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市場主體獲取信息需要花費成本。例如,要獲取交易對方的信息就必須花費時間及人力、財力展開調查,或者委托專業機構調查。因此,一些市場主體不能獲取信息,例如承擔不起調查費用,或者不願獲取信息,因為獲取信息的成本可能很大甚至超過收益。此外,由於獲取信息成本的存在,市場主體的知識、財富、能力各異,獲取信息的積極性各不相同,因此,市場主體之間獲取的信息必然是不相同或不相等的。
第三,市場交易主體的信息壟斷。擁有較多或較高質量信息的交易一方傾向於隱瞞信息,因為較多市場信息的擁有者在市場交易中更有利,況且獲取信息花費了成本。生產者或銷售者總是傾向於提供較多有關商品的正麵信息,隱瞞或者忽略負麵信息,有時交易主體甚至會提供虛假信息給對方,比如假冒偽劣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顯然不會提供真實信息給對方。
第四,信息傳遞需要時間,況且信息傳遞渠道並不總是暢通的。市場主體即使願意提供信息,或者願意收集信息,但完全可能不能及時獲取信息,或者不能獲取全部信息。尤其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市場主體獲取信息的方式和渠道各不相同,因而市場主體獲取的信息存在明顯的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信息披露製度的完善,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將降低。但由於信息傳遞的時空限製以及信息披露的程度限製,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仍然存在,直接影響到交易行為的透明度和信息傳遞的效果,信用缺失者可能利用信息的透明度差和傳遞不暢,給其他市場參與者帶來損失。信息不對稱程度越大,授信主體遇到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授信主體的信息成本就越高,市場交易費用就越大。
由於信息不對稱,在市場交易的前後分別可能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和企業一樣,公共權力在公眾和政治家、行政官僚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由於信息不對稱也會引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三)政府中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問題最早出現在西方經濟學的企業理論中,主要指企業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企業的經理層為了謀求不正當的私利而采取損害企業股東的利益的機會主義的行為。政治委托-代理問題出現於近代,人民(或公民)在名義上或實際上成為政治委托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人民的委托成為政治代理人直接行使公共權力。
由於現代政府是一個科層製的組織,政治委托-代理必然由多級委托-代理鏈條組成。任何級別的政治代理人都具有雙重角色:公職人員和社會個體。作為社會個體,他有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動機;作為公職人員,他希望通過自己對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實現仕途升遷、獲得更高的社會聲望和事業成就,這構成了其政治偏好,即在現存的政治安排中謀求個人政治效用最大化。經濟效用最大化和政治效用最大化並不是相互對立的,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政治效用的提升會帶來經濟效用的改善,二者是正相關的關係。經濟效用最大化首先麵臨的問題是“合法性”問題,即通過正當的途徑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自利的前提是不損害他人利益。經濟人與政治人角色內在衝突、委托人與代理人目標函數不一致、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是政治委托-代理關係中需要解決的三大問題。
政府行為涉及一個雙重“委托-代理”關係:
(1)公民與政府機構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委托-代理關係廣泛存在於社會經濟生活中,隻要所有人和經營人或控製人發生分離,委托-代理關係就會出現。第一重關係中,公民是委托人,政府是代理人。學者張軍認為:“對於一個產權製度來說,完備的產權……(包括)在權利允許的範圍內以各種方式使用權利,即使用權;在不損害他人的情況下可以享受從事物中所獲得的各種收益,即用益權;改變事物的形狀和內容,即決策權;通過出租可以把用益權轉讓給別人或把所有權出售給別人,即讓渡權。”這表明,政府對公共權力有一種“準產權”:政府長期占有公共權力,實際上已經擁有了包括公共權力的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同時負擔部分成本;但是又不完全擁有收益權,也不擔負全部成本,對公共權力運用的結果相對於政府來說也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即政府不完全承擔自身行為的結果。但相對於政府官員來說,政府與公共利益有更近的關係,作為公共機構的政府,在一定的程度上是民意的表達,是公共利益的載體。以至於亨廷頓說道:“公共利益既非先天存在於自然法規之中或存在於人民意誌之中的某種東西,也非政治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一種結果。相反,它是一切增強統治機構的東西。公共利益就是公共機構的利益。它是政府組織製度化創造和帶來的東西。在一個複雜的政治體係中,政府的各種組織和程序代表著公共利益的不同側麵。”他舉例說:“英國的公共利益的近似值就是英王、內閣和議會各機構的利益。”
(2)政府機構與官員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政府是委托人,官員是代理人。政府官員並不會因為在政治市場中而改變在經濟市場上的“經濟人”本性,其追求的仍然是個人效用最大化,追求自身的名譽和地位。從“經濟人”的角度出發,政府機構和官僚的目標和公眾的目標不一致就不容回避,很可能政府機構和官僚指定和執行的公共政策的結果偏離公共目標,所設置的公共機構不能夠代表公眾利益,不能發揮應有的公共職能。官員擁有的權力相對於政府來說又小,在製度中,官員隻擁有公共權力的使用權,而不擁有直接的收益權,對執行公共權力的成本、所產生的結果所負的責任也更小,外部性更大。現代政治體係中,由於行政管理中專業分工不斷地細化和深化,高度的分工和專業知識使局外人很難了解;另外政府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是集體生產的,在集體合作生產中,每個人的績效不能很好地被區分和衡量。因此,作為信息優勢者的政治代理人,擁有一些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政治代理人的本性中又包含自利的成分,那麼,政治代理人就可能用信息優勢謀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