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這些都是“在其位不謀其政”造成的後果,而“在其位不謀其政”最基本的表現形式就是“行政不作為”。所謂“行政不作為”,指的是行政主體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行政不作為實際上是被動姿態上的濫用權力。

鄧小平同誌曾說過兩句經典的話:其一“不管白貓黑貓,會捉老鼠就是好貓”;其二“不要占著茅坑不拉屎”。說的都是“在其位”要“謀其政”。長期以來,人們在對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公務人員的要求與規定中,並沒有貫穿“權力即責任”的基本原則和理念。一些公務人員缺乏對自己行為的約束,對自己的要求也簡單到“隻要在位期間不犯錯誤就行”。這不僅導致人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障,而且還在相當程度上喪失了行政機關的政府信用,嚴重損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在2007年的“3·15”晚會上,對“福建三明沙溪河落水兒童事件”進行了披露:

有一個母親,她8歲的女兒帶著4歲的小表弟出去玩耍,結果不慎落入沙溪河,從此就再也沒有回家。這位落水兒童的母親,為了不讓悲劇再重新上演,要求上級部門去改造一下這個“危險護欄”,哪怕再加密一點點,就安全了。可是,她上訪了很多部門,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拒絕,悲劇也在接二連三地繼續發生著。

從1998年到2007年,已經先後有20多名兒童落水死亡,可是對於這條“危險護欄”卻一直無人接手治理。在鏡頭前,一位水利局負責人竟然微笑著對記者說:“這不是我們一個部門的事情。”於是,人們不禁要問,這究竟是誰的事情呢?作為一個公務員,身在其位卻不謀其政,對人民群眾的疾苦不問不聞,這樣的人簡直是在誤國害民,是罪大惡極!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老百姓來說,這樣的情況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碰到。在你最需要幫助的時候,周圍的人卻漠不關心。但如果百姓把事情“高高掛起”是因為“事不關己”,那麼公務員把事情“高高掛起”就是在逃避責任,是一種犯罪,因為你身為公務員,職責所在,並非“事不關己”。2007年5月23日下午5時30分左右,南溪縣石鼓鄉場鎮發生一起交通事故:15歲少年滕明財在乘坐宜賓至南溪的客車到達石鼓後下車,從客車前方橫穿公路,被一輛轎車撞倒在地,滕明財腦部受傷,後腦開放性大出血。事發後,現場群眾撥打120、122電話報警求助,轎車上的乘客也跑到當地衛生院求助。圍觀群眾相繼攔截路過車輛,請求送傷員到宜賓搶救,令人失望的是沒有一輛汽車停下來。

15分鍾後,57歲的宜賓市公安局離崗待退休民警江明偉乘警車從江安縣返回宜賓途經事故現場,被圍觀群眾攔下,請求將傷員送往醫院搶救。警車在傷員倒地位置停下後,江明偉沒有下車,隻是搖下車窗觀察倒在血泊中的傷員,然後說自己不具備醫學知識,車上也沒有救治設施,最好等醫生來處理。隨後,石鼓鄉衛生院醫生來到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江明偉便要求司機駕車離開了現場。

下午6時10分左右,南溪縣交警大隊民警到達現場。6時30分許,南溪縣醫院120急救車到達後,醫生確認滕明財已經死亡。經法醫鑒定,滕明財係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死亡。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時,負有立即救助的職責義務。作為人民警察,江明偉在經過事故現場時沒有奮不顧身救助傷者的行為讓人心寒,但與此同時,他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近幾年來,伴隨百姓狀告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案件數量驟升,“行政不作為”現象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目前對行政不作為主要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兩種申訴方式。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能夠提起複議和訴訟的行政不作為隻能是侵害個人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而且隻能是具體的行政不作為。此外,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的不作為還不受司法救濟。

有關人士認為,為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應擴大行政不作為的可訴範圍,規定任何政府職能部門及公職人員隻要存在“不作為”現象,原則上應允許行政行為相對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追究有關職能部門的法律責任。但是,無論法律如何約束我們,都不如我們自己約束自己,把自己應有的責任承擔起來,不僅百姓會給我們一個高分,我們自己也會心安理得,覺得自己的工作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