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農業稅後,一些鄉村基層團幹部感覺團組織在農村經濟建設中沒有特別可以使得上勁兒的“抓手”,有力使不上。對此,新疆呼圖壁縣五工台鎮實施了“支部+協會”模式,使團組織找到了紮實的工作“抓手”。五工台鎮以養殖奶牛為主。隨著養殖規模的擴大,防疫保障成為各養殖戶麵臨的大問題。在黨政領導的支持下,鎮、村團組織出麵,與新疆農業大學合作,在五工台村興建了全疆首家鄉鎮和高校聯係的動物醫院。針對市場飼料價格居高不下、養殖戶養殖成本高的現象,鎮、村團組織積極出麵協調,以協會的名義與飼料公司簽訂了統一購買飼料的合同,協會會員還可享受每噸飼料200元的優惠。針對賣奶難,鎮、村團組織牽頭,與維維集團簽訂了購銷合同,統一標準、統一價格收購牛奶,保證了奶農收益不受淡旺季的影響。在“支部+協會”的影響帶動下,農民們看到了協會帶來的實惠,紛紛加入協會,僅五工台村奶牛養殖技術協會會員就由開始的5戶,發展到如今的84戶,協會的規模也由村擴大到全鎮。協會會員的人均收入也在上一年的基礎上增加了500多元。
(劉冰:《新疆大力提升農村團組織功能》,《中國青年報》,2006年5月4日。
)在村委會換屆時由村民選舉青年委員任村團支部書記,這是一個新的做法,對於選拔農村優秀青年能人擔任團支部書記,提高村級團組織在廣大團員青年乃至全體村民中的信任度和認可度,密切團組織與團員青年的聯係,增強村級團組織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全麵活躍農村團的工作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它不僅實現了村委會和村級團組織的同步換屆,使村委會和村團支部在人員配備和機構設置上得到統籌考慮、相互銜接,而且集聚了一大批農村青年能人做村級工作,為村級黨政建設培養和儲備了後備力量。更有新意的是,通過這樣一種民主競選的形式,進一步激發了廣大農村青年民主參與村級事務的熱情,豐富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增強了廣大農村青年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對做好新時期的村級工作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總之,新農村建設實質上就是一個鄉村組織化的過程。新農村建設的“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針除了第二條(其實與第一條有關),哪一條不是與鄉村組織化有關呢?不管是發展鄉村經濟、重建鄉村傳統、進行鄉村文化建設,還是推動鄉村善治,又有哪一種方式能離開鄉村組織呢?傳統本身就蘊含了特定的鄉村組織形式和治理機製。如果我們僅僅看到一些隻為維權而生的組織或者是一些強惡勢力控製的鄉村組織就來否定鄉村民間組織以至民間社會的建設,我們的“公共空間”和我們的“傳統”“恢複”又附著於哪裏呢,這些活動都要通過組織化來實現的,也必然會產生組織。
7.2.4教育鄉土化教育鄉土化主要分為兩個方麵。
一是引進來。國家在這方麵已經開始有了舉措。教育部學生司有關負責人透露,2006年有15萬大學畢業生到基層服務和就業,占當年413萬高校畢業生總數的3.
6%。這個數據來源於對中央和各地組織的基層就業和服務項目的統計。這位負責人說,目前這些項目的總數已達到50個,其中有已經實施多年的“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有即將實施的“農村教育碩士”、“農村教師特設崗位”等。這位負責人說,去年這類項目有20多個。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顯現出良好的勢頭。中組部、教育部、人事部、財政部、社會和勞動保障部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等中央有關部門出台了12個政策性文件,北京、天津、遼寧、河南、陝西、福建等16個省(區、市)出台了配套措施,全國大批高校也都製定了引導獎勵辦法。在此前召開的大學生就業工作會議上,教育部部長周濟表示,2006年大學生就業的重點在基層。打開基層這一空間需要時間,如果完全依靠市場調節,將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為此,有關部門正想方設法為大學生去基層就業創造條件。(原春琳:《今年將有十五萬大學生去基層》,《中國青年報》,2006年4月20日。)地方政府也不甘落後。黑龍江省教育廳日前也透露出消息,從2006年開始,該省每年將選派2000名城市教師,重點支援邊遠貧困地區農村中小學,以此帶動農村師資隊伍建設,提高農村教育質量。與此同時,黑龍江省還積極探索實施農村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省教育廳將會同有關部門,在貧困縣和邊境縣農村師資緊缺的中小學校設立200個教師崗位,公開招募大學畢業生到崗任教,時間為2~3年,所需費用主要由省財政承擔,地方給予適當補助。(曹霽陽:《黑龍江:每年二千教師到農村支教》,《光明日報》,2006年4月17日。)二是走出去。就是讓農民到城裏接受各種培訓。四川培養新農村建設領頭人,五萬餘名村支書將進大學“充電”。由於村支書文化水平參差不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生產特點存在差異,四川列出了多達24個門類的培訓專業,供學員選擇。這些專業包括農村社會工作方法、新農村規劃與建設、無公害農產品與綠色食品生產技術、花木產業與技術、農業旅遊等。在有限的培訓時間裏,各個專業都安排了豐富的課程。授課老師既有長期致力於農業科研的留洋教授,也有成績突出的本土專家,還有農村基層黨建的先進{典型。}
(閔捷:《五萬餘名村支書將進大學“充電”》,《中國青年報》,2006年4月2日。
)7.3小結農村組織的衝突是目前鄉村治理中的一個關鍵問題。尋找解決衝突的對策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當把握好一個原則,那就是各個地方根據自己的情況,可以發展出適合當地的組織模式,隻要有利於當地的發展,有利於農民的滿意度提高。因此,各地可以參考宏觀的政策,因地製宜地創造適合自己發展的各種組織模式,建設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
附錄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附錄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與利益。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與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產生的合法程序。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幹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第十四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選舉村民委員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村民會議可以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製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討論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複。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製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錄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附錄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範章程(試行)(2006年3月3日第九次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第九次成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本組織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組織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組織由()等()人發起,於()年()月()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組織定名為(),注冊資金()元。
本組織法定代表人:()。
本組織地址:(),郵政編碼:()。
第三條本組織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組織以成員為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信息、生產資料購買和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主要業務活動內容如下:(略)第五條本組織成員認購的股金歸各該成員所有。本組織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按照成員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或者成員認購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本組織成員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對本組織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組織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組織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組織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組織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本組織在()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組織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組織成員。本組織可以吸收業務相關的企業、組織為團體成員。本組織成員以農民為主。
第十條欲加入本組織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麵申請,承諾認購章程規定的股金或者繳納會費;(二)經本組織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本組織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利用本組織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三)分享本組織盈餘,參加股金分紅或者獲得股金利息,按照與本組織的業務交易量(額)獲得盈餘返還;(四)查閱成員(代表)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本組織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組織。
第十二條本組織實行一人(戶)一票製,成員對本組織享有均等的表決權。對認購股金較多或者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組織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麵,最多可以享有()票的附加表決權。第十三條本組織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製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按照規定繳納成員股金(或者會費);(三)積極參加本組織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組織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組織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組織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四)維護本組織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組織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組織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六)不得以其對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股金額;不得以已繳納的股金額,抵消其對本組織或者本組織其他成員的債務;(七)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承諾承擔保證責任的成員,須履行相應的承諾。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五)被本組織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麵申請,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其成員資格於該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股金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份額應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組織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承擔的本組織債務。
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組織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組織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組織章程、內部管理製度,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二)給本組織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組織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所購股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
第三章組織機構第十八條本組織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是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本組織成員達到()人以上,每()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第二十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組織章程和各項規章製度;(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四)審議本組織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五)審議批準本組織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七)審議批準本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八)決定本組織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九)決定本組織的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十)決定聘任本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組織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組織每年至少於財務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
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組織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麵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組織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組織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麵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組織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二)製訂本組織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製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三)製定本組織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七)管理本組織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組織的財產安全;(八)接受、答複、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簽署本組織成員股金證明;(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五)代表本組織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組織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任期()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後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組織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組織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組織財務稽核工作;(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組織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組織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七)代表本組織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組織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麵形式通知理事會。
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後()日內作出答複。
第三十一條本組織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本組織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組織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組織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本組織的經營管理製度;(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組織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組織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係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組織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遵守本組織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組織及成員利益;(二)不從事與本組織業務相競爭的活動;(三)不得侵占本組織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組織資金或者擅自將本組織資金借貸給他人;(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組織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五)不得將本組織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組織成員有權向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餘返還第三十六條本組織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組織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組織財務年度為()月()日至()月()日。
本組織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製度,實行每月()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財務定期公開製度。
本組織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係親屬不得擔任本組織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組織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於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股金和應當折股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組織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餘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製本組織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本組織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股金,每股()元;(二)本組織每個財務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機構貸款;(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六)社會捐贈款;(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本組織成員認購股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出資。作價出資認購的股金與貨幣出資認購的股金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每名成員(含團體成員)認購的股金不得超過本組織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生產者成員認購的股金應當占本組織股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組織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組織人員。
第四十二條為實現本組織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股本金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股本金。
第四十三條本組織向認購股金的成員頒發成員股權(金)證書,作為成員所有者權益和記載各財務年度盈餘分配的憑據,並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頒發給成員的成員股權(金)證書須同時加蓋本組織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四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組織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認購的股金份額或者成員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財產賬戶。
第四十五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組織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百分之()。
第四十六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組織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的風險金,用於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七條本組織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組織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組織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八條本組織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組織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組織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本組織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製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三)科研、谘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福利費用;(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七)其他符合財務製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股份分紅或者股息支付;(二)按成員與本組織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成員分得的股份紅利或者股息,可以被首先用於衝抵該成員欠繳的股份金額。
第五十一條本組織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股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組織的債務依照成員股份按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負責本組織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組織可以委托()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組織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組織根據()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解散清算終止第五十四條本組織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組織成員人數少於五人;(二)本組織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三)本組織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並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組織無法繼續經營;(五)本組織宣告破產。
第五十六條本組織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選出()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組織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製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本組織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二)所欠稅款;(三)所欠債務;(四)歸還成員股金;(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餘財產。
第五十七條本組織清算完畢後,於()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六章附則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縣(市、旗、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由本組織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