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政府信用的內涵(2 / 3)

第三,信用管理行業及其機構的社會化信用服務活動,也保障了各種經濟活動與交易健康有序進行,保障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各個經濟主體為了防範風險,需要收集、識別、處理各種信息,需要付出很大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從而降低市場運行效率。而且,由於經濟主體對信息收集和處理的非專業化,往往不能直接甄別風險,不能有效地降低與防範各種不確定性可能給自己帶來的損失。由此,專業化的信用管理行業和服務機構成為市場經濟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它們的專業化運作,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信息不完全與不對稱問題,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延長了博弈過程與時間,擴大了市場規模,保障和提高了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

二、政府信用

(一)政府信用的產生及其本質規定性

17、18世紀英、法資產階級思想家霍布斯、盧梭提出社會契約論,著重說明國家是人們出於理性驅使,為擺脫無序爭奪狀態而尋求有的組織和平生活,而相互訂立的一種社會契約。在這個契約中,人民交出一部分自然權利,並把它托付給主權者,從而有了政府,它享有管理社會的權利,同時也擔負保證人民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與公眾利益等政治、經濟責任與義務。據此,政府實是主權者與人民訂約的產物,政府(國家)產生是社會契約的結果,政府行為須遵循社會契約,政府也存在如何守約與違約的信用問題,政府行為的錯位及失效都意味著對社會契約的失信。

政府與公眾之間的契約關係是公共權力的委托-代理關係。公眾將行政權委托給政府行使,同時期望獲得能維持其利益的政府產品,這構成了政府的義務或職責。政府代理公眾行使行政權,並通過履行職責獲得相應的利益。政府作為一個組織,通過履行其職責得以繼續存在和發展;政府官員作為真正的利益主體,獲得工資、地位、榮譽及其他利益。在委托-代理關係已經發生或已經存在的情況下,政府信用就成為決定這種委托-代理關係存續的最重要因素。如果政府無法回應公眾的期待和信任,就會出現信任危機,政府不能獲得公眾的信任甚至失去公眾的信任,就會威脅到委托-代理關係的存續,也就意味著政府對社會的違約。信任是編織公眾和政府之間和諧關係的重要因素,它有利於保持穩定的政治局勢。

政府信用的實質是政府運行過程中的合法性問題。縱觀人類曆史,統治方式經曆了統治行政、管理行政到服務行政的演化。“合法性”是一個一直受到懷疑的問題,為合法性謀求理論構建、意識形態追求和製度設計,成為一切統治的首要任務。政府權力的行使目的隻能是更好地維護人民的利益,增進人民的福利,正是由於有了民意的代表機構製定的憲法的授權,政府權力才有了正當性和合法性基礎,人民也因此必須有通過一定的途徑了解政府的權力運行是否適當、完整地執行了授權的權利。在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由於公眾的分散性及其“搭便車”行為產生的信息短缺和政府行為的保密性,以及政府擁有技術優勢和信息資源積聚優勢,事實上政府與公眾之間客觀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這種情況阻礙了人民對政府權力運行的了解。

政府信用的核心是公共責任。政府信用體現在政府承擔公共責任的行為中,筆者認為,在保證效率的前提下,政府行為最重要的是公平;對公共產品的需求者來說,最重要的是平等地獲得政府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從實際情況來看,城鄉分治、戶籍製度、政策優惠等製度設計,完全有悖於“公平”原則,這其實就是政府差別對待其國民。對部分受到“製度性忽略”或“政策性歧視”的公民來說,就是政府對自己的失信。具體而言,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麵:

首先,政府由一整套的機構組成,每一個機構本身都是利益主體,各級、各係統的機構對一項製度安排的態度,對這項製度安排的製定和實施有很大的影響。各個集團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可能會扭曲政府的政策。如果建立新的製度安排的額外利潤被這些集團自利行為濫用,新製度安排就無法建立。比如國家宏觀調控和地方經濟發展的矛盾,國家為了整個經濟體的穩健運行可能限製一些產業和項目的發展和開工,而這些產業往往是某些地方的優勢產業,結果在宏觀調控中就出現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行為。

其次,政府本身由多個利益集團的代言人組成。政府提供的每項製度安排都是各利益集團互相博弈的結果。一般來說,社會中的強勢集團更容易對政府施加影響,而弱勢集團則缺乏在政府中的代言人,因而政策的製定特別是與利益調整相關的政策往往有利於強勢集團。“活躍的壓力集團施加壓力以提高其政治影響,但每個壓力集團所獲得的政治影響是由所有壓力集團提供的壓力共同決定的。”當然,政府也有可能從社會穩定的角度來考慮製定一些有利於弱勢集團的規則。

最後,政府也是經濟人,會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謀求自己的效用或福利最大化。諾斯認為國家提供服務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保證統治者收入即壟斷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個目的的基礎上推動經濟增長。可以看出,政府的兩個目標有一致的方麵,也存在不一致性,政府供給的製度可能在低效用水平上達到均衡。因而,國家在競爭約束和交易約束下可能會界定一套有利於統治集團而無效率的產權結構。

(二)國家信用與政府信用

國家信用(也稱財政信用),是以國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為主體,按照信用原則籌集和運用財政資金的一種再分配形式。它包括兩方麵的內容:一是國家運用信用的手段籌集資金,如發行國庫券、地方政府債券、財政統借統還外債等;二是國家運用信用手段供應資金,如以有償的方式安排的某些財政支出。在這裏,國家起主導作用:舉債時,國家作為債務人與國內外債權人發生信用關係;提供信用時,國家又作為債權人貸放資金,支持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

從定義可以看出,國家信用和商業信用的基本內容是一樣的,都是借貸-償還關係,隻不過信用的主體發生改變,國家信用關注的焦點是價值的運動。國家信用體係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認識。從財政收支看,包括財政收入信用和財政支出信用。財政收入信用包括:(1)發行政府債券(國債券:國庫券、經濟建設債券、財政債券、特種國債等;國際債券;地方政府債券);(2)借款(國外借款:外國政府借款、國際金融組織借款、商業銀行借款;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借款;郵政儲蓄);(3)存款;(4)社會保險基金。財政支出信用包括:(1)財政有償投資(債務資金運用);(2)財政周轉資金(支農周轉金、事業周轉金、扶貧周轉金、科技三項費用和新產品試製周轉金等);(3)小型技術貸款;(4)基本建設撥改款。從信用層次看,包括中央財政信用和地方財政信用。中央財政信用由財政部信用(主要指國債)和財政部委托信用(中央各部門發行的專項債券、基本建設撥改款)構成;地方財政信用包括各種形式的周轉金、預算外專戶存儲、地方公債。

國家信用是社會信用體係中的一種特殊信用,它是財政與信用的結合體。與其他信用形式相比,國家信用有以下特征:(1)國家信用的國家主體性。發行公債時,國家信用是以政府與債務人發生的信用關係,公債的發行權、資金支配權和債務收益率都掌握在政府手裏,政府處於信用關係的主導方麵,債權人隻是這種關係的承受者。(2)國家信用的自願性。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是公債,公債的發行或認購建立在認購者自願承受的基礎上,認購者購買與否以及購買數量由其自行決定,不存在強製和攤派。(3)國家信用的有償性。通過發行公債籌集的財政資金,政府必須作為債務而按期償還,此外,還必須按照事先規定向認購者支付利息報酬。(4)國家信用的政策性。國家信用是貫徹國家政策、實現國家宏觀經濟目標的重要手段,政策性明顯:一是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著重考慮投資的宏觀效益、長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加強基礎產業、“瓶頸行業”和社會基礎設施而不惜承擔低利、無利甚至虧損風險進行投資;二是貫徹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側重扶持“老、少、邊、窮”地區以及困難的企業和個人。

國家信用和政府信用之間的區別:首先,二者的產生時間不一樣。國家信用是在最早的財政分配形式——稅收出現之後,隨著國家的發展而出現的一個財政分配範疇。公債是其最初形態。政府信用是伴隨著國家機器的建立而產生的,國家的建立意味著政府官員和一般公眾兩個集團區別開來,無論官員是對君主還是對公眾負責,委托-代理關係都隨著國家的建立而存在。因此,政府信用的產生早於國家信用。其次,二者的內涵不同。國家信用即財政信用,主要指國家的債權和債務關係,內涵單一;政府信用既包括政府整體的信用又包括政府組成人員的信用,不僅涉及經濟層麵的信用而且包括公共權力的委托-代理。最後,產生的條件不一樣。國家信用產生的首要原因是財政支出的需要,政府的規模日益擴大,功能日益完善,財政支出日益增加,公債成為政府除了征稅之外克服財政危機的補充手段。必須有社會閑置資金、近代化的金融機構、全國性的金融市場以及較為發達的信用製度。政府信用是隨著政府的設立、政府機構人員的到位而自覺產生的,在不同的文化理念、價值觀念、社會製度下,政府信用的要求不一樣。作為整個社會信用體係的一部分,一方麵,政府信用對其他形式的信用起著引導和垂範的作用,另一方麵,政府信用的維護有賴於信用製度的完善和個人、企業信用水平的提高。

(三)政府信用與政府失靈

市場機製這一“看不見的手”本身不能解決所有的經濟問題,離開了政府的市場無法正常運轉,國家幹預經濟不僅有自己的空間而且有存在的必要。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是導致市場機製在這一產品領域不能正常發揮作用的直接原因。為彌補市場缺陷、糾正市場失靈,現代政府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資源配置者、產權保護者、經濟調節者、收入的再分配者、公共產品的供給者等諸多角色。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凱恩斯主義一度成為治理市場失靈、挽救經濟危機於既傾的“靈丹妙藥”。政府在幹預經濟的過程中若分寸拿捏不準,不是出現幹預不力就是過度幹預,從而扭曲“政府幹預彌補市場機製缺陷”這一初衷。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出現的“滯脹”現象以及政府過度幹預引發的其他問題,促使經濟學家思考“政府失靈”問題。

所謂“政府失靈”,是指政府幹預經濟不當,未能有效地克服市場失靈,卻阻礙和限製了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從而導致經濟關係扭曲,市場缺陷和混亂加重,以致社會資源最優配置難以實現。薩繆爾森指出,“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收入的分配時,政府失靈便產生了”。一般而言,政府失靈有以下幾種情形:其一,政府幹預經濟達不到預期目標;其二,政府幹預經濟雖達到了預期目標,但是成本高昂且效率低下;其三,政府幹預經濟活動達到預期目標且效率較高,但是外在負麵效應明顯。

薩繆爾森認為,政府失靈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1)沒有代表性的政府。有時候政府提供的方案的確代表了多數選民的利益,但是許多情況下多數未必戰勝少數。很多選舉者由於信息成本、成本-收益衡量,所以對選舉采取“理性的無知”的態度,不會認真參與投票,因此,公共選擇過程很可能被少數組織良好的特殊利益集團操縱,從而成為牟取小集團私利的手段。他們可以通過操縱投票程序、互投讚成票、收買選票來控製投票結果。

(2)政府的目光短淺和行為短期化。選舉壓力會導致政治決策上的目光短淺和短期行為,政府官員的行為明顯收到任期的影響,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不斷,有限的經濟資源不能合理配置。(3)政府活動的低效率。導致政府活動低效率的原因有:缺乏競爭機製、缺乏利潤動機、監督機製存在缺陷。一方麵,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是一種壟斷行為,由於沒有競爭對手,官僚機構可能過分投資,生產多於社會需要的公共產品(這是就西方發達國家而言,就我國來說,公共產品供給主要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公共產品供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