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城投的特點,筆者認為上海城投采用第一種模式,即投資性控股公司比較合適,主要依據為:
(1)上海城投的規模龐大,投資領域較廣,涉及基礎設施領域的眾多方麵。總公司直接參與經營活動,會分散公司的注意力,影響公司總體功能的發揮。因此,上海城投總公司與下屬公司在職能上應適當分工,總公司側重於投資控股。
(2)總公司集中投資決策權,有利於提高資金投資和使用效率,同時也便於對政府財政資金的合理利用,體現政府公共產品提供的功能,否則會發生角色錯位,不利於公司總體任務的完成。
2.上海城投公司治理結構和模式
首先,要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決策和經營模式。作為投資控股性國有公司,上海城投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公司內部管理模式,類似於前麵介紹的新加坡淡馬錫公司。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但董事會組成大部分來自公司經營層以外,包括相關政府部門官員、公司治理專家等等。董事會決定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經理層則單純的負責企業經營。政府、國資以及社會的意誌是通過派駐董事在董事內的表決實現的。這樣,公司的決策可以更好地反映政府和社會的要求,在國有獨資的情況下避免形成企業“內部人管理”
的局麵,同時也符合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製改革精神的要求。
其次,城投公司有大量投資形成的子公司或孫公司,要不斷理順總公司與下級公司的關係。城投公司總部應該是一個純投資管理機構,具體的業務是通過下級投資公司以及更多的項目實業公司完成的。從具體實際來看,城投下級公司有的是上海城投投資形成的公司,而另外一部分(數量占多數)是過去各行政職能局下屬投資公司歸並而來,如市政局、公用事業局、水務局,等等。這些二三級投資公司在資產關係上是上海城投的一部分,但在業務上必須受相關的行政管理局指導,有的在行政管理、公司高管層任命上還發揮主導作用。因此,理順城投公司內部關係,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運營模式,是城投公司長期健康發展的關鍵。第一,在城投公司與二級公司的關係上,城投公司作為國有資產的授權經營單位,應進行內部資產運作監管權限的合理調整。例如,城投公司可以按照行業成立二級全資資產控股公司(如市政控股總公司、公交控股總公司等等)。市城投公司與二級控股公司則是資產控股關係,有條件的二級控股公司也可以進行第二次授權經營。第二,要規範完善二級控股公司的運作。二級資產控股公司是按照行業組建的國有控股公司,目前負責具體行業內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值增值,為本行業建設進行資金的籌措、運作。二級公司要通過資產運作,建立投資→運營→回收→再投資的良性循環機製。對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項目法人製,通過建立項目公司進行運作。今後二級公司在總公司內部作為事業部,對外可以作為公司法人。第三,二級控股公司與其投資的項目或企業,完全是資產關係,僅按《公司法》承擔股東、派出董事和財務總監的責任,不參與項目或企業的具體經營;與各子公司不存在行政領導關係。二級控股享有對其子公司或項目公司資產的處置權和收益權,對其增值保值進行考核。
最後,從公司的投資控股型的定位考慮,公司的組織結構今後要從職能型向事業部型轉化。
2003年以後,上海城投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進行了事業部型的調整,而且這一過程還在繼續,從目前的狀況來看,調整的現狀及今後的方向基本與筆者的設想一致。上海城投最新的機構設置如圖86所示。
四、加快上海城投發展的對策建議
作為政府城市建設公共職能的承擔者,上海城投的功能定位隨著經濟和城市建設的推進,遇到了一些體製上和操作上的難點,主要體現為:上海城投與政府的關係界定不夠清晰,市場主體意識不強,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資經營主體,按照市場原則行事;城建產權關係沒有完全理順,城建設施產權歸屬沒有全部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原則進行劃分,特別是在建設和管理環節往往出現投資者管不了錢、管不了人;上海城建投融資體製正在改革過程中,“自借,自用、自還”的循環機製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價格偏低,影響到成本回收機製的建立,等等。因此,必須加快改革,促進上海城投公司和上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1.按照功能定位,明確業務發展方向
根據前述的項目區分理論,上海城投可按照項目屬性要求,確定今後公司的業務發展方向。
根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可經營程度,可分為三大類,由此采取不同的投資方式。
第一類,完全可經營性項目,即項目經營收入除彌補建設和經營成本外,仍有一定盈利的項目。這類項目的建設、經營可以放開,通過招投標選擇投資者,市城投公司可以受政府委托,負責項目的總發包或作為投資發起方參與投資,其中要注意引進社會投資,避免壟斷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