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十八章(3 / 3)

(3)社會團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我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的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而業務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因此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性質特殊。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而它們在履行一些職能時需要法律、法規進行授權才能完成。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殘疾人聯合會、律師協會等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行使部分行政職權,成為行政主體。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指在城市和農村按居民的居住地區建立起來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它是建立在我國社會的最底層,與群眾聯係最直接的組織,是在居民自願的基礎上由居民按照居住地區組織起來管理自己事務的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協助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等的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居民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治安、協助政府的有關工作等。《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等的規定。當委員會在行使法律授權的時候,它們就會從事法律適用的活動。法律適用錯誤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則可以比照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承擔的法律後果的情形。

(5)企業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企業組織較少,主要原因在於企業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它們在行使法律法規所授之權時往往會有利害關係,這違反了公正、公平的原則。但是在我國目前經濟體製、行政體製改革時期,部分公用企業、金融企業和全國性總公司在一定時期內還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對象,它們也被稱為行政型公司。比如煙草公司(與煙草局合署辦公)、自來水公司、天然氣公司等。

以上所列舉的準行政機關在法律適用錯誤時采用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規則,承擔法律後果的情形與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相同。

2其他社會組織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

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律適用主要是指仲裁機構解決糾紛的情形,目前仲裁機構解決糾紛的主要有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

(1)民商事仲裁機構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從傳統意義上講,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所達成的體現意思自治的協議,自願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製度和方式。其有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糾紛的特殊性、程序簡便靈活和一般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等四大特點。特殊的民商事糾紛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解決糾紛的機構是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仲裁法》第十條。仲裁一般是民間活動,是一種私人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同時仲裁依法受國家機關的監督,如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製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等可按照相關的訴訟程序法律的規定進行監督和保障。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的性質,其屬於我國司法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仲裁委員會解決特殊的民商事糾紛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相同,也是法律適用的活動,其法律適用錯誤也有相應的法律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枉法裁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民商事仲裁製度遵循“一裁終局”原則。“一裁終局”是指“裁決作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爭議再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複議。當事人對裁決應當自動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但同時《仲裁法》也規定,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時,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予以裁定撤銷。這是對一裁終局製度的一項補救措施。《仲裁法》第五十八條。也就是仲裁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所麵對的後果是仲裁裁決被法院判決撤銷,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對仲裁裁決有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因此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也是仲裁機構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

(2)勞動爭議仲裁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勞動爭議仲裁製度較早就在《勞動法》中確立了,其確立的是“一調一裁二審”的單軌處理程序。為了解決眾多的勞動爭議案件,國家特別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該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也改變了“一調一裁二審”的程序,針對特殊的情況可以“一裁終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勞動仲裁委員會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裁決勞動糾紛,具有司法性質,其法律適用錯誤需要承擔法律規定的法律後果。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屬於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撤銷裁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1〕1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並經人民法院審查核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注該司法解釋中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應修改為二百一十三條。一些地方勞動爭議委員會也製定了對勞動爭議委員會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責任,如《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錯案追究辦法(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沒有資格參加任何評先評優活動:一、年內發生1件(含1件)以上因主觀故意導致的錯案;二、年處理爭議量在20件(含20件)以內,發生過失性錯案2件(不含2件)以上;年處理爭議量為20件以上,發生過失性錯案4件(不含4件)以上的。錯案情節嚴重的,對承辦錯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給予係統內通報批評。”綜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有仲裁裁決被撤銷、不被執行,仲裁機關不參加評優、通報批評等。

(3)人事爭議仲裁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後果。“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組織就當事人自願提交的人事爭議,按照法定仲裁程序,就人事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作出的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斷和裁決的活動。人事爭議仲裁與上述仲裁製度一樣,都是對已發生糾紛的解決機製,解決糾紛就要麵臨著將一般法律原則、規則適用到具體的個案之中。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也有這樣的職責。如果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法律適用錯誤作出裁決,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當事人對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救濟方式,人事爭議仲裁法律適用錯誤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是裁決被確定無效或撤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