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構建利益整合的有效機製(3 / 3)

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要求全社會形成一個高度關心弱勢群體的良好氛圍。關心弱勢群體不僅僅是黨和政府的特有責任,同時也是全社會每個人的共同責任。隻有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一種關愛弱勢群體與困難群體的良好氛圍,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才能真正落實,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能盡快建成。因此,要鼓勵“富人”通過多種方式向貧困地區或貧困家庭捐獻財物,鼓勵社會成員奉獻愛心,在全社會形成互幫互愛、公平正義的良好氛圍。

當然,“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要想徹底改變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社會保障和慈善事業隻能是眼前之策,而不是長遠之計。黨和政府應當通過政策的傾斜、資金的扶持和技術的幫助,為弱勢群體搭建致富平台,使他們能有機會通過有效的方式為自己謀利益。這不僅能夠解決弱勢群體的生存問題,而且能夠激勵他們向更高層次邁進,從而徹底解決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和發展問題。

三、建立健全公正的利益調解機製

從整體上看,我國目前的利益調解機製延續了計劃經濟時代的基本模式,通過政治體製改革,盡管我國的利益調解機製在原有基礎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改進,但是依然存在著一些結構性障礙,這集中表現為兩個方麵:一是對經濟發展規律的適應相對緩慢;二是對社會利益的調解更多的是以單純的硬性控製為主要方式。

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矛盾特別是利益矛盾凸顯期,社會利益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利益群體出現分化重組,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差距逐漸擴大。由此引發的社會衝突和社會糾紛不斷增加,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與和諧社會建設的重大問題。為防止和避免利益衝突、利益矛盾上升為群體性事件或惡性事件,必須建立健全社會衝突、利益矛盾常規化的多元調解機製。這種常規化的多元調解機製要綜合運用政策、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調節和處理利益矛盾和利益糾紛,特別是運用法律手段調解和處理矛盾糾紛,還要綜合運用協商、調解、教育等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調整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解決人民內部的利益矛盾和利益糾紛。

第一,注重政策調解。調解不同利益群體、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摩擦、利益糾紛和利益矛盾,首要的是不斷提高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政策決策水平,在製定政策或進行決策時要盡量周全細致,找到最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與不同群體的具體利益的結合點,堵塞各種政策與製度漏洞,保證分配領域的正常秩序,做到統籌兼顧、公平公正。因此,一方麵,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製定政策、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麵群眾的利益,高度重視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了解民意,集中民智,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作出決策;另一方麵,在相關政策出台時善於利用各種信息資源充分研究、論證,鼓勵涉及利益各方對公共政策的內部辯論與公開討論,必要時要進行試點或者模擬,隨時糾偏,讓黨委和政府的公共決策更加透明和理性,堅決糾正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杜絕出現從部門與行業利益出發製定政策的現象,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的決策引起社會矛盾與衝突。通過製定政策或完善決策,為不同所有製、地區、行業的社會成員參與平等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運用法律調解。加強立法和司法等方麵的工作,加快公民權益保護、權力監督製約、糾紛調解等方麵的立法,盡快形成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法律法規體係。強化司法機關的調解意識、調解職能和適用範圍,規範司法調解行為,對依法能夠適用調解程序的案件,全力進行調解,努力把調解貫穿在訴訟的全過程中。

第三,強化行政調解。強化行政部門的調解職能,摒棄重管理輕服務、重裁決輕調解、重處罰輕教育的錯誤觀念和做法,切實轉變行政理念,嚴格行政調解程序,把化解矛盾貫穿到部門業務工作中去。加強政府各部門處理突發事件與危機事件的能力,建立社會預警機製、應急處置機製和責任追究機製。增強黨與群眾的溝通能力,及時收集和掌握社會輿論,準確把握社會利益矛盾的苗頭與發展動向,盡可能及早化解社會利益矛盾,或在矛盾的萌芽狀態就解決利益矛盾。對因利益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機製解決處理,絕不能貽誤時機、激化矛盾。隻有采取科學有效的行政方式,慎重處置和妥善調解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才能防止矛盾激化,穩定群眾情緒,贏得群眾的理解與支持,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加強人民調解。擴大基層調解組織的覆蓋範圍和工作範圍,發揮社會群團組織、民間組織、中介組織等各方調解矛盾糾紛的積極作用,通過這些組織來調解社會成員的利益衝突,防止和避免黨群之間、幹群之間的直接衝突。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強化人民調解員教育培訓,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政策素養,增強其調解意識和調解能力,為社會穩定提供一道安全閥門。

第五,重視教育調解。妥善處理各種利益糾紛、調解各種利益矛盾,還必須充分發揮教育調解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圍繞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最直接、最關心的利益展開,探尋新形勢下教育調解的特點和規律,力求靈活多樣,喜聞樂見,從釋疑解惑、調適心理、理順情緒入手,將幹部、群眾的思想統一到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來,提高廣大群眾的思想文化素質,幫助他們形成正確的價值取向與利益取向,引導人們正確看待當前社會利益分化的現象,認識到因主客觀條件、能力、基礎等不同而導致的利益分配差異的客觀性,認識到“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要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需求,區分不同層次,因人施教,將思想教育、政治導向、道德示範、文化陶冶以及法紀約束有機地結合起來。

總之,利益矛盾與衝突有多種調解方式和手段,包括政策調解、法律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教育調解等。在實際工作中,要根據矛盾實際,采用適宜的調解方式,充分發揮這些手段在化解利益矛盾和衝突中的作用。隻有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調解機製,協調好方方麵麵的利益關係,處理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和不同群眾的特殊利益、具體利益的關係,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利益矛盾與糾紛,特別是運用法律手段調解和處理矛盾糾紛,才能為廣大社會成員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為緩解社會矛盾、協調利益關係提供一個“減震器”,為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提供一道“安全閥”。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約束機製

“利益約束機製,主要是通過法律和道德對人們獲取利益的行為進行約束。人們獲取利益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和道德規範的雙重約束。”要使“孜孜求利”的市場主體在“看不見的手”的指引和調節下,實現個人之利、他人之利與社會之利三個方麵之間的有機統一,就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約束機製。利益約束機製的核心和重點是要解決一個規範和公正的問題。法律和道德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為的調節器與控製器,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約束機製,就是要對那些不規範、不道德、不公正、不合法的逐利行為,給予及時有效的製止、引導、糾正和懲處。

第一,加強法製建設,引導人們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獲取利益。法律作為社會規範的重要形式,規定人們的行為方式,協調人們的社會關係,維持社會的基本秩序。各級黨委和政府通過製定法律及相關製度、政策,正確反映和兼顧各個階層和不同群體的利益、願望和要求,加強對利益主體的法律約束和製度規範,規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規範利益主體及其行為,引導人們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獲取利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獲取個人利益,防止在利益的取得過程中采取權錢交易等非法手段,堅決糾正和嚴厲懲處各種損害群眾利益和非法獲取利益的行為,從法律和製度層麵規範人們的求利行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減少社會利益的矛盾與衝突,進而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求利環境,彰顯社會財富分配的公平與正義。

第二,加強道德建設,規範和約束人們的利益動機和利益行為。道德是引導個體合理確定利益目標和選擇利益行為的內在約束力量。近年來,社會上拜金主義、享樂主義以及極端利己主義和自私自利思想使一些人不擇手段地獲取利益,結果加劇了社會利益分化,使社會不公平現象增多。因此,要從思想教育入手,加強社會主義利益觀的宣傳與教育,引導人們合理選擇利益目標,自覺調整利益需求,科學地選擇利益行為。要從道德方麵加強教育與宣傳,建立道德儲蓄機製、誠信管理機製、道德代價補償機製等,通過對利益行為的肯定與否定、讚許與譴責等來幹預和影響利益活動,引導人們通過正當方式和途徑去追求個人利益,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獲取個人利益,而不能采取不正當、不道德的手段,依靠犧牲他人利益的方式來獲取個人利益;引導人們正確處理利益關係,尤其是廣大幹部群眾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道德約束與內在規範使人們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利益觀,有力抵製市場經濟帶來的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負麵影響,使人們在選擇利益行為時做到自重、自律。

第三,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之間利益關係。各種社團和行業協會的自律機製等也是利益約束機製的重要內容。因此,需要著力加強這方麵的工作,以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有效的利益約束機製。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組織為了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利益關係,維護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和正當利益而製定的對全體行業自律組織的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包括兩個方麵:一方麵是行業內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遵守和貫徹,另一方麵是行業內的行規行約製約自己的行為。而每一方麵都包含對行業內成員的監督和保護的機能。在我國逐漸形成的“國家·社會·市場”結構之中,行業協會製定自律規則,對業內經營活動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作出規定,實際上是行業內部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一種有效措施。行規和行約的製定和執行對會員的獲利行為無疑起到一種監督與約束的作用,推動本行業規範健康地發展。

總之,利益約束機製是社會基於現實利益關係和製度關係,旨在規範和約束各種利益主體求利行為的製度體係與管理體係,促使個人或群體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協調利益關係,規範利益行為。法律製度和道德規範共同構成社會規範,協同作用,約束人們獲取利益的行為方式,確保利益主體通過合情、合理、合法途徑獲取利益,從而協調人們的利益關係,維護社會的基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