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1 / 3)

法律適用的效果,按其所影響的範圍可以分為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所謂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是指法律適用對社會秩序的影響,也可以成為法律適用的意義。而法律適用的法律效果是指在法秩序以內法律適用對法律適用相對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稱為法律適用的法律效力。法律適用的意義和法律效力均以法律適用的結論為載體和前提,所以,下文首先從法律適用的結論入手分析法律適用的意義和效力。

一、法律適用效果之載體--法律適用結論

法律適用的結論,即法律適用主體依據法律將一般的法律應用到具體的涉法事實中所形成的法律判斷。法律適用的結論作為法律適用的一部分,必然具有法律適用的屬性,比如強製性、法律性、公開性等,除此之外,理解法律適用的結論應把握以下要點。

1.法律適用的結論是一種應然判斷

法律適用結論的應然性是由法律適用大前提的應然性決定的。作為法律適用大前提的法律規範屬於應然判斷,根據休謨以來的哲學原理,從應然判斷中不可能運用推論獲得實然判斷,隻能從應然中推導出應然,不能從應然中推導出實然。所以,法律適用的結論也屬於一個應然的判斷,隻是關於法律適用相對人“應當”承擔某種義務或享有某些權利的法律判斷。當然,根據演繹性推論的規律,作為結論的應然判斷與作為大前提的應然規範具有內容上的關聯性,即作為結論的應然判斷內容就是法律規範內容的具體化,這種具體化的客觀依據就是法律適用的客體--涉法事實。正是因為法律適用結論具有應然性,才會涉及法律適用結論的執行問題,比如司法裁判、行政決定都屬於應然判斷,都需要在相對人不自願履行的情況下進入強製執行程序,而這種對法律適用結論的執行並不屬於法律適用活動的範圍。

2.法律適用的結論具有具體性

法律適用結論的應然性是由法律適用小前提的具體性決定的。將法律規範中一般性的法律效果具體化,根據具體的涉法事實使之成為具有特定性的具體法律效果正是法律適用的本質。比如法律規範“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要處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具有很強的一般性。從這個規範中我們無法確定具體的權利義務主體及其內容。然而行政主體依據這一條法律規範作出的行政處罰則具有具體性,具體到哪個公民因為隨地吐痰被處以多少錢的罰款。在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中,行政處罰所設定的義務主體和義務內容都是具體的。

3.法律適用的結論是有關權利和義務分配

法律適用結論的內容,就是權利與義務的內容,法律適用相對人的確定,就是法律適用結論中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法律適用結論的實現,就是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可見,法律適用結論中涉及的內容,可以全部被歸為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法律適用的結論不涉及權利義務的變更或維持,那麼這就不是真正的法律適用結論。比如,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指導並不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針對行政指導相對人而言,這就不是一種法律適用的結論,相應的,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指導也不屬於法律適用行為;相反,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於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實際的影響,所以被視為一種行政法律適用的結論。

4.法律適用的結論具有可論辯性

所謂可論辯性,是指法律適用活動的結論不是絕對正確、普遍適用和不容修改的。排除法律適用結論的主觀性,即使法律適用結論完全是從演繹推理的涵攝所得,其結論也並非具有必然性。科學哲學上,在庫恩(ThomasKuhn)的科學範式革命之後,唯一正確解答的真理觀遭到批判,真理甚至被認為隻是“規範性科學”(normalscience),受製於支配性思維範式。以往人們一直認為,邏輯真理是絕對正確、普遍適用、不容修改的;它們是其他一切科學的基礎,是其他一切真理的標準,但其本身的真理性卻是清楚明白、不容置疑的。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在古代是亞裏士多德,在近代是康德,在現代是弗雷格和羅素。邏輯真理不具有絕對必然性,隻具有相對必然性,其理由如下:①一個邏輯常常是建立在許多基本假定或原則之上的,其中的命題(邏輯真理)隻是相對於這些假定或原則才是必然的;一旦否定或修改這些假定或原則,它有可能不再是必然的。②邏輯命題的必然性與推出該命題的邏輯係統的解釋有關,其真理性隻能在相應的解釋或模型中才能得到刻畫與說明。③邏輯命題相對於不同的係統和解釋,可能有不同的真值,其中有的在一種係統及其解釋中邏輯真,而在另一種係統及其解釋中不再邏輯真。

法律適用中的結論既然作為一種邏輯推理的結論,法律決定的結果就不再是“非此即彼”,而是“不僅……而且……也是”。隻有少數法學家還在執著於“唯一正確法律答案”,而多數人則追求裁判結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傳統的以確保得出確定法律答案的三段論推理模型亦逐漸喪失其權威性與說服力。如考夫曼以為:“精確的法律認識,法律的可計算性,根本不曾有過而且將來也不會有。它永遠隻是一種烏托邦。這種對法律適用結論可論辯性的認識,在法律適用實踐活動中就是要求法律適用結論具有可訴性。既然法律適用結論並不具有當然的必然性,為了能夠保障法律適用結論最大限度地接近法律適用的目的,就要求任何的法律適用結論都應該能夠經得起一定程度的審視。比如,行政法律適用的結論必須經得起法院司法審查的審視、而法院的兩審終審製甚至三審終審製也要求任何一級法院的司法法律適用必須經得起至少兩次法律適用過程的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