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百章(1 / 3)

一、責任、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

在古代漢語中,“責任”同“責”,是一個語義豐富的概念。根據《辭源》、《辭海》等工具書的解釋,“責”有六種意義:①求,索取;②要求,督促;③譴責,詰問,責備;④處罰,責罰;⑤同“則”責任,負責;⑥債,所欠的錢財。在現代漢語中,“責任”一詞有兩個基本詞義:①份內應做的事情;②沒有做好份內的事情,因而應當承擔的過失。我們可以把前一種責任稱為積極責任,把後一種責任稱為消極責任。在消極責任中,有違反政治義務的政治責任,違反道德義務的道德責任,不遵守或破壞紀律的違紀責任,也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知,“責任”一詞因為其被使用的語境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含義,從而也導致對法律責任界定的多元化。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形成一個被所有人都接受的概念。當然,我們並非完全需要有同一個概念,因為學術需要有不同的爭點,才能推動學術的前進。我國法理學界的學者們通常將法律責任分為廣義上的法律責任和狹義上的法律責任兩種。“廣義上的法律責任就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義務的同義詞,狹義的法律責任則是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後果。但是這一種分類可能會引起一些混亂,因此,法學研究者提出了一些思路和觀點,概括起來有大概三種:①把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的否定性評價;②把法律責任界定為法律上的不利後果;③把法律責任界定為一種特殊意義上的義務,所謂特殊意義上的義務,又稱為第二性義務,即指由於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引起的新的特定義務。那麼何謂法律責任呢?。在這個定義中,特定事實有哪些呢?一般認為有兩種,一種是違法行為,另一種是法律規定的其他的事實,如《民法通則》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侵權就是法律所規定的事實。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紀律責任、政治責任是有區別的,它具有以法律為根據、法定性、國家強製性和程序性等特點。法律責任本質是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或社會集團運用法律標準對行為給予的否定性評價,因此,法律適用錯誤是法律中規定的對法律適用主體的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但是我們認為在四個構成要件中“主觀過錯”要件是過錯法律責任所需要的構成要件,而非過錯的行為所造成的法律責任則不需要過錯構成要件,如嚴格責任,這一責任實際上不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不以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因此,主觀過錯不能構成所有法律責任的要件之一。

1責任主體

法律適用主體在進行法律活動時,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造成法律適用錯誤,應當承擔法律所規定的責任。法律適用主體應當根據法律所規定的方法、內容進行法律適用活動,不存在有違反約定的法律適用方法等,隻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2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法律責任的核心要素,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作為和不作為。法律適用活動錯誤是違法行為的一種,是構成法律適用錯誤賠償責任的核心要素。法律適用活動要求法律適用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規則適用法律,但是由於法律適用主體未按照法律的要求從事法律適用活動,從而導致法律適用錯誤,成為違法行為。

3損害結果

違法行為給他人或社會的權益造成損害,包括有實際的損害、喪失所得的權益和預期可得的權益等。損害的結果可能是對他人的人身、財產、精神等方麵的損害,亦可以是其他方麵的損害。損害結果表明法律所保護的被統治階級所認可的權益受到的侵害,違法行為具有侵益性。其中,損害結果要求是明確、具體的,而不是虛構的。這一特征使得損害能夠通過實在的方式得到彌補。

4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從哲學上來講,任何事物或現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現象引起的,同時,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一些現象。事物或現象之間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就是因果關係。法律上所述的因果關係是在損害結果和造成損害結果的原因之間找到關聯性,因果關係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基礎。在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中,違法行為是原因,損害結果是結果。法律適用錯誤與法律適用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結果之間應有因果關係,法律適用主體才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因果關係表現為存在的客觀性、因果的順序性、作用的單向性、內容的決定性。隻有當該損害結果是由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或當違法行為是該損害的原因時,才能構成賠償責任。在實踐中,因果關係比較複雜,有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要求決定主體對因果關係的認定必須持慎重、負責、謹慎的態度,才能保證法律責任的認定不會出錯。

賠償責任是法律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法律適用錯誤的賠償責任根據不同的責任主體,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下麵我們將逐一分析。

二、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與賠償責任

正如上文所述,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是一種行政違法,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後果,依法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是一種國家賠償責任。盡管法律適用錯誤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但是賠償費用應由國家財政負擔。在行政賠償中,行政機關隻是履行賠償義務的機關,不是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在違法侵權行為和賠償責任主體不同的情況下,理論上有多種解釋,如責任說、自己責任說、並合責任說、中間責任說和折中說等關於國家賠償責任性質的學說。國家賠償責任經曆了從無到有的過程,我國在1994年製定了《國家賠償法》,最終確立了國家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是一種補救性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懲罰性法律責任和補救性法律責任兩種。前者一般認為是法律製裁,如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後者統稱法律補救,如撤銷、宣告無效和賠償。“根據各國的立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公法的行為,通常適用懲戒性法律責任;對國家違反公法的行為,通常適用補救性法律責任。原因是:“公法是國家法,統治者的法。懲戒性法律責任不外乎對違法行為人人身權的剝奪和限製、對違法行為人財產權的剝奪和限製等。。而政治鬥爭不會產生法律責任,至多產生政治責任。在國家承擔法律責任的時候,如果對國家適用懲戒性法律責任,也就是對國家的財產權進行剝奪或限製,而對國家財產權的剝奪和限製,是從國家到國家,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無法達到製裁的效果。。對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責任包括對法律適用錯誤的法律補救和對法律適用錯誤造成後果的法律補救,對前者的法律補救有撤銷法律適用錯誤行為、變更法律適用錯誤行為、確認法律適用錯誤行為無效、確認法律適用錯誤行為違法;對後者的法律補救就是行政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