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擴大群眾有序的政治參與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製,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範圍和途徑,豐富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企業職代會、社區、村民自治等基層群眾自治製度,正成為社會主義基本政治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基層民主的製度化,實施基層群眾自治製度,以保證基層群眾能夠依法行使知情權、監督權、選舉權、參與權和表達權等各項民主權利。通過完善廣大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發揮其主人翁精神,增強其政治參與意識,並逐步引導他們參與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通過喚醒和激發廣大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識,不斷擴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社會衝突和社會矛盾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緩解、有所消除。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在農村的村民自治和城鎮的居民自治方麵都取得了很大進步,收到了良好成效。例如,1998年11月,九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我國廣大農民的政治參與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基層民主製度的推進,廣大民眾可以通過選舉按照自己的意願來進行自主管理,農村的村民自治與城市的社區自治和選舉都在逐步推進。社區與村民自治不僅在民主選舉方麵取得了巨大的成績,而且在民主協商方麵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會”。在企業,2009年8月,全國總工會發出了職工裁減安置方案、企業改製方案等須經企業職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通知,這是進一步落實職代會參與權、決策權的一項重要內容。總之,在城鎮實行居民自治,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能夠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培養他們的參與意識,豐富他們的參政經驗,同時使各級領導機關的決策能夠切實反映民意,維護公民的合法政治權益。隻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證我國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在實現公民合理政治利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三)健全民主決策機製,拓展民眾的參政渠道
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各級領導機關決策評判和檢驗的標準和依據,要讓人民群眾成為決策的實踐主體。因此,必須進一步健全民主決策機製,拓展民眾的參政渠道,大力加強決策的透明性、公開性與參與性,實行重大決策公示、聽證、征求意見製度,專家谘詢、論證製度,黨委或政府例會列席、旁聽製度等。
第一,完善社情民意反映製度和重大決策社會公示製度。凡屬黨委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都要事先與廣大黨員和群眾通氣,組織黨員和群眾討論並聽取其意見和建議。不斷擴大社情民意征集範圍,開通各種民意征集渠道,使重大事項、重大決策進行社情民意征集製度化。同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重大事項,要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布,動員社會各界參與研究,研究的成果可以在媒體上刊登,使廣大民眾的有參考價值的意見與建議能夠及時反映到決策層。此外,建立健全社會公示製度,黨委和政府要完善各個層次的信息公開製度,如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廠務公開。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必須進行社會公示和舉行多層次的社會聽證會,保證廣大民眾廣泛參與決策過程,保證廣大民眾知情權、發言權和監督權的直接參與和切實落實,以維護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要將黨和政府的決策程序及方案等公開,使重大決策置於黨員和群眾的監督之下,既有利於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又有利於拓展廣大民眾的參政渠道。
第二,建立專家論證製度,完善各類谘詢組織。建立不受部門利益影響的獨立研究機構和谘詢機構,大力提倡“專家型”決策,組織專家圍繞其全局性、長期性、綜合性問題進行戰略研究與對策研討,提供科學的谘詢論證意見,謀求專門人才對決策的支持,保證專家參與決策的全過程;特別是重大決策方案出台前,必須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學論證。重大決策專家谘詢論證的範圍,主要包括涉及全國或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調整,涉及城市整體規劃和建設,涉及重大項目資金的安排,以及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重大建設項目的確定或調整等方麵的重大問題。此外,注重發揮專家學者在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中的作用,在解決人大常委會受理的疑難信訪案件、上級機關交辦的疑難案件中,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研究,提出專業的谘詢意見。通過完善各類谘詢、智力支持組織,明確這些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拓展知識分子的參政渠道,使他們能夠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推動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三,完善聽證製度,拓展民眾的參政渠道。聽證作為一種聽取社會各界尤其是利益相關者意見的方式,主要是以協調利益矛盾、多方參與決策為價值取向,有助於促進行政機關加強同公民之間的溝通,改善行政管理秩序與群眾的關係,有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進步,實現陽光政府,拓展民眾的參政渠道。我國從1996年《行政處罰法》首次引入聽證,“聽證”一詞開始流行。聽證會如雨後春筍,數量越來越多,而且不斷走入民眾的視野,走進民眾的生活。從2002年的第一次全國性、大規模的鐵路春運價格聽證會開始,我國進行了許許多多的聽證會,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成效,但仍有許多方麵需要進一步健全。比如,增強聽證會的公開性、透明性,明確聽證程序規則,全方位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加強公民參與聽證會的廣度和深度,使公民對所召開的聽證會有更深入的了解,包括聽證時間、聽證地點、聽證內容、聽證代表情況以及聽證結果等,提出更有價值的意見與建議,增強聽證的公信力。再如,不斷擴大聽證製度的應用範圍,一方麵對現有的可聽證的行政行為,其可聽證的種類應擴展,另一方麵對現有法律不可聽證的行政行為也應逐步擴展。除了改進和完善公共決策方麵的聽證製度,還應建立健全其他方麵的聽證製度,包括城市建設、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方案製訂等。又如,聽證會所需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加以規範。由於聽證會工作量大、準備時間長,還要請各方代表與有關專家,聽證費用由申請定價的相關單位提供,這在客觀上容易導致聽證會“走偏”。再如,對聽證會代表的產生方式及比例、聽證會的程序、範圍和內容、討論方式等進行相應的規定,聽證會代表的總體名額應廣泛並合理分配,具有代表性,以引導社會各階層民眾更好地參與聽證活動。
隨著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更為合理有效的公民參政形式與途徑將會出現,這些都會為我國公民的利益表達和政治參與提供製度保障,以此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民主法治、充滿活力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