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通過規範再分配秩序,實現富人和窮人在分配上的相對公平,彌補和完善市場分配的不足,以此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切實而盡快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建立健全科學的利益補償機製
建立健全科學的利益補償機製是有其理論依據的。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VilfredoPareto)提出了帕累托改進理論。所謂帕累托改進,即在總資源、總財富不變的情況下,如果對某種資源配置狀態進行調整和改變,使一部分群體的生活狀況得到改善,而其他人的境況至少不變壞,符合這一性質的調整和改變被稱為帕累托改進。反之,就是非帕累托改進型的製度變遷。在非帕累托改進型的製度變遷過程中,必然出現一部分人利益相對受損的狀況。在新製度的安排中若不對利益受損者進行相應的補償,那麼,新製度的實施和推行就會受到影響,改革也會因包袱過重而難以為繼。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社會生產力有了巨大發展,社會財富急劇增長,人民生活狀況得到明顯改善。但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改革開放過程中我國湧現的一種規模龐大的社會群體,我們一般稱之為“弱勢群體”或“困難群體”,這種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極不相稱的社會群體的大量產生,背後的問題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這一社會群體同樣參加了國家的經濟建設,同樣為改革發展作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然而,他們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回報。這種勞而不得或者勞而少得的現象,會作為一種社會心理長期存在,這種社會心理就是不平等感和被剝奪感,一旦轉化為社會行為,必將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從而為社會注入許多不穩定、不和諧的因素。因此,黨和政府根據普遍受益原則和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價值目標,建立遍及城鄉各個領域的利益補償機製,將有助於減少利益受損群體的不平等感和被剝奪感,有助於改革政策的繼續推進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早日構建。利益補償機製主要是對我國改革過程中利益相對受損的階層或個人,尤其是對以失地農民與下崗工人為主的弱勢群體實行的一種社會救助製度。具體而言,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麵來著手:一是構建社會安全網,完善社會保障製度;二是不斷完善弱勢群體利益傾斜和保護政策;三是大力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和社會慈善事業。
(一)構建社會安全網,完善社會保障製度
市場經濟實質上是一種優勝劣汰的經濟製度。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到現在,利益競爭導致的利益分化使得居民收入差距持續拉大,社會風險不斷擴張,社會安全和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從這個意義上說,構建社會安全網,對失業下崗、年老體弱、傷殘疾病的社會成員提供安全性保障,已經成為我國在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亟需解決的問題。社會保障是社會安全網的核心內容,完善的社會保障體係及其製度是協調不同階層、各個群體之間利益矛盾的重要途徑,是實現社會公平與社會安全的有效手段。可靠的社會安全網和完善的社會保障製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各階層、各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化解社會階層與群體之間的利益摩擦,從而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著名經濟學家阿瑪蒂亞·森在他的著作《以自由看待發展》中提出,涵蓋社會保障機製的社會安排分為兩種:一種是扶持導致型,是政府通過扶持而建立起的社會保障機製,也就是說,扶持導致的過程不依賴於高速的經濟增長,而是依靠精心策劃的社會扶助計劃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安排來發揮作用;另一種是增長引發型,即這個過程的成功取決於利用增長帶來的經濟繁榮來擴展有關的社會服務。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我國人口多,底子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存在以及貧富差距較為嚴重,單純依靠增長引發型往往會使社會保障機製得不到發展,使利益矛盾和利益分化更加明顯,無助於我國政治的穩定與社會的和諧。因此,我們在大力發展經濟,依靠增長引發方式來建立社會保障機製的同時,還要采取扶持導致的方法完善社會保障機製,不能隻抱著隻有經濟增長了才有足夠的資金來實現,或者先實現經濟增長再實現社會保障機製完善的思想。
在2004年3月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我國首次把“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製度”載入憲法,在此之前,我們並沒有把社保製度提到“國策”這個高度來認識。因此,到現在仍然存在著理論不足、立法滯後、保障欠缺、城鄉分割等方方麵麵的現實問題與不足。而西方發達國家在社會保障方麵已經走過了一個多世紀的發展曆程,創造出了許多不同類型的保障模式、積累了大量相關的有益經驗。對此,我們需要在充分尊重國情和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區分輕重緩急,實施“梯度”推進戰略,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障製度。
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必須盡快建立起由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三者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麵合理負擔的統一社會化管理的社會保障體係;逐步建立起覆蓋所有勞動者、管理法製化,服務社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社會保障管理機製和運行機製;逐步形成多形式、多層次的社會保障格局,進一步提高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低收入階層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真正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別是要關心困難群體的生產和生活問題。例如,中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從2003年起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到2010年逐步實現基本覆蓋全國農村居民,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中國農村存在的“看病難、看病貴”現象,被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稱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典範”。此外,必須建立健全和切實執行最低工資保障製度,保障勞動者在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獲得維持其生存的基本權益及供養其家屬的最低費用。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必須逐步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建立和實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以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構建社會安全網,完善社會保障製度,在農村和城市的突破口與側重點各不相同。在農村,要以社會救助為突破口,以完善新型合作醫療製為重點,逐步推進養老保險製度,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係;而在城市,要以完善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機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為突破口,建立城市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係。
(二)不斷完善弱勢群體利益傾斜和保護政策
由經濟快速發展所引起的社會結構變遷,一方麵加快了中國社會的整體進步和國民收入的普遍增長,另一方麵加劇了社會利益的分化和貧富差距的懸殊,產生了一個較大的弱勢群體(或稱困難群體)。這一群體普遍身處困境之中,這種困境集中體現為“六難”,即住房難、醫療難、就業難、生活難、法律救助難、子女教育難。因此,執政黨有必要製定一些特殊的弱勢群體利益傾斜和保護政策,對他們進行適當的利益補償,這是緩和人民內部矛盾、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現實需要和重要保證。正如赫爾曼所指出的那樣,在快速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收入分配不平等急劇擴大時,社會對這類不平等的忍耐性可能很大。但是這一忍耐就像一張信用卡一樣,它僅能支付到某一天,超出期限,就必然會出現麻煩,或許是災難。因此,執政黨隻有高度關注弱勢群體的生產生活狀況,不斷完善弱勢群體利益傾斜和保護政策,我國的經濟社會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能切實而盡快地建成。
製定特殊的利益傾斜和保護政策,加大對弱勢群體的利益扶持力度,這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內在需要。中國利益群體因其所占有資源在社會中有強勢和弱勢之別,決定了他們對黨和政府決策的影響力會有所不同。為了減少這種不同的產生,黨和政府在製定政策時應注意向弱勢群體傾斜。例如,由於弱勢群體的特殊情況,為他們製定特殊的就業政策是極其必要的。除此之外,黨和政府要對弱勢群體的利益進行適當的補償,要堅持適度原則,防止政府的財政負擔過重和產生利益補償的負麵效應。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采取“造血型”的方法,黨和政府不是將國民生產總值的一部分回歸利益受損者手中,而是注重改善利益受損主體的生產和生活基礎設施,提高受損主體的素質,強化利益受損主體的競爭力和適應力。例如,逐步深化農村綜合改革,農業稅、牧業稅、特產稅全部取消,不斷加強支農惠農政策,全麵實現農村免費義務教育等。
更為重要的是,完善維護弱勢群體權益的法律保障製度。我們說利益失衡,第一個失衡就是弱勢群體和高收入群體在權利享有上的不平衡,因此要想使弱勢群體和高收入群體的利益獲得一個均衡點,最緊要最直接的就是給弱勢群體賦予和落實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相應權利。通過製度賦予其均衡的權利,將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和政治參與行為納入製度化規範化的渠道。不斷製定和完善與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相關的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保護他們在教育、經濟、醫療、勞工製度等方麵的合法權益;不斷製定和健全相關的社會救助和法律援助法規,進一步促進社會救助和法律援助製度的發展和完善,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形成一係列配套的福利性的法律谘詢服務與法律援助體係;進一步完善現有的國家賠償、申訴控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救助製度,使弱勢群體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三)大力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和社會慈善事業
大力發展社會公共事業,包括住房、教育、醫療、治安、衛生、環保等有關人們切身利益的領域。由於這些領域麵對的是全體公民,受益者也是所有社會成員,因此,必須由政府投入、政府主導,其著眼點和落腳點必須從實行公共利益均等化和維護弱勢群體的原則出發,而不能任其盲目發展。
社會慈善事業是在政府的倡導、幫助和扶持下,由民間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組織與開展活動,對社會中遇到不幸或災難的人,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無私的奉獻和支持的事業。它是一種有益於社會和人群的社會公益事業,是對社會保障體係的一種必要補充。慈善事業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實現形式,按照經濟學家厲以寧的解釋,社會分配可以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以競爭為動力的分配,即根據能力大小決定收入多寡;第二層次是以公平為原則的分配,即通過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第三層次是以道德為動力的分配,即有錢人自願把錢分給窮人,也就是慈善事業。可見,慈善事業是以社會成員自願捐獻的款物為經濟基礎,是以社會成員的慈善心為道德基礎的。也就是說,慈善事業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麵出發,通過實際的自願捐贈等行為和舉動,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業也可以說是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綜合體現。毫無疑問,慈善事業是社會利益協調、利益平衡的調節器,是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重要力量。它既起著扶貧濟困、安老助孤的作用,同時又在緩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疏理人際關係方麵發揮著巨大的功能,具有深遠的傳統性、鮮明的社會性和廣泛的群眾性。
比如,世界首富比爾·蓋茨。真正讓比爾·蓋茨獲得世人尊敬的,不僅是他創立了微軟產品,以及對IT產業的貢獻,而且是他對慈善事業的熱衷與付出。蓋茨和他的妻子投入近半家產,創建了比爾·蓋茨與瑪琳達基金會。僅2005年,蓋茨夫婦就捐出60億美元,打破和刷新了人類曆史上無償捐款的紀錄,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年度開銷不相上下,其中大部分用於援助貧窮地區提升教育水平和預防和治療危害人類的疾病等。在他的影響和感染下,全球第二大富豪巴菲特也於2006年7月宣布將370億美元捐給了蓋茨的基金會。美國前總統卡特讚歎說,比爾·蓋茨與瑪琳達基金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組織,已經拯救了至少70萬個生命。2010年,巴菲特和比爾·蓋茨發起“捐贈誓言”活動,鼓勵世界上的富裕人士在他們生前或者去世之後向慈善事業捐贈50%或者更多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