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設立公行
在明代以前,中國對外貿易都是通過政府特設的市舶司來經營的。隨著外貿的發展,由官吏直接與外國交易的市舶司製度已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因而由政府指定幾個商人,設立“牙行”,稱為“官牙”或“洋行”,從事進出口貿易。18世紀初,為避免相互競爭,洋行的商人組成壟斷性質的公行,通稱十三行。公行具有商務與外交的雙重職能。清廷官員和海關人員都不和外商直接接觸,外商的大班、二班原則上也不得會見政府官員;一切事務都通過公行居間進行。公行的任務是:劃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承銷外商進口的貨物;代購外商出口的貨物;經手外商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稅;照料外商生活並監督其行動;為清政府具體辦理一切對外商的外交事宜;向外商傳達清廷諭令、公文;為外商傳遞致清政府的稟帖、意見。
3.限製外商在華活動
清廷頒布過《防夷五事》(乾隆二十四年)、《民夷交易章程》(嘉慶十四年)、《防範夷人章程》(道光十一、十五年)等法令,對外商活動作了種種規定。如規定外商不得在廣州過冬(每年五、六月進來,九、十月間出去)。外商在廣州隻能住在行商為之特建的“夷館”內,其生活、行為由行商負責照管,不得任意外出閑逛,也不許民人出入夷館。外國婦女,包括外商或大班的眷屬不得在夷館居住,隻許停留在船上或留居澳門,禁止外商坐轎,不準中國人向外國人借貸資本,限製外商雇傭民人看貨、守門、擔水和挑貨等等。
4.禁止夷船偷運槍炮到夷館
夷船停泊之地,撥派兵丁加強巡查。
(二)清廷鎖國政策對內方麵的主要措施
1.清初實行“海禁”和“遷界”,斷絕中外貿易
清順治十三年(1656年),清廷下令禁止商民船隻下海貿易,違者不論官民,俱奏聞處斬,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其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緝,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行舉首,皆處死。凡沿海地方口子,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口,一賊登岸,如有疏虞,專訊各官即以軍法從事,督撫提鎮並議罪。嚴厲禁海是為了孤立、鎮壓占據沿海的南明勢力,特別是孤立、鎮壓據有台灣的鄭成功勢力。清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又實行“遷海”令,勒令從山東以南到廣東沿海地方,一律後撤30~50裏,禁區內的房屋全部拆毀,城堡如數拆除。內地民眾有擅入界外者,一律處死,商民一律不準下海。1684年台灣抗清勢力被鎮壓後,清廷才宣布開放海禁。1717年又禁止南洋貿易,目的在於割斷國內漢人與海外華僑的聯係,預防漢族人民在海外組織反清鬥爭。
2.嚴格限製出口貨物與製造海船
嚴禁出口的貨物有糧食(包括麥、豆、雜糧)、鐵及鐵器、硫磺、硝等物。限製出口的貨物有絲、絲織品、茶葉、大黃等物。
嚴格限製中國商人製造海船。海船隻許雙桅,樑頭不得超過1丈8尺,載重不得超過500石,舵水人等不得超過28名。禁止中國商人在國外打造船隻帶回中國。
禁止中國史書出洋。規定外人來華,不得收買史書;中國人也不得將史書賣給外國人,不讓外國人了解中國,隔絕中外文化的交流。
3.行商壟斷對外貿易
行商壟斷對外貿易,嚴重阻礙國內工商業的發展和資本原始積累;同時,清廷又對行商進行敲詐勒索,使之無法履行應有的職責。
清廷之所以實行嚴厲的閉關鎖國政策,除了封建自然經濟的一般原因外,起決定作用的還是政治上的需要。由於滿族貴族統治多數的漢族人民,除了階級壓迫之外,還有露骨的民族壓迫。清廷擔心中外接觸,可能形成強大的反清力量,危及自己的統治。
(三)清廷的閉關鎖國政策造成的嚴重危害
1.給沿海人民帶來了災難
東南沿海,特別是廣東、福建地區,人稠地狹,田園不足於躬耕,“望海謀坐,十居五六”。“南洋未禁之先,閩廣家給人足”;既禁之後,“百貨不通,民生日蹙”。“閩粵洋船不下百十號,每船大者造作萬金,小者亦四五千金,一旦禁止,則船皆無用,已棄民間五六十萬之業矣。出洋市鎮如廈門、廣州等處,所積貨物不下數百萬,一旦禁止,勢必虧折耗蝕,又棄民間數百萬之積矣。洋船往來,無業貧民仰食於此者,不下千百家,一旦禁止,則以商無貲,以農無產,勢將流離失所,又棄民間千百生民之食矣。此其病在目前者也”。“數年之後,其害更甚,閩、廣兩者所用皆番餞,統計兩省歲入內地約近千萬,若一概禁絕,東西之地每歲頓少千萬之入,不獨民生日蹙,而國計亦絀,此重可憂也”。鑒於這種痛陳利害的言論,南洋海禁乃止。
2.嚴重阻礙了國內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