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票據管理易犯錯誤(2)(3 / 3)

上述案例中,影響銀行承兌彙票解付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與印鑒不符而造成銀行承兌彙票背書不連續。隨著銀行承兌彙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銀行承兌彙票的背書轉讓問題也越來越多。由於人們對銀行承兌彙票的規定不了解或印鑒上的問題,使銀行承兌彙票的解付變得困難起來;許多銀行承兌彙票因背書或委托收款出錯導致了票據的不能解付。最後,隻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

要點解析

銀行承兌彙票是指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遠期彙票。

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的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對銀行承兌彙票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彙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符合規定和承兌條件的,與出票人簽訂承兌協議。

銀行承兌彙票票麵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銀行承兌彙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行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七項。欠缺其中之一的,銀行承兌彙票無效。

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應於銀行承兌彙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銀行承兌彙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後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銀行承兌彙票的出票人於銀行承兌彙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銀行承兌彙票的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銀行承兌彙票是遠期彙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在銀行承兌彙票到期日之前想提前使用彙票上記載金額,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貼現。在貼付一定貼息後,即可使用銀行承兌彙票上的金額(貼現時,銀行會直接扣除貼息後將貼現餘額打入貼現申請人對公賬戶)。銀行承兌彙票貼息隨銀行承兌彙票貼現率的調整而變化。

銀行承兌彙票背書

銀行承兌彙票是有價憑證、無因憑證,可以基於給付對價原則進行背書轉讓,從而實現銀行承兌彙票支付功能和結算功能。例如,某公司持有一張35萬元未到期銀行承兌彙票,因該公司向甲公司購買了價值35萬元的商品,如雙方同意以銀行承兌彙票方式結算,那麼該公司就可以將持有的那張35元萬銀行承兌彙票背書給甲公司,完成交易付款。

銀行承兌彙票背書是銀行承兌彙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持票人可以將彙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國銀行承兌彙票背書最常見的方法是在票據背麵或粘單的背書欄內簽章(即蓋了企業財務章和企業有權人的署名章)。

銀行承兌彙票背書的主要特點是:背書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是持票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背書的主要目的是在於轉讓票據上的權利。

在銀行承兌彙票持票人背書轉讓彙票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有關的記載,並且應該將彙票進行交付。由於銀行承兌彙票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所以彙票的流通性大大地增加了。但是如果背書人不願意將此彙票繼續背書流通下去,也可以在彙票的背麵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此彙票就屬於不能夠背書轉讓的彙票。

銀行承兌彙票背書錯誤的原因

(1)背書不連續。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彙票最常見的錯誤。目前共有兩種不連續的方式。

◆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如甲轉讓給乙,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丙的印鑒,乙與丙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背書名稱與印鑒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鑒不清。如甲公司轉讓給××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卻是××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了“股份”兩字。或者甲公司轉讓給××股份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卻是××有限公司,印鑒少了“股份”兩字。也有因為印鑒不清楚,連續性無法辨認,而影響了解付。

◆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2)委托收款錯誤。

◆多處委托收款。表現為銀行承兌彙票的幾手背書中,有兩處以上的背書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樣。

◆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體表現為銀行承兌彙票的委托行為××農行,而結算憑證上卻蓋著××工行的結算章。

◆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具體表現為付款人名稱填寫不正確,收款人與開戶行填寫不規範。

(3)背書轉讓給個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彙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銀行承兌彙票不能轉讓給個人。

銀行承兌彙票的審查

作為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彙票,排除假銀行承兌彙票的可能,主要審查:

◆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彙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的粘單是否按規定在粘單處簽章。

◆委托收款憑證的記載事項是否與彙票記載的事項相符。

背書出錯的解決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及相關法律,可有如下解決辦法:

(1)背書不連續的解決方法。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例如,甲公司背書給乙公司,但後手蓋的卻是丙公司的印鑒,背書明顯不連續。通過甲、乙、丙三家企業的書麵證明以下事實:甲公司背書給了乙公司,乙公司又轉讓給丙公司,但乙公司在轉讓給丙公司時,在原本屬於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丙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彙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通過上述條款,甲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乙公司,乙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丙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丙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彙票或退票。

(2)委托收款錯誤的解決方法。屬於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合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確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於因不懂銀行承兌彙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托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彙票背書的前手證明背書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3)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的解決方法。由於銀行承兌彙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彙票出現一處背書為個人時,解決辦法有兩種,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以此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後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麵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後,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托銀行收款。

出納箴言

銀行承兌彙票背書出錯,直接導致了承兌的不能解付。因此,應該特別注意背書轉讓的彙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的粘單是否按規定在粘單處簽章。

銀行彙票審查錯誤

情景案例

寧波某公司出售一批產品給購貨方,購貨方用銀行彙票支付貨款,事後該公司財務人員小邢發現該銀行彙票的背書不連續,影響了該銀行彙票的解付。

問題把脈

收款人受理銀行彙票時應該對該銀行彙票進行嚴格審查,如果彙票背書不連續、不完整,將會影響該彙票的解付。

要點解析

申請人應將銀行彙票和解訖通知一並交付給彙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銀行彙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1)銀行彙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彙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2)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

(3)銀行彙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

(4)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

(5)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並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

(6)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彙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彙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銀行彙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彙票無效。收款人可以將銀行彙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銀行彙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彙票不得背書轉讓。

銀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銀行彙票時,經過審查發現下列情況的,將予以拒付:

(1)偽造、編造(憑證、印章、壓數機)的銀行彙票。

(2)非總行統一印製的全國通用的銀行彙票。

(3)超過付款期的銀行彙票。

(4)缺彙票聯或解訖通知的銀行彙票。

(5)彙票背書不連續、不完整。

(6)塗改、更改彙票簽發日期、收款人、彙款大寫金額。

(7)已經銀行掛失、止付的現金銀行彙票。

(8)彙票殘損、汙染嚴重無法辨認。

對拒付的彙票銀行將退還給持票人。對偽造、變造以及塗改的彙票,銀行除了拒付以外,還將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出納箴言

申請人應將銀行彙票和解訖通知一並交付給彙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銀行彙票時應該對該銀行彙票進行嚴格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