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2 / 3)

法律適用結論在不同類型的法律適用活動中表現不同:在司法法律適用中,法律適用的結論體現為判決或裁定;在行政法律適用中,法律適用的結論體現為行政決定;在立法法律適用中,法律適用的結論體現為一個立法性決定;在仲裁機關的法律適用中則表現為仲裁決定。這其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規定即傳統意義上的抽象行政行為並非行政法律適用,因為法律適用具有具體性,而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一般性。同理,不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事實行為或其他非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也不屬於行政法律適用結論,因為行政法律適用的結論必須具有以權利義務分配為內容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

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也稱為法律適用的社會政治意義,是指法律適用活動作為一個整體對於社會秩序或國家秩序所產生的效果。法律適用的社會政治意義有以下幾個方麵。

1.法律適用是國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這裏的政治合法性不是法學領域的合法性,而是政治學領域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就是指人們心中認為行政權對公民進行統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這樣一種態度,即人們相信行政權統治正當性的內心理由。政治合法性的基礎有很多,比如權力神授、家族繼承等。但自近現代以來,由於民主主義思潮的深入人心,行政權進行統治的合法性基礎就是“同意”,即《獨立宣言》中所說的“對統治的同意”。“根據社會契約論的國家模式,政府侵入私人自治領域的唯一合法有效的依據就是被統治者的同意(通過合法有效的立法表達)。隻有被統治者同意統治者對其進行統治,我們才能說這種統治是具備現代意義的政治合法性的。近代以來,政治合法性的根源即民主政治,這已經成為政治科學的共識。

但在任何民主國家,都是少數人對多數人的管理,即組成國家機關的人員在人口比例中永遠是絕對的少數。這就給民主國家的政治合法性的實現提出了難題。法律適用模式的提出,就是這個難題的化解。因為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無論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其國家權力活動大多數都屬於法律適用活動或對法律適用活動的執行。既然法律是民主的立法機關製定的反映被統治者意誌的規範性文件,那麼對一般法律的應用活動就具有了政治合法性--其本質上是對被統治者意誌的適用。所以,盡管關於法律適用主觀性的討論在概念法學式微,但在現實主義法學、利益法學、批判法學興起的背景下被各國法學界視為熱點,但法律適用作為對一般法律具體應用的本質仍然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因為,離開了這個本質,連法律適用本身作為國家權力活動的合法性也不複存在了。

2.法律適用是法律實現與發展的重要途徑

(1)法律適用是法律實現的重要途徑。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指出:“法律體係建立的全部意義不僅僅在於製定和頒布良好的科學的法律,還在於被切實執行。拉倫茨也指出:“法條是以語言表達之行為或決定的規則,為發揮作用,其必須被適用。法律的實現關係到法治的實現。沒有法律適用主體的法律適用活動保證法律在個別社會事實中實現,法治隻能停留在社會理想的階段。此外,法律適用作為運用演繹推理進行的邏輯思維過程,結論具有規範性、確定性、一致性等性質,它規範了法律適用者的內在思維,間接規範了法律適用主體的外在權力行為。法律適用活動的主觀性決定了法律適用者容易形成個人的偏見,這不利於法治的統一,嚴格運用演繹推理的思維工具,可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個人偏見與專斷,為法律的統一實現提供製度保障。(2)法律適用也是法律發展的基礎。法律如果不能根據社會發展而得到續造,就必然會脫離社會實際。一個脫離社會實際的法律體係是不可能最終實現法治的理想的。法律適用一方麵為法律的實現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麵也使得法律適用的主體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可以對法律進行續造,以實現法律的發展。卡多佐就明確指出:“在法律中,就如同在知識的其他每個分支中一樣,由歸納提出的一些真理趨向於構成一些前提,以便進行新的演繹。一代代的律師和法官自己並不重複證明過程,就如同我們大多數人並不重複證明天文學或物理學的真理一樣。大量的司法概念和公式發展起來了,而我們可以說是把它們現成的拿過來。諸如合同、占有、所有、遺囑以及其他許多基本概念都是現成的,在那裏供人們使用。……這些基本概念一旦獲得,它們就構成起點,從此將推演出一些新的後果。可見,如果沒有法律適用過程中對法律的發展,法治將如同一潭死水。

3.法律適用重新塑造了國家權力的分配格局

權力的本質是自由裁量權,法律適用者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沒有任何的自由裁量因素時,我們很難說這是一種法律適用的“權力”。按照傳統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實在法律製度是“無缺陷的”,因此隻要通過適當的邏輯分析,便能從現存的實在法製度中得出正確的判決。法律適用者們探求法律意思,尋找法律理由,隻需依“概念而計算”或純粹的邏輯推演,無須也不應當進行目的考量、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幾乎不享有任何的裁量權餘地。法律適用者隻能被動適用於已存在的法律,不能自由心證,不能造法,其一切執法活動均應以立法者已有的意思表示為依歸,不允許隨意變更或增減法律的意思,否則就是“逾份”、“違法”。既然“將法律化為簡單的幾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個能夠識字的並能夠將兩者聯係起來的人,就能夠作出法律上的裁決”,那麼法律適用主體的權力也是無關緊要的。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權力的分配就是典型的立法權至上、司法權和行政權對立法權的完全依附。隨著法律適用活動的開展,尤其是法律適用中法律適用主體的創造性得以承認,法律適用本身構成了對立法權至上的金字塔權力結構的衝擊。法律適用者對法律的解釋與續造,使得法律適用過程成為立法之外的另一個造法中心,使國家權力的結構從立法權至上、行政權司法權依附於立法權轉變為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鼎立結構。這也是法律適用與單純的法律執行的重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