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城市基礎設施中的國資公司典型案例研究(7)(1 / 3)

按照“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相互分離獨立運作的原則,項目建成後項目法人通過招標選擇專業運營公司,投資公司作為項目法人(業主),可以授權資產運營或者管理公司管理相對應的國有資產,並負責保值增值。投資公司以合同履約方式對經營者的運營目標、標準、收益和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進行跟蹤監督。

5.發揮區級政府的積極性,完善市、區兩級政府在城市建設上的職責分工和權力劃分

完善城投資公司的職能,盡快使投資公司成為政府投資形式,賦予其投融資主體和收益主體的地位。

三、杭州市城建投融資體製改革

杭州市城市建設投融資體製改革,按“做大、做強、做優、做美”

的指導思想和“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強度投入、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按照《公司法》,建立與此相適應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製的城市建設投資經營公司。通過改革,增強政府調控、引導城市建設投資力度與方向的能力;增強城建行業運用資本經營方式進行籌資,投資和盤活存量資產的能力;利用現有城建國有資產存量和財政性城建資金,增強城市建設資金的有效補償和可持續投入的能力,構築有利於資本經營,放大資金運作功能的改革框架,為城市化發展提供雄厚的資金保證和物質基礎。

1.城建投資經營公司的職能和經營範圍

(1)公司職能。

①作為城市建設投資主體,參與城建專項發展規劃和市級重大項目的前期研究論證,參與編製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計劃。

②承擔政府授權範圍內全市重大城市建設項目的融資、投資,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按照項目投資全過程控製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場競爭機製,實行工程建設招投標製度。

③政府統一授權委托,負責對城建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保值增值;對政府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進行資本運作,盤活存量,實現資產的優化配置。

④經政府授權,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實施相關土地一級市場開發經營。

⑤負責社會投資政府回購政策的製訂和具體實施。

⑥受托管理城建專項資金。

(2)公司經營範圍。

①經營管理政府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含實物資特許經營權)。

②承擔由政府直接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和政府引導投資的準經營性項目建設和投資管理。

③投資經營有收益的城市基礎設施。

④經政府授權投資經營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一級市場開發。

⑤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2.城建投資經營公司的運營管理

(1)項目投資。

①非經營性項目按政府下達的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計劃,由公司直接投資。對這類項目應積極研究探索社會投資政府回購的方式,吸引社會資金投入,以達到“以一引十”、“四兩撥千斤”的放大資金運作功能的效果。

②準經營性項目,類似汙水處理,目前有收費政策,但投資收益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對社會資本缺乏投資吸引力的項目,以政府引導投資為輔,吸收社會資本投資為主,政府投入部分可不分收益,當收費政策調整到社會平均利潤率以後,政府可轉讓股份,擴大城市建設再投入能力。

③經營性項目按照“隻求所在,隻求所用,不求所有”的原則,實行投資開放政策,完全推向市場,吸收社會資本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