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8章 創業第十一步:創業期納稅管理(5)(1 / 2)

4.計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隻要不超過5年彌補額越多,應納稅所得額越少,對節稅越有利。

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6.計算境外稅收抵免額,並盡可能多地抵免,抵免越多,應繳稅額越少。

7.計算應納所得稅額,並盡可能掛靠低檔優惠稅率,在應納稅所得額一定的條件下,稅率越低,對節稅越有利。

上述各步驟,一般結合企業的帳簿進行,根據企業對收入、成本、費用、損失的處理方法。調整那些和稅收規定相持的地方。即在企業帳麵利潤的基礎上調整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額。這樣,企業所得額的計算轉化為帳麵利潤的調整問題。

應說明的是調整帳麵利潤,並不一定意味著企業帳麵必須進行調整。可以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帳麵利潤加上(減去)差額即可。

201.如何利用企業經營形態節稅

創業起步階段,在考慮以何種組織形態來組建企業時,需要考慮稅收的因素。許多國家對公司和合夥企業實行差別稅製。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則一般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僅就各個合夥人分得的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對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選擇,其投資淨收益也將產生差別。不同組織形態的企業在稅收方麵有不同的優缺點,所以在設立企業時,很有必要在組織形態的選擇上進行一番稅收方麵的籌劃。

一、人手少,以獨資、合資為宜

獨資及合資大抵均屬使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額每月在20萬以下者),依照有關規定,可僅設置簡易日記簿或進貨簿,其對外發生營業行為時,未給予或取得憑證,可免按《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百之分五罰款,營業稅按查定方式課征,由於查定課征方式有偏低現象,從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亦隨之偏低,故在設賬取證方麵,獨資及合資均比公司簡便,但另一方麵,依現行稅製,獨資及合資稅後的餘額,應直接歸戶作為獨資或合資個人所得,予以課征個人所得稅,其稅負較公司為重,是獨資或合資的缺點,這也是有人倡議兩稅合一的主要原因。所以,一般而言,規模小,人手少的,以獨資或合資組織為宜。

二、公司組織享有多項優惠

至於公司組織,就缺點而言,由於政府對公司組織管理較嚴,不論規模大小均須設置賬簿,使用統一發票,其賬務處理成本較高,但公司組織除了依《公司法》規定責任為“有限”外,可享受下列幾項優惠。

1.盈虧互抵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賬冊簿據完備,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前5年虧損,得準自本年純益額扣除,再予課稅,而獨資及合資則無此優惠。

2.利息的支付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支利息,而獨資及合資所借的款項,則不列支利息。

3.轉投資收益免稅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非受免征營利事業所得待遇的股份有限公司者,其投資收益百分之十免課所得稅,而獨資及合資則無法享受這項優惠。

4.保留盈餘

在不超過已收資本的二分之一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而獨資及合資的盈餘則不能保留,須歸戶作獨資或合資人的個人所得,課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就對外形象及信用而言,公司組織仍較獨資、合資為佳。所以,稍具規模的企業,以公司組織形態經營為上策。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利稅負

公司組織究竟以有限公司還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宜,就稅收負擔而言,應該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佳,因為:

獎勵投資條例所規定的各項稅收減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生產事業為適用對象,企業以此組織形態經營,自可享受優惠待遇。

就股東而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態經營,因稅負較其他種類為輕,故股東也能因而獲得較多投資利益。如果未分配盈餘增資符合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者,股東所獲配股票可享受稅收上的好處。

下麵舉幾個實例來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上的差別待遇加以說明。

案例1:

假設某投資者欲投資800萬元,開一百貨商店,預計每年盈利100萬元,如果按合夥形式其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設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0%,

則該投資年後淨收益為70萬元(100—100x30%)。如果該店為一家公司,則其盈利應先征企業所得稅。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稅後利潤80萬元(100- 100×20%)全部分給投資者,則該投資者還應交納個人所得稅24萬元(80×30%),稅後投資淨收益為56萬元。合夥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節約納稅支出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