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十九章(2 / 2)

三、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與效力

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可以分為生效的判決和未生效的判決。生效的法院判決在被改判或者決定重審之前,該判決依然有效。未生效的一審法院判決的法律適用錯誤,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該判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法院判決在客觀上即以存在,並發生法律效力。其中有羈束力、形式確定力、實質確定力等。拘束力是對法院而言,法院受其自身判決的拘束。。作出判決的法院不能變更或撤銷判決、裁判,該判決、裁判經宣示或送達後即具有了拘束力,但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從而有可能改變判決和裁定,則此時判決或裁定還沒有發生形式確定力,隻有當當事人可依靠的所有的普通訴訟程序方法已用盡,該裁判或判決在普通訴訟程序之中不可被改判或撤銷,該判決即具有形式確定力。。實質確定力具有兩方麵的作用:第一,對當事人來說,當事人應當服從該判決的內容,不能就已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再次提出訴訟,即受“一事不再理”原則限製;第二,對國家機關而言,必須尊重司法權,必須受到以前判決內容的約束。實質確定力的價值在於維護訴訟經濟和法的安定性。

當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被有權機關確定法律適用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原判決效力暫時停止。

四、社會組織適用法律錯誤與效力

(一)準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與效力

準行政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行政職權的社會組織,其在從事法律適用活動時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該情況下法律適用錯誤的效力與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效力情況相同,也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確定該法律適用錯誤行為的效力。

(二)其他社會組織法律適用錯誤與效力

民商事仲裁機構在仲裁裁決時法律適用錯誤,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適用法律錯誤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如果在裁決執行階段,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適用法律錯誤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也就是說,在仲裁裁決有法律適用錯誤情形時,該仲裁裁決的效力將不複存在,不具有任何效力。當事人要麼重新仲裁,要麼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機構法律適用錯誤,勞動者認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用人單位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裁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不論是勞動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還是用人單位申請的撤銷仲裁裁決,隻要勞動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被確認為法律適用錯誤,仲裁裁決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007年11月27日,楊洋(化名)開始在某醫學技術公司工作,後雙方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楊洋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補償楊洋3600餘元。但公司認為此裁決適用的法律有誤,便向一中院申請撤銷。根據2008年5月1日起生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六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其中就有“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合同法》生效日期為界分段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按勞動部的相關規定計算。仲裁機構忽略楊洋每個階段的平均工資,隻考慮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工資標準,適用法律錯誤。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決定撤銷上述裁決。

根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即是說,在人事爭議仲裁中,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起訴訟,以圖救濟自己的權益。那麼,隻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就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一旦當事人逾期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如果確有法律適用錯誤,《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沒有規定如何處理。我們認為,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對該裁決重新審查一次,如確有法律適用錯誤,即決定該裁決效力終止,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