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十九章(1 / 2)

一、概述

但是,中文中的“效力”一詞可對應英文中的“force”,譯為“效力”、“法律約束力”。因此,法律上所講的“效力”和中文詞典中的“效力”是有區別的,法律上所說的效力主要是指有約束力的作用,這種約束力對於受約束者而言,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法的效力即各種法的約束力的通稱。凡具有法的約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有不同的分類,如從法的效力等級來分類,我國的法是金字塔式的等級關係,最頂端是憲法,當然這種分類僅對法律規範性文件而言。還有另一種分類,即按照法的效力淵源分類,分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前者的效力具有普遍約束力,如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後者不具有普遍約束力,④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我們此處討論的法的效力是指後者,因為法律適用活動是一個具體活動,隻對特定的人或事具有約束力。

二、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與效力

行政行為的錯誤和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有很大的區別,前者是行政機關的表示錯誤,但該行為並不違法,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更正予以改變,不影響原行政行為的效力;而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被確定為違法,該行為的效力根據違法的程度確定其效力。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一並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不僅包括《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還應包括適用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的錯誤。那麼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發生之後,該行為是否仍然有效呢?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確定了法院撤銷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行為,《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了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可以采取撤銷、變更該行為,並可以責令重做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為違法。因此,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予以確認其效力。

(一)行政行為撤銷

“行政行為撤銷是指行政行為因不具備合法性要件,經行政相對人請求,有權機關依法撤銷或者行政機關依職權依法撤銷,從而消滅該行政行為法律效力。“撤銷所表達的意義是消滅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從而使得法律效力失去生存的基礎。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在被有權機關撤銷之前,該行為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也就是說,該行為在作出之後和有權機關作出撤銷之前的這段時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章劍生教授認為行政行為效力內容可以列出存續力、執行力、構成要件效力和確認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到底有哪些,我們暫不去論證,這也非本文的重點。無論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為何,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在被撤銷之前,行政機關、相對人和其他相關機關或人員都需要受到該行為的約束。

(二)行政行為變更

行政行為變更包括內容、依據和形式上的變更,行政行為依據上的變更則包括事實依據的變更和規範依據的變更。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對應的行政行為變更應該是規範依據的變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人民法院隻能針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作出變更判決,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隻是在行政處罰內容上才能顯失公正,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對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的行為適用變更判決。但行政機關自己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法律適用錯誤的行為進行變更。

對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進行變更是用一個法律依據代替另一個法律依據,這種替代會對原來的行為和現在的行為效力產生何種影響?我們認為,應該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分析。第一種情形,如果行政機關對法律適用錯誤中的依據進行變更,該變更對原來的行為定性不產生影響,那麼原行為繼續發生效力。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變更法律依據不影響原法律適用錯誤行為,該行為的效力一直沒有變化。第二種情形,如果行政機關對法律適用錯誤中的法律依據進行變更,並且該變更對原來行為的定性產生影響,這也就是《行政訴訟法》中所說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情況,那麼原法律適用錯誤行為的效力應該終止,後一變更行為的效力如對當事人有利應該溯既至原法律適用錯誤行為作出之時,如對當事人不利則應該從後一行為作出之時發生法律效力,效力內容就是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

(三)行政行為確認違法或無效

行政行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是指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由有權機關確認該行為違法或者無效。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該行為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該行政行為對公共利益影響較大,不能撤銷,在確認該行為違法後,當事人可以提出請求行政賠償,行政行為的效力於確認違法之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被確認違法之前,該行為的效力依然存在。行政行為被確認無效後,該行為自始不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