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3 / 3)

三、法律適用的法律效果

法律適用的效力即法律適用的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適用結論對法律適用相對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影響。探討法律適用的法律效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

(一)法律適用法律效力的內容

所謂法律適用效力的內容,是指法律適用對法律適用相對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適用作為一種將一般的法律應用於具體涉法事實的國家權力活動,其法律效力的內容就是一般法律規範中抽象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化和個別化。從這個角度上講,法律適用的法律效力是一般法律規範法律效力的具體化和個別化。,這種法律適用意義上的“法律創製”就是具體權利義務關係的創製。

(二)法律適用法律效力的位階

與一般法律規範存在效力位階一樣,法律適用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位階。這種位階具體表現為當一種法律適用的法律效力會因為與另一種更高位階的法律適用結論相衝突而無效。法律效力的位階主要解決不同法律適用主體法律適用結論相互衝突的問題。當前,各國確定法律適用效力位階的主要原則有以下兩個:

(1)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存在上下級領導關係或指導關係的法律適用主體中,下級法律適用主體的法律適用結論在與上級法律適用主體的法律適用結論衝突時無效。在統一司法體係的國家,當下級法院的司法法律適用的結論與上級法院的司法法律適用結論相衝突時,下級法院的司法法律適用結論無效,終審法院對同一案件的司法法律適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有些法律體係內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存在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區分,上級法院的法律適用結論不能推翻下級法院的事實審內容以及刑事訴訟中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是對這一法律適用效力位階原則的例外。在行政法律適用和立法法律適用體係內例外較為罕見,但存在地方自治的國家中,中央立法和行政主體對於地方自治主體的法律適用隻具有有限的法律適用效力優先性。

(2)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所謂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是指司法的法律適用在法律適用活動中處於最高的效力等級,其他的法律適用活動都必須接受司法法律適用結論的檢驗,凡與司法法律適用結論衝突的其他法律適用結論均無效。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最集中的體現就是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對行政主體法律適用活動的司法審查。根據這一原則,行政主體的法律適用結論如果與相應的司法法律適用結論相衝突,行政法律適用的結論無效。司法最終解決原則也有例外,一般而言立法機關的立法法律適用和行政主體的國家行為不受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製約,而行政主體的行政法律適用和仲裁機關的法律適用在司法審查麵前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三)法律適用法律效力的實現

法律適用法律效力的內容既然為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其實現就是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的實現,具體表現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法律適用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實現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法律適用相對人的自願履行,另一種是借助國家權力的強製執行。對於後一種情況,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就是法律適用與法律適用法律效力強製執行的辨析。兩者均屬於國家權力活動,也存在轉化的現象。法律適用是強製執行活動的前提,而強製執行是對法律適用法律效果的強製執行。強製執行主體在對法律適用的法律效果進行強製執行時,發現需要依法作出中止、變更、暫停執行的決定時,其本身也是一種法律適用活動,是強製執行主體適用強製執行法進行的法律適用活動。根據基礎行為與執行行為二分法的理論,強製執行中的法律適用活動被強製執行所吸收,不作為單獨的法律適用活動形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