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工商稅務易犯錯誤(1)(3 / 3)

要點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麵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號)第二項規定,為便於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查找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寄)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對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要求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第三項規定,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

發票丟失後的處理

(1)丟失專用發票的應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即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2)丟失普通發票會計處理,目前尚未有相關規定。由於丟失發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開具方提供的複印件、證明等資料入賬或作為稅前扣除憑據,不利於稅收管理,發生的經濟業務真實性會受到置疑,也不符合稅前扣除“真實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對用複印件、證明資料入賬的,未經過稅務機關同意是不允許稅前扣除。對丟失發票的稅務處理,個別地區就做了明確規定,如《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納稅人丟失已填開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複》(粵地稅函[2004]314號)取得發票的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具發票方申請出具曾於××××年×月×日開具××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的書麵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複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一律不得要求開票方重複開具發票。

出納箴言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而普通發票丟失,在日常稅務管理中,對開具發票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報刊或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即普通發票丟失,也可在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丟失的空白發票和已開具的發票在處理程序上是一致的,但在處罰時罰款額度會有所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錯誤

情景案例

某公司財務人員2007年9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對方公司,2007年10月對方公司打電話告知他們的公司名加了“有限”兩字,9月開具的發票想退給該公司,此發票對方公司還未認證,但是該公司已經抄稅,該公司的財務人員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問題把脈

根據國家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麵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要點解析

根據國家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1)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麵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4)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麵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5)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除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銷售方還應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將該筆業務的相應記賬憑證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出納箴言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錯誤

情景案例

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甲產品100件,含稅單價為1170元,貨款共計117000元。該企業財務人員在填製增值稅專用時,單價一欄填寫的金額為1170元。

問題把脈

增值稅專用發票“單價”欄填寫單位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含增值稅單價。在實際工作中特別容易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欄錯填成含稅單價,因單價欄錯填而使購貨方不能抵扣稅款的情況時有發生。上述案例中的不含稅單價為1000元。

要點解析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所有項目必須填寫齊全,各欄填寫方法和注意事項如下:

(1)“開票日期”欄:本欄填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日期。

(2)“購貨單位名稱”欄:本欄填寫購貨單位名稱的全稱,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3)“購貨單位地址、電話”欄:本欄填寫購貨方單位的詳細地址和電話號碼。

(4)“購貨單位納稅人登記號”欄:本欄填寫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共15位,不得多寫或少寫。

(5)“購貨單位開戶行及賬號”欄:本欄填寫購貨單位的開戶銀行名稱及其賬號。

(6)“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欄:本欄填寫貨物或勞務的名稱和型號。如果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品種較多,納稅人可按照不同稅率的貨物進行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在這種情況下,應在本欄注明是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規格型號”欄,填寫貨物的規格型號。如果是彙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欄可以不填寫。

(8)“單位”欄:本欄填寫貨物或者勞務的計量單位。

(9)“數量”欄:本欄填寫貨物或者勞務的數量。

(10)“單價”欄:本欄填寫貨物或勞務的不含稅單價。如果納稅人將價格和增值稅稅額合並定價的,應先計算出不含稅單價,然後按不含稅單價填寫本欄。

(11)“金額”欄:本欄填寫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企業應按不含稅單價和數量相乘計算填寫,計算公式為:

“金額”欄數字=不含稅單價×數量

上述案例中“金額”欄數字為:1000×100=100000(元)

對於實行防偽稅控係統的企業,在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時,改為開具負數發票,在“金額”欄填寫負數。

(12)“稅率”欄:填寫貨物或勞務的適用稅率。

稅務征收機關代小規模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論銷售的是何種貨物或勞務,本欄一律填寫征收率,嚴禁填寫17%或13%的稅率;一般納稅人如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額,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價”、“金額”欄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金額,在“稅率”欄填寫征收率,在“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此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扣稅憑證。

(13)“稅額”欄:本欄填寫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稅務征收機關代小規模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欄填寫小規模企業此筆業務的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稅額”欄的數字應按“金額”欄數字和“稅率”相乘計算填寫。

實際工作中,由於單價小數點後位數的取舍關係,有時用換算後的不含稅單價計算出的銷售額、稅額之和與換算前的含稅收入有一定的差別,盡管數額可能很小,但難以處理。例如,某公司銷售甲產品6件,含稅單價120元,含稅收入應為720元。經換算,不含稅單價為102.56元,銷售額為615.38元,按這一銷售額計算的稅額為104.61元,這樣銷售額、稅額之和為719.99元,與含稅收入相差0.01元。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可以按以下方法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票麵“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係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於正常現象,按照規定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14)“合計”欄:本欄填寫銷售項目的銷售額(金額)、稅額各自的合計數。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符號封頂,未封頂的專用發票將不得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由於不得超麵額開具專用發票,因此銷售額合計數不得超過專用發票規定的最高限額。例如,10萬元版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能超過10萬位,萬元版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能超過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