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家範導型
國家範導型旨在提供平均的國民公共服務和特殊的農業補貼。在農村社區成長的不同時期,國家給予適當的技術、人力、資金、教育、政策方麵的扶助,幫助農村社會發育成為公民社會的組成部分,屬於“強國家—強社會”型關係模式。
我們認為,公民社會(市民社會)的內涵雖然豐富,但其核心內容卻在於社會與國家的相對分離。這種分離既不是“強國家—弱社會”結構,也不是“弱國家—強社會”結構,更不是“弱國家—弱社會”結構,而是“強國家—強社會”的關係模式。在這種模式結構中,國家扮演著積極有為的角色,隻是這種積極有為主要不是體現在行政幹預或試圖控製方麵,而是為社會的良性發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或秩序保障。與此同時,社會發育充分,國家不能以任何理由進入公民私人自治領域。目前,在中國很多地方,特別是浙江省,政府加大對農村的投資力度,旨在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務,縮小城鎮差別,其表麵看有“強國家”的發展態勢,但鄉村自治的高度發展無疑又表征著農村社會開始發育成熟,逐步走向私人自治的“強社會”形態。
二、浙江村莊治理的模式轉換及其資源
浙江農村的發展是伴隨著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梳理而展開的,曆史經驗表明,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正式確立,浙江鄉村經曆了不同的模式轉換,即由公社時期的行政末梢過渡為國家治理單元,現在正開始向鄉村市民社會過渡。
(一)作為國家政權末梢的鄉村基層
改革開放前,浙江農村像全國其他地方一樣實行的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公社體製,在這種體製下,由於黨組織向基層深入以及國家行政權的下沉,作為鄉村基本單元的村莊實際構成了國家政權的末梢,主要表現為:
第一,係統的黨組織領導。人民公社時期,中國共產黨是農村工作的核心,其基層組織由人民公社的黨委會、大隊的黨支部、生產隊的黨小組三級構成,並實現垂直管理,黨支部向黨委負責,黨小組向黨支部負責。黨的領導通過公社內各級黨組織一直延伸到鄉村最基層,一方麵可以深入地貫徹和落實服務於特定社會理想和現代化目標的各種路線、方針和政策;另一方麵,黨組織處於垂直性的鄉村組織的核心位置,並排斥和抑製了其他非正式權力組織的存在,經過嚴格審查並履行了正式手續的農民黨員和廣大普通農民群眾,都處在黨組織的領導之下。
第二,嚴密的行政控製。在人民公社體製下,與黨組織設置相對應,國家對農民還保持著三級行政管理係統,即公社管理委員會、生產大隊、生產小隊等。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對上受縣人民委員會(即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委員會派出機關(通常為區)的領導,行使政府權力,管理公社內的財政、貿易、文教、衛生、治安、調解民事糾紛等工作;對下又是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上級,它有權向各大隊乃至生產隊提出關於生產計劃的建議,並且對各生產隊擬定的計劃進行調整;同時,它還有權督促和檢查大隊、生產隊的生產工作、財務工作、國家任務的完成情況,以及監督和檢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執行中央政策和法令的情況。必要時,公社還可組織大隊之間進行生產協作,推廣和供應良種、農具、肥料等。在公社三級行政係統中,生產大隊是農民和國家之間的中介,它一般不直接與農民發生關係而是通過生產小隊實現其功能的。生產小隊是人民公社的基礎,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單位,是以自然村落為基礎組成的一個共同生產、獨立核算的最基層組織。除此之外,生產隊掌握著所轄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支配著本隊所有的勞動力,擁有相當大的組織生產、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權,它是同農民打交道的最直接和最經常的組織。
總之,國家通過基層黨組織和三級行政係統一方麵向農民輸出自己的政策和意圖,另一方麵通過對鄉村的直接控製汲取現代化資源,在這過程當中,以生產隊形式出現的村落就自然形成了國家行政控製的末梢。
(二)作為國家治理的基層單元
人民公社體製解體,形成“鄉政村治”(即鄉政權的國家權力運作與鄉村基層組織的自治活動)的政治結構模式,其意義不僅表現在經濟上生產關係發生巨大的變化,而且還表現為政治上國家權力斷開了在村莊的直接統轄,這意味著鄉村基層政治結構和功能的變遷。
不過,1982年《憲法》與1987年《村組法(試行)》的頒布實行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7年《村組法(試行)》,對村委會的性質、設置、職能、工作機構和工作原則等做了進一步具體規定。,雖然表明國家政權正式從文本意義上或從製度層麵開始全麵退出鄉村基層政治組織,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國家在鄉村社會遠沒有失去地位和影響。國家仍然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向鄉村輸入自己的意誌和態度,傾向於把村莊作為國家治理基層鄉村的單元。在浙江,隨著村民自治的興起和發展,鄉村社會作為國家治理單元的特征也顯得非常明顯。學者們發現,國家仍對鄉村自治組織的自治性、自治力和自治過程保持著直接的框約力,具體表現為:
(1)為保持權力貫徹流通的暢通,村支部保持建製,而且是村級組織的中心。從中央到地方極其注意加強這個“戰鬥堡壘”,中共中央《關於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通知》規定:黨支部要“在帶領群眾實現共同富裕和共同進步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在一般情況下,全國80餘萬個村黨支部的實際權力、地位都在村委會之上。
(2)在文本上,村委會一級組織的合法性固然來自於製度所規定的村民選舉,但實際上,這種合法性一般需要接受鄉政府的指導、介入甚至是幹預才能真正獲得。甚至,村經濟合作組織也需報鄉政府批準後才能合法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幹預(如取消賄選產生的村領導班子、出麵要求銀行落實放貸或減債)通常被認為是必要的和合法的。
(3)國家為解決發展所需要的農業剩餘等問題,對村落組織仍保持一些實質的指令計劃(如糧棉種植與定購、計劃生育、征兵等)。這也是鄉政府作為計劃完成的責任者,不得不特別注意對村落自治組織的控製或幹預的重要原因。
(4)由於村委會等組織在職能方麵實際承擔著某些政府職能,村民自治組織需要與上級政府保持緊密關係,接受幹預;遇到工作範圍內不能順利解決的問題,則仍然習慣於“找政府”。
(5)在村落組織的具體人員構成上,黨支部、村委會和村辦企業、村經濟合作組織等機構的主要領導一般都是相互交叉或完全一體化,形成數塊牌子、一套班子。村委會由民選而產生的“自治性”不能不大打折扣。毛丹:《鄉村組織化與鄉村民主——浙江尖山下村觀察》,《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卷。
國家治理單元(stategovernanceunit)是國家用以貫徹決策實施過程、實現社會控製和社會整合的基本單位。治理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學界針對國家傳統統治弊端和市場失敗而提出來的強調國家與社會雙向互動的權力概念。“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創造的結構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它之發揮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論》,《馬克思主義與現實》1999年第5期)“鄉政村治”的實踐形態充分體現了農村社區或村莊作為國家治理單元的性質:一是“鄉政村治”體製的法律確認體現了國家權力運作模式的轉變,即由統治趨向治理,因為國家已開始意識到社會發展決策過程必須考慮民眾的利益和需求,“鄉政村治”正是發端於公社製解體後民眾對社區服務的需求;二是作為村民自治的村莊實際上又是一個由國家控製的治理單元,盡管國家確認了村民自治的內容,同時也肯定了市場社會中權力行使主體多元化的趨勢,但農村基層黨組織和實際上仍受鄉政府指導與“領導”的村委會組織始終處於村級權力組織的核心地位,主導鄉村權力的實際運作。
鄉村被建構為國家治理單元,其運作機製在於“行政吸納社會”,即將農村自治機製納入行政體製,通過吸納和整合社會資源來推進國家在農村的基層政權建設。其積極作用在於為弱勢村民提供了有效的物質和生活保障,問題是,真正的鄉村公民社會亟需的可能是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和高度的社區自治政治。
(三)作為公民社會雛形的農村社區
高度政治化和同構化的公社管理體製,使得農民個體的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的主體嚴重虛置,農村社會完全依附於國家,被國家所吞噬。在浙江農村,“鄉政村治”格局雖然打破了國家對農村的控製,從製度上保障了農村的自治權,但由於公社資源的影響,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村民自治並沒有擺脫國家的控製而實際構成國家治理社會的基層單元。然而,隨著城鄉統籌戰略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浙江開始興起建設農村社區的新高潮,它無疑推動了鄉村公民社會的形成。
早在2003年,浙江省就開始著手建設農村社區。2003年6月,浙江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實施“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的通知》,明確提出了“建設農村新社區”;之後,又明確提出建設以中心村為載體,以布局優化、道路硬化、村莊綠化、路燈亮化、衛生潔化、河道淨化、住宅美化、服務強化為主要內容,建設規劃科學、經濟發達、文化繁榮、環境優美、服務健全、管理民主、社會和諧、生活富裕的農村新社區。2004年,浙江省委、省政府進一步要求,按照“改造城中村、合並小型村、拆除空心村、縮減自然村”的要求,加快中心村和農村新社區建設。同年,浙江省委、省政府印發《浙江省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綱要》。2006年7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又作出《關於全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8月,根據省委、省政府部署,浙江省民政廳確定在11個縣(市、區)的46個村開展農村新社區建設試點工作;9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再次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工作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意見》,明確提出“聯動推進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務向農村覆蓋,城市文明向農村輻射”。2007年4月,《關於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的意見》又由浙江省委、省政府推出,將城鄉社區建設一並納入部署,同年,全省18個縣(市、區)被民政部確定為全國農村社區建設實驗縣(市、區)。
浙江省經過上下的共同努力,新農村建設、農村社區建設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效,主要體現在下列兩個方麵:一是國家正向為農村社區提供均等化服務方式轉變,二是農村正向高度自治化的鄉村治理方向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