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管持股與高管在公司績效低劣情況下的被解雇可能性之間關係的實證研究文獻較多,其中Denis等(1997)檢驗了1985-1988年間發生的1394例非常規高管更換與股權結構的關係,在控製了其它影響更換的潛在因素後發現公司的所有權結構顯著的影響更換與績效的敏感度。他們認為,管理層的股權使得董事會解雇一個績差CEO變得困難起來,當高管持股比例介於5%-25%時,更換可能性對績效的敏感度顯著低於高管持股水平少於5%時,即高管更換的可能性與高管持股負相關,高管持股阻礙了內部機製監督經理層的有效性。Dashy,Lone和Power(1998)研究也得出了與Denis等人相似的結論。他們1989-1992年間2643家英國上市公司的高管更換、公司績效與股權結構之間的關係,發現在高管持股水平少於1%時,這些英國公司的高管離職事件發生更頻繁,且低劣的公司績效與強製更換可能性之間呈現較強的相關性。而當高管持股水平超過l%時,高管們對內部控製機製壓力變得不再敏感,但股價對高管持股量超過1%水平公司的非常規變更表現出明顯的正相關。關於高管持股能阻止被更換概率的可能解釋有二:一是管理層所擁有股權的增多可能使管理層通過投票控製權增強自己的影響力(Marketable,1988),二是經理層股權阻止了外部控製權市場的活動,並且削弱了對內部監控機製的壓力,從而使監控有效性大打折扣(Hirshleifer and Thakor,1994)。
在關於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構成與高管變更關係的實證研究中,較具代表性的是趙超等(2005)所做的研究。他們以1997年底前上市的489家公司為研究對象,研究了在1998-2003年間的公司股權結構、業績與總經理的強製性變更和正常性變更的關係。研究發現總經理的變更,特別是強製性變更作為最極端的約束手段,能夠約束業績差的總經理;國家股比例、流通股比例和大股東比例與總經理的強製性變更和正常性變更都不具有任何顯著的相關性,這說明在國有股“所有者缺位”、流通股比例過低、市場投機氣氛濃重的情況下,國家股東、流通股東以及大股東無法有效地監管經理人;而經理人持股比例與總經理的強製性變更和正常性變更之間具有非常顯著的負相關性,證明了中國上市公司的確存在“內部人控製”現象。
趙震宇、楊之曙和白重恩(2007)則通過分析1999-2003年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變更的具體原因以及性質包括升職、平調和降職,分析了公司績效、股權結構等諸多因素對高管層變更的影響。結果顯示不同屬性的公司其評價總經理的業績或能力指標也有所差異,公司績效對非國有公司高層人員變更的正向激勵的影響,如高管層職位的升遷或降職與公司業績正向相關,要比國有更加顯著。
姬美光、王克明(2008)選取2002-2004年除金融類的所有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研究發現,高管變更的可能性受到會計業績、第一大股東類型、股權製衡度、高管來源、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的影響。當公司第一大股東的相對控製權越大,且公司股價在股票市場表現不好時,其董事長被更換的可能性也就越高。非國有企業更有可能采用公司的真實業績來考核董事長,並在公司業績不好時撤換董事長,而來源於公司第一大股東或上市公司實際控製人單位的董事長會設法保住自己的地位,以降低公司業績不好時被變更的可能性。
我國上市公司中不同控股股東對高管的監督效率是以其最終產權主體的清晰度為序的,即控股股東最終產權主體的清晰度越高,高管變更對公司業績的變化就越敏感。Chen和Wang(2004)以1995-2003年間發生總經理變更的626家中國上市公司的773次案例為研究樣本,並采集了同期沒有發生變更的552家公司為參照樣本,通過高管變更對業績變化敏感性來分析中國轉軌經濟背景下不同控股股東和公司治理機製的監督作用。發現高管變更和公司業績關係隨著股東類型不同存在顯著的差異。將企業的控股股東分為公司型和政府代理人型兩類後,發現政府代理人型控股股東的監督效率明顯比國有法人和一般法人控股時偏低,因為此時變更對於低劣的公司業績明顯缺乏敏感性。陳漩,淳偉德(2006)以我國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分析了政府控製型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控製型公司、國有法人控製型公司和一般法人控製型公司在高級管理人員更換對業績敏感性上的差異。實證結果表明,政府控製型企業高層更換對績效的敏感性顯著低於其他類型的公司,其餘幾類公司之間不存在顯著差異,因而提高企業效率應著眼於引入有“市場導向”的直接監控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