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研究目的和意義
一、研究目的
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所引發一係列代理問題一直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熱點。我國1994年正式實施的《公司法》確定了我國公司治理體係的內部監控係統的基本模式,即由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負責企業經營決策,後者聘用經理班子負責企業的日常運作,另設監事會對董事和經理班子管理企業的行為進行監督。但是這個模式在目前並沒有能很好的運作。本文認為在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的情況下,高管應該能夠對公司法人財產進行有效使用和管理。可是在實際當中,作為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者高管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尤其適當市場環境和製度環境發生巨大變化時就會影響高管的變更。因此,本文研究的目的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麵:
(1)從市場競爭的角度出發,在充分考慮到公司所處市場環境以及自身競爭能力的差異的情況下,考察公司市場競爭度對高管變更的影響,以及是否由於存在行業的差異導致高管變更出現的概率有所不同。
(2)市場環境的變換是否會影響到股東將公司業績衡量高管的經營能力的顯性指標,在考慮到了市場環境的因素後,公司的業績是否還是和高管變更有顯著的關係,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
(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地區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大,特別是西部地區和東南沿海各省分的製度環境有很大的不同。由於製度環境存在的差異對於高管變更的影響是否存在,公司的外部環境因素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地方。
二、研究意義
作為一係列契約的集合體的企業,公司高管擁有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人力資本,是企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源泉之一。但是,高管自身的經營管理能力的優劣會直接影響到企業未來的經營發展。因此如何保證企業經營管理者擁有適合企業發展要求的人力資本質量,又要保證其擁有足夠的工作積極性己成為影響企業核心競爭力之一的關鍵因素。所以關於企業高管變更問題的研究隨著現代企業製度的不斷完善而變得日益普遍和重要。然而,高管變更機製不僅作為公司治理的一個懲罰機製而存在,而且還能對高管行使有效的激勵作用。如果高管人員由於業績低劣而遭到委托人的解聘,那麼他不僅喪失了經營管理職位所帶來的各種收益,而且其在經理人市場的聲譽甚至市場價值都要遭受損失,繼而危及到其職業生涯。為了避免失去工作職位的風險,高管人員必須努力工作,減少自己的機會主義行為。這樣高管人員的代理行為就會趨向於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減少機會成本的出現。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資本市場尚未成熟,製度和市場環境存在地域差異,由此而展開對高管更換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對於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對企業不斷豐富和完善現代企業製度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對於促進我國經理人市場的盡快形成和提高我國上市公司高管的經營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義。而且對該問題的深入研究對於促進轉軌時期的我國上市公司取得快速、高效發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第四節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文以高管變更的事件為研究對象,從定性、定量的角度考察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機製(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與公司高管變更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在充分考慮到公司內部因素的基礎上,引入公司外部治理變量製度環境因素和市場競爭能力,找出其與公司高管變更之間的關係。本文首先從理論角度建立了公司治理與高管變更的邏輯分析框架,並充分對於能夠影響高管變更的因素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在此,本文將界定上市公司的高管特指董事長和總經理。關於主要高管變更與公司治理之間關係的實證研究分別從公司治理的內外部機製兩個角度展開的。關於公司內部治理與主要高管變更的實證研究是選擇整體上市公司作為研究的樣本,主要考察公司的市場競爭度、公司的業績、製度環境因素與高管變更之間的關係。關於公司內部治理的變量還會涉及到在對高管變更情況進行描述性統計時所涉及到變量,例如高管年齡、任期等變量。由此,本文試圖通過從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公司績效、市場競爭、製度環境來分析其與高管變更的本質原因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