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政府信用與農村公共產品供給(1 / 3)

所謂農村公共產品,是相對於農民“私人產品”而言的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用於滿足農村公共需要的產品。我國農村公共產品包括農田水利設施、農業技術、農村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基礎教育等。農村經濟的滯後發展,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足。政府製度供給、公共產品供給不均衡是造成城鄉差距的重要原因,而後者是政府失信的重要表現。

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曆史與現狀

(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曆史沿革

新中國成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在公共產品的供給上采取了區別對待的政策,國家主要保障城市公共產品的供給,而農村的公共產品在很大比重上由農民投工、投勞、自籌資金解決。

從縱向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製。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采取了優先發展重工業、重點發展城市的策略。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國家憑借對農業生產資料賣方市場和農產品買方市場的雙重壟斷,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的方式,將農業部門創造的價值轉移到工業部門,農業為工業、城市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這種貢獻是以犧牲農業自身積累為代價的,農村公共產品主要靠農村自我供給,這種價值轉移無疑削弱了農業、農村自我供給的能力,農村公共產品供給走的是用勞動力最大限度替代資金的道路。

第二階段,改革開放到稅費改革前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製。稅費改革之前,農民負擔由四部分構成:一是國家農業稅;二是各種村提留,包括村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農村教育附加費、鄉村道路建設費等;三是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集資、鄉村範圍內的生產和公益事業集資和各種攤派;四是按國家法律規定農村勞動力每年應該承擔的義務工和積累工。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後,農民在公共產品方麵的負擔脫去了人民公社、大集體的外衣,但是農村公共產品仍以製度外供給為主,農民自己為農村公共產品買單,承擔著各種稅費,為農村公共產品籌措資金。

第三階段,農村稅費改革後。我國農村稅費改革從開始在安徽省試點,到全國20多個省市全麵鋪開,曆時三年,其中涉及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具體內容有:取消屠宰稅及各種統籌,提留和逐步取消勞動積累工、義務工;通過上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填補基層財政缺口;村內興辦各種其他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所需要的資金,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堵住基層政府向農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的“口子”,以減輕農民負擔,理順農村公益事業決策機製。農民在一定程度上不再被強製為農村公共產品進行成本分攤,如取消各種統籌、勞動工、義務工等即是。但是農村稅費改革並未革新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製,涉及農業生產和農民生存環境方麵的公共產品的提供,仍是以農民“自給自足”為主,農民並未從實質上擺脫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的責任。

(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現狀

首先,供給總量不足。當前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不足主要體現在兩方麵:一是農村發展急需的生產性公共產品嚴重不足。在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產出主要靠政府的資金投入,但隨著我國財政和稅收製度的改革,國家把更多的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任務轉嫁給了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但縣鄉政府的財力十分有限,特別是我國實施農村稅費改革,並在2006年全麵取消農業稅的情形下,縣鄉政府的財政更加困難,解決政府的基本開支就已經很困難,要進行農村的建設更顯得無能為力。農村發展所需要的,像大型水利設施、道路、電信電網等基礎設施出現嚴重短缺,大大限製了現代農業的發展,減緩了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進程。二是關乎農村民生的公共產品短缺。如農村的醫療衛生及社會保障都應該是政府所必須提供的公共產品,這些公共產品對於提高農民素質和農村的持續發展有重大的意義,但由於政府的缺位,這些產品的供給嚴重不足,反而成了農民的主要負擔。

其次,供給結構失衡。我國農村地區是否提供公共產品,提供什麼公共產品,不是依據農村需要,而是根據基層政府指令決定的;基層政府在政績考核和經濟利益驅動下,其行為目標和農民的需求很可能不一致。這種自上而下的供給決策機製造成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結構失衡,突出表現在兩方麵:(1)直接影響農業發展的生產性公共產品,如大型水利灌溉設施、大型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農作物良種的開發和培育、有關農產品市場供求信息的預告等,以及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軟公共產品,都存在供給不足的窘境。(2)非生產性公共產品供給過剩,典型的如樓堂館所、農貿市場、歌舞劇院、“美化”景點等政績工程建設過多;基層政府的行政服務供給違背效率原則。

最後,供給效率低下。農村公共資金使用效果差,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效率低,突出表現在以下三方麵:(1)財政農業支出實行分塊管理,有限的資金不能形成合力。我國政府對農業的投入渠道較多,財政對農業的支出分部門管理,涉及政府的多個職能部門。由於分屬不同部門管理,財政資金在使用方向、實施範圍、建設內容、項目安排等方麵不同程度地存在條塊分割、除了上級轉移支付外,幾乎沒有其他經費來源,但各級財政對鄉鎮的轉保證的情況下,基層政府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主體地位逐步消失。(2)稅費改革後農村公共產品的財政投入渠道不健全。稅費改革取消了鄉統籌等製度外收費,國家相應補助地方一定轉移支付資金,但除了確保鄉鎮機構正常運轉和義務教育經費正常需要外,對其他公共產品投入隻是籠統地規定“新增教育、衛生、文化、計劃生育等事業經費主要用於農村,用於縣以下的比例不低於70%”,沒有作出硬性的專門規定,實際工作中農村公共產品提供存在經費困難的問題。(3)稅費改革後部分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質量下降。公共服務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流失,突出反映在農村義務教育方麵,由於農村教職工工資大大低於城鎮,骨幹教師大量流失,部分基本公共服務提供麵臨挑戰。

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