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工商稅務易犯錯誤(2)(2 / 3)

問題把脈

對於企業墊支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應收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並不是企業稅費的構成部分,而是計算企業增值稅的依據,因此對於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不應該在“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中反映,而是分別在“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支付的現金”和“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中反映。上述案例的正確處理為:

銷售商品及增值稅銷項稅額351000元應計入“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購買原材料及增值稅進項稅額234000元計入“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支付的現金”項目;本期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17000元應計入“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

要點解析

增值稅是以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但實際上,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外購資產價值中所含增值稅款,實質上是對生產過程中固定資產折舊重複征稅。目前,增值稅改革有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一次性扣除當期外購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全部增值稅款,這部分價值隨著固定資產在生產中的消耗轉入產品成本中,作為產品成本的增值在產品銷售環節予以征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

一般納稅企業對應交的增值稅,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貸方反映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退稅、轉出已支付或應分擔的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轉出未交增值稅;期末如果有借方餘額,則反映企業尚未抵扣的增值稅。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還應分別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

(1)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用於記錄企業購進貨物、接受應稅勞務而支付的並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2)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用於記錄企業購進貨物時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轉作其他用途等原因,按稅法規定不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的金額。

(3)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用於記錄企業銷售產品、提供勞務應收取的增值稅額。

(4)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用於記錄企業當月上繳企業本月應交增值稅額。

(5)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銷售產品應納稅額),用於記錄企業按退稅率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按稅法規定,如果企業有內銷產品,國家對應退的出口退稅款將不再直接退還,而是允許企業將這部分出口退稅抵減內銷產品的銷項稅額。

(6)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用於記錄應予退回的稅款及應免抵稅款。按稅法規定,出口貨物在出口環節不征收增值稅,但企業在購進出口貨物或購進進口貨物所耗原材料時仍要支付增值稅進項稅額。企業支付的進項稅款,按規定可以先計入增值稅進項稅額,待貨物出口以後,再根據出關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退稅。

小規模納稅企業隻需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中設置上述專欄。

增值稅相關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的填列

企業應繳的增值稅稅額,總是與產品的銷售或購買、勞務的提供和接受等聯係在一起,因此,會導致企業現金的流入和流出,形成的現金流量就要在現金流量表中進行反映。

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實行價外稅,與企業的購銷行為相聯係。對於企業墊支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和應收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並不是企業稅費的構成部分,而是計算企業增值稅的依據,因此對於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不應該在“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中反映,而是分別在“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支付的現金”和“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中反映。

對於企業實際支付的稅額,是企業支付給稅務部門的,構成企業的稅費支出,就應該在“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中反映。同時,企業收到的出口退稅額也要在該項目中進行反映。

另外,因為編製現金流量表的基礎是收付實現製,企業當期支付的一部分稅款可能是上期未抵扣的增值稅進行稅額形成的,或者出口退稅是上個會計期間的業務,對此會計上按權責發生製進行期間處理,但是在編製現金流量表時,隻有在產生現金收付的期間才予以確認。

出納箴言

在編製現金流量表時,對於增值稅的各明細科目應該分別進行填列:對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分別計入“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支付的現金”和“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中,對企業實際支付的稅額則應該在“支付的各項稅費”項目中反映。

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轉變錯誤

情景案例

小吳所在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經營針織服裝加工銷售。近三年來每年營業收入在50萬元左右,想由一般納稅人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可轉換應具備哪些條件?辦理時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問題把脈

根據《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如果一般納稅人的銷售收入未達到180萬元時,不會就銷售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要點解析

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符合一定條件後,可以向國稅部門提出轉變為一般納稅人。由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應該是屬於輔導期一般納稅人。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認定程序適用範圍

(1)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麵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其為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2)對沒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及內容

(1)納稅人書麵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應有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納稅人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稅務登記號、經營範圍、經營地址、注冊地址、經營人員數量、財務人員數量、設置賬簿種類、注冊資金、開戶銀行及賬號、開業日期、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辦理日期等)、申請理由(包括預計年度達到的銷售額、財務核算是否健全)、申請時間、法人代表簽章、納稅人公章;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及會計財務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5)注冊資本驗資證明複印件;

(6)企業章程複印件;

(7)房屋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複印件;

(8)證明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收入可以達到180萬元以上的已簽訂的購銷合同或書麵意向、貨物的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複印件;

(9)開立銀行賬號證明及開戶印鑒複印件;

(10)商品的出入庫單據、運費憑據等費用憑據複印件;

(11)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複印件;

(12)從業人員勞動合同鑒定登記表、繳納社會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的相關證明複印件。包括:勞動部門簽章的《勞動合同鑒定登記表》、失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簽章的繳費相關證明複印件;

(1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應在複印件上注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並加蓋企業公章為有效。

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1)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係統最高開票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萬元,如果開票限額確實不能滿足實際經營需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需要,經審核,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其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係統最高開票限額和數量。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製,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2)對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一個月內首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需再次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二次發售專用發票前對其進行實地查驗,核實其是否有貨物實物,是否實際從事貨物零售業務。對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3)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增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稅款具體操作辦法如下:

納稅人應依據已領購並開具的正數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按4%征收率計算,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同時應將領購並已開具的專用發票自行填寫清單,連同已開具專用發票的記賬聯複印件一並提交稅務機關核查。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供的專用發票清單與專用發票記賬聯進行核對,並確認企業已經繳納預繳稅款之後,方可允許繼續領購。

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發售發票時,須按以下公式計算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本次發售發票數量≤核定次購票量-本次申購票時結存發票數量。

(4)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後預繳增值稅仍有餘額的,應於下期增購專用發票時,按次抵減。

◆納稅人發生預繳稅款抵減的,應自行計算需抵減的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減申請。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申請後,經審核,納稅人繳稅和專用發票發售情況無誤,且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餘額大於本次預繳增值稅的,不再預繳稅款可直接發售專用發票;納稅人本次預繳增值稅大於預繳增值稅餘額的,應按差額部分預繳後再發售專用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輔導期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餘額。

(5)對每月第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