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議事方式為。
第十八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的表決方式如下。
第十九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由下列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二十條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每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 不參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為了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被委托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及債權債務
第二十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每月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協商確定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第二十八條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