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銀行存款管理易犯錯誤(2)(2 / 3)

彙兌結算的基本規定

(1)彙兌結算不受金額起點的限製,即不論彙款金額多少均可以辦理信彙和電彙結算。

(2)支取現金的規定。收款人要在彙入銀行支取現金,付款人在填製信彙或電彙憑證時,須在憑證“彙款金額”大寫金額欄中填寫“現金”字樣。款項彙入異地後,收款人需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或彙入地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到銀行一次辦理現金支付手續。信彙或電彙憑證上未注明“現金”字樣而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彙入銀行按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現金的,收款人應填寫取款憑證和存款憑證送交彙入銀行,辦理支取部分現金和轉賬手續。

(3)留行待取的規定。彙款人將款項彙往異地需派人領取的,在辦理彙款時,應在簽發的彙兌憑證各聯的“收款人賬號或地址”欄注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的彙款,需要指定單位的收款人領取彙款的,應注明收款人的單位名稱。信彙憑印鑒支取的,應在第四聯憑證上加蓋預留的收款人印鑒。款項彙入異地後,收款人須攜帶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或彙入地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向銀行支取款項。如信彙憑印鑒支取,收款人必須持與預留印鑒相符的印章,經銀行驗對無誤後,方可辦理支款手續。

(4)分次支取的規定。收款人接到彙入銀行的取款通知後,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的,要向彙入銀行說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況,經彙入銀行同意,以收款人名義設立臨時存款賬戶的,該賬戶隻付不收,結清為止,不計利息。

(5)轉彙的規定。收款人如需將彙款轉到另一地點的,應在彙入銀行重新辦理彙款手續。轉彙時,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變,彙入銀行必須在信彙或電彙憑證上加蓋“轉彙”戳記。

(6)退彙的規定。彙款人對彙出的款項要求退彙時,應出具正式函件,說明要求退彙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證明和原信、電彙憑證回單,向彙出銀行辦理退彙。彙出銀行審查後,通知彙入銀行,經彙入銀行查實款項確未解付,方可辦理退彙。如彙入銀行回複款項已經解付或款項已直接彙入收款人賬戶,則不能辦理退彙。此外,彙入銀行對於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彙款,應立即辦理退彙。彙入銀行對從發出取款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仍無法交付的款項,可主動辦理退彙。

彙兌結算的程序

◆彙款人委托開戶銀行辦理彙款。

◆銀行受理退彙回單。

◆銀行間劃撥。

◆收款開戶銀行通知收款人彙款已到。

彙兌結算的注意事項

(1)彙款人辦理異地彙款時,可根據款項彙入地點的遠近和時間的要求,選擇信彙或電彙結算方式。填寫彙款憑證時,要按照憑證各欄要求,詳細填明彙入地點、行名、收款人及彙款用途等項內容並在第二聯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

(2)根據結算規定,信彙彙款可附帶與彙款有關的少量單證,如向外地訂購書刊的訂購單、商品訂購單以及向外地人員彙付工資時的工資發放表等。電彙款項不允許附帶單證。

(3)收款人收到銀行轉來的收款通知或電劃代收報單時,要認真地對憑證內容進行審查,主要查看憑證收款人全稱和賬號是否與本單位的全稱和賬號一致,彙款用途是否與本單位有關,彙入銀行是否加蓋了“轉訖”印章,在確認屬於本單位款項但用途不明的情況下,應及時與本單位有關部門聯係。盡快查明款項用途,從而準確歸屬有關核算賬戶。

彙兌結算手續費的處理

辦理彙兌結算,每筆業務銀行收取0.5元的手續費。通過電子會話係統的,每筆業務金額在1萬元以下,按每筆5元收取會話費;每筆業務金額在1萬~10萬元之間,按每筆10元收取會話費;每筆業務金額在10萬~50萬元之間,按每筆15元收取會話費;每筆業務金額在50萬~100萬元之間,按每筆20元收取會話費;每筆業務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金額約0.2%但最高不超過200元收取會話費。會話財政金庫、救災、撫恤金不收取會話費,隻收取手續費。會話職工工資、退休金、養老金,按每筆2元收取會話費。如收取上述會話費,則不再收取郵費、電報費。如需加急計時業務,則在上述收費標準基數的基礎上加收30%的會話費。

出納箴言

彙兌適用於異地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銀行按規定從賬戶中扣取手續費。財務部門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彙款憑證第一聯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借記“財務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托收承付處理錯誤

情景案例

某公司的財務人員小李在辦理托收時,不知道托收承付結算憑證一式五聯應該由誰填寫,是由收款人填寫還是由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填寫?

問題把脈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結算過程,包括托收和承付兩個階段。托收是指銷貨單位(收款單位)委托開戶銀行收取結算款項的行為。在托收階段,銷貨單位根據經濟合同發貨,取得發運證件後,填製托收承付結算憑證。托收承付結算憑證一式數聯,連同發票、托運單和代墊運費等單據,一並送交開戶銀行辦理托收手續。

要點解析

托收承付結算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托銀行向異地購貨單位收取貨款,購貨單位根據合同核對單證或驗貨後,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按照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款項的劃回方法不同可分郵寄和電報兩種,由收款人選用。郵寄和電報兩種結算憑證均為一式五聯。第一聯為回單,是收款人開戶行給收款人的回單;第二聯為委托憑證,是收款人委托開戶行辦理托收款項後的收款憑證;第三聯為支票憑證,是付款人向開戶行支付貨款的支款憑證。第四聯為收款通知,是收款人開戶行在款項收妥後給收款人的收款通知;第五聯為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開戶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貨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結算過程,包括托收和承付兩個階段。

辦理托收應注意的事項

托收是指銷貨單位(即收款單位)委托其開戶銀行收取款項的行為。辦理托收時,必須具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並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和遵守“發貨結算”的原則。所謂“發貨結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發貨,並取得貨物發運證明後,方可向開戶銀行辦理托收手續。

托收金額的起點為10000元。款項劃轉方式有郵劃和電劃兩種,電劃比郵劃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據緩急程度選用。

辦理承付應注意的事項

承付是指購貨單位(即付款單位)在承付期限內,向銀行承認付款的行為。承付方式有兩種,即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驗單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開戶銀行轉來的承付通知和相關憑證,並與合同核對相符後,就必須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驗單承付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節假日順延。

驗貨承付是指付款單位除了驗單外,還要等商品全部運達並驗收入庫後才承付貨款的結算方式。驗貨承付的承付期為10天,從承運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遇節假日順延。

付款方若在驗單或驗貨時發現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價格等與合同規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內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見。拒付款項填寫“拒絕承付理由書”送交其開戶銀行審查並辦理拒付手續。拒付貨款的商品是對方所有,必須妥善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開戶銀行提出異議,銀行作默認承付處理,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主動從付款方賬戶劃轉到收款方賬戶。

付款方在承付期滿後,如果其銀行賬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承付貨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處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給收款方作為賠償金。待付款方賬內有款支付時,由付款方開戶銀行將欠款及賠償金一並劃轉給收款人。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應具備的條件

(1)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等)。

對於下列情況,如果沒有發運證件的,可憑有關證件辦理托收手續:

(1)內貿、外貿部門係統內的商品調撥、自備運輸工具發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的商品,以及電、石油、天然氣等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或線路、管道運輸的,可憑付款單位確已收到商品的證明(糧食部門可憑提貨單及發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