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3 / 3)

三、法律適用行為

所謂法律適用行為,是指法律適用主體依法將一般性法律應用於個別性涉法事實的法律行為。法律適用行為是法律適用的核心要素,是法律適用活動的法律形式。把握法律適用行為首先要理解法律適用的特點。法律適用行為的特點,即法律適用行為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現象與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和審判行為等其他國家機關法律行為的區分要點。法律適用行為的特點是法律適用活動本質的體現,也是法律適用活動本質的具體化。一般而言,法律適用行為除了具有一般國家機關法律行為的特點(法定性、強製性等)外,還有以下特征。

1.法律適用行為是針對已經發生的涉法事實的法律行為

這意味著法律適用行為主要是對已經發生的涉法事實作出法律規整,而不是針對尚未發生的社會現象作出法律規製。立法機關的法律適用是針對已經提交的法律議案作出的法律適用,行政機關的法律適用則是針對行政相對人已經提交的申請或者依法對已經發生的法律事實做出行政法律適用,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則是針對已經發生的案件作出司法適用。總之,法律適用行為是針對已經發生的社會現實的法律應用,而不是麵向未來可能發生的社會現象的前瞻性規範。這是法律適用行為與立法行為的主要區別。

2.法律適用行為是針對特定法律適用相對人的法律行為

所謂法律適用相對人,是指法律適用主體的法律適用行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法律適用行為所指向的是特定的相對人:立法機關的法律適用針對特定的法律議案提議人或其他有權啟動立法程序的相對人;行政機關的法律適用也是將一般的法律應用到具體的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中,所指向的也是具體的行政相對人;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是針對特定的案件,其原告、被告、公訴人、犯罪嫌疑人等也是具體的相對人。針對不特定相對人的法律適用本質上是立法活動,是對一般法律的具體化立法的行為,而不是法律適用行為。這也是法律適用行為與立法行為的一個主要區別。

3.法律適用行為是精神活動

法律適用行為主要麵臨的問題是解決一般性的法律無法直接應用到個別性的涉法事實的矛盾。這個矛盾的解決需要法律適用主體在一般性的法律與個別性的涉法現實之間進行縝密的法律推理、法律判斷和法律論證,其屬性是精神活動而不是強力行為。隻有當法律適用行為結束後作出相應的法律判斷,對法律判斷的執行才屬於強力行為。其中,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其精神活動的屬性最強,而且受到法官精神獨立原則的保障。就行政機關而言,法律適用行為往往是行政行為的一個階段,行政行為還包括對法律適用行為的執行,這是法律適用行為與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

4.法律適用行為的典型表現是司法機關的審判行為,但法律適用行為的範圍廣於審判行為

司法機關的審判行為是將一般的法律應用到具體的案件中去,是典型的法律適用行為。法律適用行為與審判行為的核心屬性是相同的。但法律適用行為還包括立法機關的法律適用行為和行政機關的法律適用行為,所以法律適用行為的範圍要比審判行為廣,其作為一個整體所體現出來的特征也與審判行為有所不同。審判行為是針對特定的法律爭議,具有爭訟對立雙方,而法律適用行為作為一個整體並不要求其針對特定的法律爭議。法律適用行為隻需針對特定的涉法事實即可。這是法律適用行為與審判行為的主要區別。

“麵對法律,法學家的任務有三:解釋、構造、體係。“當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邏輯體係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現象或意義脈絡的多樣性表現形態時,大家首先想到的補助思考形式就是類型。將某種法律現象類型化並以此為基礎進行思考,是法學思維的重要表現形式。法律適用行為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行為模式,要進一步對其進行法學意義上的探究,也必須對其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類型化。筆者認為,根據不同法律適用行為所表現出來的不同特點,法律適用行為可以分為司法法律適用、行政法律適用和立法法律適用三種基本類型。這三種基本類型之間存在著一個從立法到司法的遞進關係,即司法法律適用是最為嚴格且典型的法律適用模式,行政法律適用和立法法律適用是司法法律適用基本原理在立法與行政過程中的具體體現。

1.司法法律適用

所謂司法法律適用行為,是指司法機關將一般的法律應用到具體案件中並作出判決的法律行為。司法法律適用是最為嚴格且典型的法律適用模式。司法法律適用的法律適用主體是司法機關,在我國即審判機關。司法法律適用的客體是待審案件(case),在我國主要分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2.行政法律適用

所謂行政法律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將一般的法律應用到具體的行政活動中並作行政決定的法律行為。行政法律適用與司法法律適用相比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適用中的裁量權比司法主體在司法法律適用中的裁量權裁量幅度大。行政法律適用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社會組織。行政法律適用的依據是一般法律,不限於行政法律。行政法律適用的客體是行政主體的行政法律活動以及行政相對人的可被行政法所評價的社會活動。

3.立法法律適用

所謂立法法律適用,是指立法機關將一般的法律適用到具體的立法活動中並作出立法決定的法律行為。立法機關不僅立法,也在立法的過程中適用法律。立法法律適用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程序法意義上的法律適用,比如在立法過程中對有關立法程序法的適用,即將一般的立法程序法應用到具體的立法活動中去;另一類是實體法意義上的法律適用,比如在立法的過程中對立法草案的合憲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將一般法律作為標準來衡量具體擬立法條文的合憲性與合法性的立法活動。此外,在立法機關擔當違憲審查機關的國家,針對具體違憲審查動議進行的違憲審查活動也屬於立法機關的法律適用。

此外,法律適用的類型中還有其他授權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這類法律適用的特點一般與授權機關法律適用特點一致,或者根據其自身的屬性與立法、行政和司法法律適用的特點一致。比如仲裁機關的法律適用就可以被視為是一種準司法的法律適用,經行政機關授權的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也與行政法律適用保持一致,可以成為準行政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