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晚清書禁所體現的文學傳播思想
清王朝對語言文字傳播始終采取嚴格控製的措施,特別是文學傳播尤其嚴格。清朝曆代帝王都曾先後頒布詔書,要求從中央到地方,包括書坊、印製,甚至閱讀者,嚴肅查禁。在順治七年(1670年)正月,頒行《清字三國演義》,立關雲長為聖人,篡改曆史真實性以達到愚民目的。順治九年(1672年)正式批示禁止載有瑣語或淫詞的文學作品通行。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六月,進一步通知各級地方官員嚴查,禁止民間流傳淫詞小說及各種秘藥。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四月,經朝廷九卿議定:凡肆坊一律不準出售淫詞小說,違者治罪,其書籍和印書版子立即銷毀;印書者和閱讀者處以流放。據說到乾隆元年(1736年)社會上“淫詞穢說,疊架盈箱,列肆租賃”,言情小說十分流行,而且出現租借傳閱的方式進行傳播,於是再次宣布查禁令,限期文到三日必須盡行銷毀,如發現地方執行不力,官員降二級調用。乾隆十五年(1750年)六月,由禦史上奏定出具體查禁書目,其中有《燈草和尚》、《如意君傳》、《濃情快史》、《肉蒲團》等,各地官員借故搜查書坊,迫害圖書市場,然而所謂的“淫書”卻屢禁不絕。乾隆十八年(1753年)不得不再次頒布命令,要求嚴格查禁圖書。但是,特別有諷刺性的是這類圖書偏偏在宮中收藏極多,後來流行於世的所謂“淫書”,如曾被多次查禁的《金瓶梅詞話》就並沒有被銷毀,上麵還印有“乾隆禦覽”的印鑒,足見清王朝查禁的虛偽性。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又發生一次大規模的“淫詞小說”查禁。事情是由浙江紳士張鑒等陳請引起,列出具體書目,計119種。當時還專門成立焚書局,由鄉紳和老儒組成的查禁小組負責申報,由焚書局負責銷毀。所列書目中事實上並非全是所謂的淫穢之書,如《水滸》、《反唐》、《笑林廣記》、《今古奇觀》等,因為內容涉及反傳統思想,也一並列入查禁。可見當時政府借查禁“淫詞穢說”為名,行控製文學傳播之實,形式上查禁淫穢小說,本質是控製自由言論。
至同治七年(1868年),江蘇巡撫丁日昌先後兩次請奏,公示列出的查禁書目達269種之多。第二年刊行的《江蘇省例》有十分詳細的記載,其文告說:
巡撫部院丁紮開:淫詞小說,向幹例禁,乃近來書賈射利,往往鏤板流傳,揚波扇焰。《水滸》、《西廂》等,幾於家置一編,人懷一篋。原其著造之始,大率少年浮薄,以綺膩為風流,鄉曲武豪,借放縱為任俠,而愚民鮮識,遂以反上作亂之事,視為尋常。地方官漠不經心,方以為盜案奸情,分歧疊出,殊不知忠孝廉節之事,千百人教之,然未見功,奸盜詐偽之書,一二人導之而立萌其禍。風俗與人心相為表裏,近來兵戈浩劫,未嚐非此等逾閑蕩檢之說,既釀其殃。若不嚴行禁毀,流毒伊於胡底?本部院前在藩司任內曾通飭所屬,宣講《聖諭廣訓》,並頒發小學各書,飭令認真勸解,俾城鄉市民得以目染耳濡,納身就物。惟是尊崇正學,尤須力黜邪言。合亟將應禁書目粘單紮飭,紮到該司,即於現在書局附設銷毀淫詞小說局。略籌經費,俾可永遠經理,並嚴飭府縣,明定限期。諭令各書鋪將已刷陳本,及未印版片,一律赴局呈繳,由局彙齊,分別給價,即由該局親督銷毀。仍嚴禁書差毋得向各書肆借端滋擾。此係為風俗人心起見,切勿視為迂闊之言。並由司通飭外府縣,一律嚴禁。本部府將以辦理此事之認真與否,辨守令之優拙焉。這段文字顯而易見,統治階級試圖通過行政命令,甚至是強製性手段,硬把已經不合時勢的“小學”塞給民眾,遏製通俗小說的傳播。文告中將中國古代的兩部優秀文學著作列為“淫詞小說”的典型,一部是《水滸》,因為它使“鄉曲武豪,借放縱為任俠”;另一部是《西廂記》,因為它深受民眾所歡迎,“大率少年浮薄,以綺膩為風流”。也就是說,清政府已經發現了通俗小說的傳播力量。當時社會幾乎到了“家置一編”“人懷一篋”的狀況,使他們驚恐萬分,於是企圖通過推行查禁“淫詞”這樣的政府行為,達到壓製來自民間自由思想傳播的目的。以《水滸》和《西廂記》為代表的通俗文學,所體現的正是反抗封建統治追求人身自由的思想和追求婚姻自由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