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改進黨的作風和形象(2 / 3)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是非常必要的。但任何成功的經驗,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基礎,照搬照套是不行的。總之,西方國家官員高薪製值得借鑒,但這個借鑒,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立足於自身的發展道路。把握不好這一條,就隻能邯鄲學步,不但成功的經驗學不好,還可能丟掉自己的特色,從而影響自身的發展。

第三,以法保廉,從法製上鉗製貪腐行為。馬克思在分析國家權力的特性時指出,國家權力形式上表現為公共權力,是超然於社會之上的獨立力量。如果國家權力不受到約束,就會產生異化,日益與社會相脫離,淩駕於社會之上,由人用來進行統治的工具變成統治人的工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製建設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立法還很不健全,我國的廉政法律還沒有達到既配套又完備的程度,未能充分地適應廉政工作,主要表現在:現行廉政法律規定太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應急性、階段性強,相當一部分廉政政策規定是“水來土掩型”和“事後堵窟型”,適用一時一事,缺乏預先防範性措施。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監督主體在監督過程中隻能參照其他法律條款或基本原則,容易產生盲目性和隨意性。一些問題也往往由於處置界定不清而不了了之。

首先,加強製度建設和完善監督機製。搞好黨風廉政建設,要解決思想問題,也要解決製度問題,健全反腐敗法律製度。有了健全的法律製度,就可以使大家辦事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就可以使黨員和幹部受到有效的嚴格約束和監督。完善反腐立法,加強製度建設的內容很多,涉及方方麵麵,如瑞典製定了《反賄賂法》,新加坡製定了《公務員行為與紀律條例》和《防止貪汙法》,德國製定了《聯邦官員法》和《紀律懲戒法》,美國製定了《從政道德法》、《眾議員和雇員手冊》與《涉外賄賂法》,日本有《國家公務員法》與《陽光計劃》,法國有《關於政治生活財務透明度法令》、韓國有《公職人員道德法》等。這些反腐敗法律法規內容全麵、具體、可操作性強,是與非、罪與非罪的界定清晰,對某一違法犯罪行為的適用法律,公務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一目了然。以新加坡的《反貪汙法》為例,第30條第2款規定,對犯有貪汙罪的人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以外,還要判處5—7年的監禁或處以罰金,或二者並處之;作為公務員或公職人員,當別人向本人行賄時,應當逮捕行賄者並將其送交警察局,如果不這樣做又說不出充分理由,應被視為犯罪,應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或處以500美元的罰款,也可二者並罰。

當前,加強反腐敗製度建設和完善監督機製,應基於以下幾方麵的思考:一是改革現行製度,興利除弊;二是將現行一些比較原則的製度具體化,使其更具有可行性;三是加強對製度執行情況的監督,使製度充分落實,發揮應有的作用。不受監督的權力是注定要腐敗的。目前我國反腐方麵的法律還不多,特別是缺少關於反腐倡廉的基礎性法律、法規。為此,結合當前和今後反腐敗的實際工作,應加強健全和完善防範性法律,如財產收入申報法、國家公務員法;懲戒性法律,如建立健全反貪汙賄賂法;監督性法律,如公民舉報法。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需要,必須建立健全監督製約機製,製定各種監督性法規。要“努力做到領導幹部的權力行使到哪裏,領導活動延伸到哪裏,黨組織的監督就實行到哪裏。對領導幹部工作時間內的表現要監督,工作時間以外的活動也要注意。各級黨委都應根據形勢發展的要求。從不同層次、不同崗位領導活動的特點出發,以積極探索對領導幹部實施有效監督的途徑和辦法,努力提高監督水平”。

其次,建立健全獨立的、有權威的廉政專門機構。國家廉政機構是保證廉政法律得以實施,對官員腐敗行為進行防治和打擊的專門或者兼職的國家機關。法律賦予它高於一般國家機構的地位和職權,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它的基本特征。根據我國現有情況,黨的紀檢部門、政府的監察部門以及檢察機關是我國職能分工不同的三個廉政建設機構。較好的方式應當是在將現有三個機構合並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一個獨立統一的、有權威的國家廉政機構,專門負責反腐敗案件偵辦及其他廉政事宜。當今世界各個廉政工作做得好的國家,其廉政機構設置均是這一模式。如新加坡在總理公署下設有反貪汙調查局。該局長由總統任命,是一個直屬總理的專門的反貪汙機關,具有十分廣泛的權力。其任務是調查任何貪汙嫌疑或負責處理行賄受賄;調查任何逮捕的罪案;研究貪汙案例、提供防範方案給予有關部門考慮。調查局擁有絕對的權威,它享有速捕權、調查權和武力搜查權。由此可見,建立健全一個獨立統一的、強有力的國家廉政機構,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所不可缺少的,因此,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紀檢監察體製,完善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更好發揮巡視製度監督作用”。

最後,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切實保證嚴格執法。在反腐敗立法的基礎上建立了預期的法律秩序後,要由人來具體地貫徹執行。由什麼樣的人來執行,結果不一樣。“打鐵還需自身硬”,對執法人員要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對執法人員的選拔任用一定要嚴格把關。執法人員越是職務高,越要時刻自覺改造主觀世界、加強政治修養、鍛煉意誌品質,從而保證立法意圖的順利實現。對於反腐敗而言,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不管涉及什麼人,不論權力大小、職位高低,隻要觸犯黨紀國法,都要嚴懲不貸。”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甚至徇私枉法,反腐敗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我們在加大反腐敗立法力度的同時,要花更大精力和時間加強反腐敗執法工作,要克服當前反腐敗執法工作中失之於寬、使之於軟的現象。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加強反腐敗執法工作,保證反腐敗立法意圖的順利實現要比立法本身更為重要。在西方國家,一旦政府官員貪汙腐敗的罪名成立,將受到嚴厲的懲治與處罰。在判腐敗者刑的同時,還要追繳其全部贓款贓物,並課以罰金。西班牙法律規定罰繳3倍的罰金,法國法律規定追罰贓款、贓物2倍以上的罰金。除此之外,還要剝奪犯罪人數年乃至終生再次擔任公職的權利和機會。

總之,反腐倡廉建設事關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反腐倡廉建設是一項係統工程,需要長時間穩步推進,需要各方麵力量共同推進。隻有這樣,才能有所進展,有所突破。

二、轉變工作作風,避免形式主義和表麵文章

要改進黨的作風和形象,增強黨的公信力和凝聚力,就必須轉變工作作風,避免形式主義和表麵文章,因為優良的工作作風是凝聚黨心民心的巨大力量。對此,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以來,我們黨主要從四方麵入手:一是大興密切聯係群眾之風,二是大興求真務實之風,三是大興艱苦奮鬥之風,

四是大興批評與自我批評之風。正如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下決心改進文風會風,著力整治庸懶散奢等不良風氣,堅決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以優良黨風凝聚黨心民心、帶動政風民風。”

第一,大興密切聯係群眾之風。中國共產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係群眾,黨執政後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對於轉變工作作風,避免形式主義和表麵文章來說,大興密切聯係群眾之風既是重要內容,也是重要保證。人民群眾看重中國共產黨,不是看你說得動聽,而是看你的行動,是辦實事還是辦虛事,是辦好事還是辦壞事,看你是真心實意辦事還是虛情假意辦事,是積極主動辦事還是消極被動辦事。因此,要堅持人民是曆史創造者的曆史唯物主義觀點,強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真情關心群眾疾苦,真誠傾聽群眾呼聲,真實反映群眾願望,多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切實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係,利為民所謀。

黨員幹部大興密切聯係群眾之風,就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摸情況,察民情。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弄清群眾最關心、最看重的問題是什麼。在事關群眾利益、願望和要求的問題上,一定要真正關心,能解決的問題必須盡快給予解決,而不能漠然視之或拖遝推諉;與此同時,還要做好宣傳疏導工作,理順群眾情緒,切實凝聚人心。黨員幹部大興密切聯係群眾之風,就要深懷愛民之心,對群眾有感情。有無這種感情,對群眾的立場、態度就不一樣,問題解決起來和取得的工作成效也大不一樣。帶著感情去關注問題,解決問題就會不怕千辛萬苦,想到千方百計,克服千難萬險。反之,就會在困難和問題麵前退縮不前、淺嚐輒止,怕苦怕累、討價還價等。因此,隻有大興密切聯係群眾之風,廣大黨員幹部始終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切實做到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才能密切中國共產黨同廣大人民群眾的聯係,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與支持,進而增強黨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第二,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求真務實既是中國共產黨的思想路線的核心內容,又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一以貫之的科學精神,還是中國共產黨的優良傳統和共產黨人應該具備的政治品格。大興求真務實之風,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宗旨,始終不渝地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實際困難的事情,再小也要竭盡全力去辦。“要堅決製止追求表麵文章,不講實際效果、實際效率、實際速度、實際質量、實際成本的形式主義,杜絕講空話、說大話、說假話的惡習。時時處處堅持重實際、說實話、務實事、求實效,大力發揚腳踏實地埋頭苦幹的工作作風。”當前,改進黨的作風和形象,增強黨的公信力和凝聚力,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所謂‘求真’,就是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不斷地探索事物的本來麵目,認識事物的本質,把握事物發展變化的規律。所謂‘務實’,就是重實際、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求真與務實是辯證統一的,隻有求真才能做到務實,隻有務實才能求真。”以求真務實作風推進各項工作,多幹打基礎、利長遠的事。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學風和文風,精簡會議和文件,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反對弄虛作假。倡導勤儉節約、勤儉辦一切事業,反對奢侈浪費。全黨同誌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在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方麵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