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太籠統也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廠從日本引進一套化肥設備,合同有這樣一條:“某管線采用不鏽鋼材料。”沒有具體指明管線應包括閥門、彎管、接頭等。結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認為管線隻指管子,我方則認為包括其他,但由於合同沒能寫明,也無從交涉,幹吃啞巴虧。
同時,也應注意合同中的條款不能重複,更不能前後出現矛盾。例如,我一企業與外商簽訂了一份合同,在價格條款中有這樣一條規定:“上述價格包括賣方裝到船艙的一切費用。”而在交貨條款中卻又出現了這樣的規定:“買方負擔裝船費用的1/2,憑賣方費用單據支付。”這種前後矛盾的現象,最容易被人鑽空子。
爭取在我方所在地舉行簽字儀式
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舉行的合同締約或簽字儀式應盡量爭取在我方舉行。因為簽約地點往往決定采用哪國法律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中對出現糾紛采用哪國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一旦發生爭執,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據合同締約地國家的法律來做出判決或仲裁。
履行合同
在談判結束之後,談判者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著手執行談判的合同。在履行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堵住契約上的漏洞。
堵住契約上的漏洞
即使是最周密的契約也會有漏洞。例如,其中某些部分因敘述不當而顯得含混不清。這種漏洞之所以會發生,往往是因為談判者在洽談後,將某些程序或作業讓給其他人去做了。這種漏洞很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後果,假若對方抓住了這個機會,想要占你的便宜,那麼你就會遭受損失了。不願履行契約者常會利用遺漏了的或者含混不清的言辭來迫使對方依照自己的意思解釋;通常他們會利用下列三個步聚進行:
1.雙方再進一步研究,來補救這個契約上的漏洞;
2.由其中一方另寫備忘錄給對方,保證將來會采取某種行動來補救;
3.假若雙方在相當的期限內仍未作答,就要單方麵采取行動。
舉例來說:一家紙廠賣紙的條件是30天內錢要全部付清,而買方卻寫了一封信給紙廠,申明他們公司付現金的政策一向是10天內就付清,但是要有2%的折扣(也就是說隻付貨款的98%)。假若在相當的時間內,仍沒有收到回信的話,事情就要這樣處理了,而大多數的事情也就這樣解決了。曾有許多人在處理與貨品規格、付款條件、檢驗程序、增添零件等有關的事情時,都采用了相同的策略來和對方談判,不論所要處理的是什麼事情,他們所采取的方法總是一樣。如何能對付這種策略呢?很明顯,應該將這類的事情和程序清楚地寫入合約中,假若收到對方的一封備忘錄時,必須立刻加以回信,即使你沒能及時回信,也不要不好意思指出對方所做的單方麵行動和不履行契約的行為是不對的,對方這種不履約的策略是不公平的,你有充分的理由來保護自己,並且大可理直氣壯地指責對方為騙子。
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項
合同生效後,還會遇到各種情況,衝擊合同的效力,影響合同的履行。談判者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解決辦法。
一、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一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對方解除合同
在此情況下,首先,要了解對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以確定此行為是否合理;其次,如對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為己方違約所致,則應采取補救措施;第三,如解約是不可抗力所致,則可變更合同;最後,如係對方無理解約,則可通過協商或訴訟進行解決。
2.已方解除合同
己方解除合同必須堅持有理、有據的原則,並用書麵形式及時通知對方,說明理由。
二、履行挫折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各種幹擾或挫折。造成此情況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由於客觀方麵發生變化,二是由於主觀方麵的原因。如果履行挫折是由於第一方麵的原因所致,當事人應再次談判,實事求是地麵對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達成新協議。如是由於第二方麵的原因所致,談判解決不成,隻有根據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來解決。
三、經濟索賠
談判簽約的目的在於全麵、正確地履行合同,以實現各自的利益,但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常有違約情況發生。發生此情況,需要進行索賠時,當事人應先明確責任,提出相關索賠憑據,確定索賠範圍和金額,製定索賠方案。索賠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或司法解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