電影插曲《花兒為什麼這樣紅》、小提琴曲《梁祝》、動畫片《百鳥衣》都是根據民間素材創作出來的。這些民間的組織對農民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豐富他們文化生活的同時,也讓他們有了表達自己想法的平台。
又如,2006年4月27日,中國人民大學逸夫會議中心,在這個習慣於學者專家占主角的地方,當天站在前台的卻是一排“土裏土氣”的農民,他們就是“國仁綠色聯盟”(合作社聯合社)的農民理事們。這些農民理事們宣告中國自分田單幹後第一個全國性的農民合作聯合社正式成立。蘭考農民王繼偉幹了很多事失敗以後,感覺是因為自己的力量太小,應該組織起來。於是,在村裏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合作組織,他先後建起了“盤鼓隊”、“文藝隊”、“老年人協會”、“腰鼓隊”、“兒童團”、“婦女健美操隊”、“種植組”、“養殖組”、“綜合信息服務中心”、“胡寨合作社”等機構。短短一年多的時間裏,整個胡寨的鄉村建設事業突飛猛進。不僅參與的社員的生產生活有了改變,而且整個村的精神麵貌也煥然一新。
(2)建立多元的利益表達機製和形式。過去基層政府供給農村公共產品多為依照上級行政命令,可以說這種“自上而下”的機製隻表達了政府單方麵的利益訴求,忽視了農民的真正需要。讓農民加入到農村公共產品的決策過程中來,需要有多元化的利益表達和偏好機製。
基層政府首先應提供多種形式(如宣傳、座談會、調查等)讓農民說出需求,逐步滿足農民更高層次的需求;其次是培育各種民間協會組織,通過農民自己的組織將偏好整合起來;最後,充分發揮村民代表大會、鄉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通過投票形式形成公共產品的供給決策。多元利益表達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質量的{保證。}
在四川儀隴縣三蛟鎮昆山村,搭起了“農民講台”,普通群眾登台評說村內的人飲工程、種植養殖業和公益事業等項目的利弊,最後由村民大會“公決”。村“兩委”班子意識到,搞種植養殖業要麵向市場,搞公益事業要量力而行,群眾的事情,村“兩委”不能包辦,要尊重群眾意願。於是,村黨支部在實施扶貧開發構建和諧社會試點建設的項目規劃中,充分動員群眾參與,很快成立了村經濟發展協會、人口與環保協會、公共事務管理協會,並在每個協會當中建立了“黨支部+黨小組+協會+農戶”的新模式,既保證了決策的科學性,又確保黨支部在村級重大事項中的領導權。村裏的啥子事情都是群眾說了算,群眾願意做的事,自然就樂意投入、積極參與了。如今,村裏搞產業、興建公益事業、評選“和諧農戶”、評定貧困戶、推選優秀村民入黨、公推直選村幹部等等都還權於民,在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上,普通黨員、群眾代表自由發言,進言獻策,他們的民主意識可高了。去年8月,儀隴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下發了《關於成立村務監督委員會的通知》,全縣各村的群眾選出了他們信任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2780名“農民監察”擔當起了對村級事務的監管。“農民監察”通過聽取和審議村委會對決策執行情況的報告、列席村“兩委”聯席會議、參與村集體資產拍賣、發包和建設項目規劃、招標、工程結算等村務管理重要環節,對村務決策實施全過程監督。對一些重大建設和財務開支項目,他們還親自到工作現場,實地查看,審查財務票據,查閱相關資料,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保證了各項決策的順利實施。
在周河鎮方壩村,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民代表、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內的巡山護林員、養殖協會和蔬菜水果協會會長,貧困戶的評定,都由群眾自己說了算。該村修建村道公路,群眾選舉出了工程質量驗收組、土地丈量補償組和工程資金監管組等“管家”,其中女同誌占了一半,這些“女管家”敢管敢說,不怕得罪人,工程竣工驗收後,節約了資金5000多元。(梁寶忠:《四川儀隴創新“四權”得民心順民意》,中國農村研究網,2006年3月6日。)為了讓村風民風與嶄新的村容相統一,江西省高安市上湖鄉南坪村積極開動腦筋,自2005年以來陸續成立了由中小學生組成的26個娃娃理事會。在省委組織部的幫助下,娃娃理事會的300多個孩子到南昌市參觀學習,他們學習城市文明的生活習慣,見識整潔衛生的公共環境,參加文明新風演講比賽和征文比賽。回到鄉裏的娃娃理事會成員利用假日和休息時間,義務擔任村容村貌的監督管理員。他們不僅有“職權”,有“章法”,而且有“威信”。他們對每家每戶的環境衛生定期進行打分評比並張榜公布。對於衛生不達標的家庭,娃娃們督促並幫助一起改正。村民們也十分樂意遵守孩子們的“法規”。近一年來,這種“孩子管大人”的娃娃理事機製,極大地促進了村容村貌和村風民風的好轉。鄉親們高興地說:“上湖鄉最紅的人就是咱娃娃理事會。”(《江西上湖鄉“紅”了娃娃理事會》,《光明日報》,2006年3月5日。)7.2.3模式的創新費孝通教授在研究過程中逐步形成了模式的定義:“在一定地區,一定曆史條件下,具有特色的經濟發展路子。”(費孝通主編:《城鄉發展研究》“後記”,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據珠江三角洲的幹部反映,在實施村民自治工作的實踐中,由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鎮與村委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而不是“領導”關係,結果一些鄉鎮政府的幹部不敢大膽地對村委會的工作進行管理,很難把握怎樣進行指導、怎樣才是不幹預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擔心被扣上“幹預村民自治”的帽子。這說明鄉鎮政府的職能轉換勢在必行,鄉鎮政府的職能由領導管理轉向指導管理,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解決農村基層的權力衝突,有賴於兩個方麵的努力:一方麵是農村商品市場的建立和健全,農民的經濟合作組織成為農村市場的主體,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經濟實力的增強,有能力辦更多的公益事業,而不隻是依賴政府的財政,這樣農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就會更強,村委會的權威得到鞏固和提高;另一方麵,進一步理順鄉鎮和村委會的關係,變領導為真正的指導,使政府的職能得到根本轉變,為廣大農村經濟社會的現代化發展而服務。目前的模式創新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互助社。互助社模式是一種全新的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創新設計。它以許文盛農村金融研究實踐(流動銀行+內控體係)為藍本,創造性融合了新鄉村建設、現代金融、國際小額信貸、國際合作社理論和南方民營經濟合作互助發展的成熟經驗,設計了“總社+分社+互助中心”的多層合作社架構。其策劃被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韓俊部長評價為“是所見過的新合作組織設計中最完備的設計”。濮陽市貸款互助合作社,簡稱“互助社”,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小額信貸合作試驗基地、北京梁漱溟新鄉村建設中心大學生義務支農合作推動單位。互助社試驗得到杜曉山、溫鐵軍等國內知名經濟學家的大力支持。
互助社試驗的基本目標是:以小額信貸為黏合劑,傳播互助合作思想,動員組織培訓農民互助合作,創建新型農民合作社,摸索解決困擾農村經濟發展之農民貸款難、金融機構貸款回收難、小額信貸組織持續發展難、政府發動組織農民難、發展三農經濟規模化產業化水平提升難等係列問題的新辦法;探索新型農民合作社提升農村規模化產業化生產水平、推動新農村建設、破解三農難題、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路徑。其中,組織定位在近期是建立小額信貸為特色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遠期是建立新型合作金融組織。
2.社區共同體。相比於行政村,社區事實上更多地具有村莊共同體的特點,因為社區的建立依據的是鄉村社會中村民傳統的生活範圍和人際交往圈,畢竟幾個相鄰的自然村落無論在曆史上還是在現實中都有著比起其他村莊來更密切的聯係。相比於自然村,社區規模一般控製在四五十戶,這樣的規模能夠提供相對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滿足公共設施建設的需要。
社區的成立從理論上解決了版石鎮“村大組小”的現實尷尬。贛南的版石鎮因地處山區,居住分散,而且自然村的規模又太小,小的自然村隻有十幾戶人家,根本無力承擔村莊範圍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新農村建設的戰略任務缺少相應的鄉村組織體係的對接,直接誘發了版石鎮政府組建新型農村社區的最初想法。所謂社區,按照版石鎮政府的說法,就是根據地緣相近、風俗相近、產業相近的原則,合並原有的自然村落而組建的一個新型治理單位。以安信村為例,其原來的11個自然村現在合並為4個農村社區。
為此,社區組織體係的建設——社區理事會成立了。社區理事會是版石鎮在村委會之下成立的一個全新組織,和原來村委會——村民小組的建製不同,版石鎮建立了從村委會到社區理事會的一個新型村級組織體係。社區理事會成員由社區的戶主選舉產生,成員人數視社區規模而定,一般是在5~10人。由於社區相對而言是一個熟人社會,村民中誰的能力強、誰為大家辦事情的熱情高大家彼此都是清楚的,這樣一個範圍內的選舉和整個行政村範圍內的選舉相比顯然有著更為實際的意義。也正因為此,推選出的社區理事會成員一般都是村莊內熱心公益事業、在村內有威信的村民,其中有宗族內德高望重的老人、見多識廣的中年人,更多的則是曾經的老隊長、老幹部。在強有力的村莊輿論和村莊價值生產能力之下,他們有為村莊辦事情、造福子孫後代的熱情,也深得村民的信任。2004年,版石鎮中心村道路硬化、街道美化的整個工作就是在理事會的全盤操作下完成的。而且,社區內“空心房”的拆除、村莊環境的整治、道路的硬化、廁所的衛生改進等等也離不開社區理事會成員的動員和帶動。
因勢利導,鎮政府將空心房拆除後地皮的流轉以及原村民小組內山林、山塘等公共資源的管理一並交由理事會管理,其所產生的收益也由理事會掌握用於全社區的公共設施建設。目前,版石鎮在各個社區推行的這種他們稱之為“公共資源儲備製度”的管理模式剛開始起步,其具體的形式仍在不斷地探索,但可以預見,掌握一定的公共資源無疑將進一步充實社區理事會力量,進而保障理事會的運作。由此,社區理事會也將會在村莊中擁有更大的發言權。
總結版石鎮新農村建設的經驗,無怪乎兩條:一是村民主體作用的發揮;二是政府的行政主導。另外,版石鎮經驗生存的根基在於贛南農村的特點,宗族型的村莊形態是版石鎮村級製度生成和有效運轉的總體社會基礎,即村莊中村民長遠的村莊預期、強而有力的村莊價值能力再生產以及自然村之間長期形成的一種固定化的權力結構等等。
(郭亮:《贛南版石鎮的新農村建設實驗》,《中國鄉村發現》,2007年第1期。
)3.村委會經濟化。村委會原本是一個村民自治性質的社會組織,但是在我國農村的現實狀況中,村委會常常帶有一定的集體功能。為此,有的地方幹脆創新模式,讓村委會經濟化。武漢市江岸區竹葉山村在武漢市工商局正式登記,更名為“武漢竹葉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村349位村民全部轉化為擁有公司產權的股民。由行政村整體變為股份製企業,在湖北乃至全國尚不多見。竹葉山村於2006年初製定了“鄉民變市民、農民變居民,村民變股民”的改革思路,得到省、市相關部門批準。根據改革方案,村級所有資產歸於竹葉山集團股份公司名下,將竹葉山集團股份公司股份析分為4375萬股,全部給349名村民。考慮到企業控製權的安排和企業戰略經營的連續性,村民被劃分為普通村民與管理者村民兩部分。管理者為現任村“兩委”成員,持有集團股份公司25.26%的股份;其他村民持有竹葉山集團股份公司74.74%的股份。村變公司後,竹葉山行政村自然被撤銷。原村民委員會的經濟管理職能由股份公司履行,原村民委員會的社會管理職能則由新設立的城市居民委員會承擔。有關專家分析,由農民自發進行的體製變革,如武漢市竹葉山村由行政村整體轉為股份製企業,農民整體變股民等形式的改革,是對中國數千年農業和農村組織形式的轉變。以目前的成效和趨勢而論,這種改革模式在我們看來也許意味著一種趨勢性的農村變革與再造的萌芽。
(張儒海:《行政村轉為股份製企業竹葉山村全村民變股民》,《湖北日報》,2003年11月13日。)4.一體多元的模式。一體是指以農民需求為主體,建立農民自己的組織;多元是指充分發揮基層組織與其他組織的作用。這是一種比較普遍而且靈活的模式。
新疆昌吉市大西渠鎮團委參照現任村級兩委班子結構,從農村團員青年中推薦優秀骨幹模擬組成“兩委”,在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領導與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為確保此項工作取得實效,大西渠鎮團委選拔了一批政治強、素質高、有文化、年輕有闖勁的優秀團員青年組成了各村的“模擬班子”,為獨立開展工作奠定了組織基礎。“模擬班子”成員享有列席黨支部生活會等諸多政治待遇,由鎮團委組織參加鎮黨委舉辦的各類專業技能的學習培訓,通過給權利、定任務、壓擔子,讓“模擬班子”成員廣泛參與本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各項事業,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使團組織在新農村建設中的生力軍作用得到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