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百章(2 / 3)

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承擔賠償責任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這些前提條件就是賠償責任所需要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幾項。

1法律適用錯誤的主體

法律適用錯誤的主體是構成行政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而在行政機關是法律適用主體時,其就成為法律適用錯誤侵權時的主體。行政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法律適用錯誤主體--行政機關--僅是賠償義務機關,並非責任主體。其出現在行政賠償法律關係之中,同時也表明其法律適用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但其所從事的法律適用活動是代表國家履行法定職責。因此,我們在這裏並不能將法律適用錯誤主體當成責任主體,但根據法律規定,其是行政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我們仍然將其作為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2存在法律適用活動錯誤

在法律適用錯誤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中,法律適用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活動,如果不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的活動,則不構成行政賠償責任。並且法律適用活動存在錯誤,也就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錯誤地適用法律,也就是有違法行為的存在。

3存在損害事實

確定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就是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以彌補其所受損失。因此,損害事實是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沒有損害就沒有賠償。一般認為,對受害人的損害表現為對受害人的財產剝奪和人身的限製,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受到傷害,財產受到損失。損害結果是已經發生並客觀存在的客觀存在或者事實。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即使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法律適用錯誤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引起行政賠償責任的事實必須是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所造成的,即法律適用錯誤是因,損害事實是結果。法律適用錯誤和損害事實之間一般要求有直接的因果聯係,否則,就不構成行政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明確列舉了屬於行政賠償的情形。當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侵犯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時,如法律適用錯誤造成錯誤拘留或者錯誤采取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的情形,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侵犯當事人財產權時,如法律適用錯誤造成違法實施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造成對財產違法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等情形的,行政機關也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即行政賠償責任,受害人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采取救濟方式。行政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行政賠償的程序與普通行政賠償的程序、賠償範圍等皆相同,在此不再重述。

三、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與賠償責任

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國家承擔的責任形式有很多種,而賠償責任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為了和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所需要承擔的行政賠償責任相區別,對於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我們稱之為司法賠償責任。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該法確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部分,同時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製錯誤、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可以適用刑事賠償程序。後兩種賠償就是我們所說的司法賠償。

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也是一種侵權,屬於一種特殊侵權,其構成要件和行政賠償構成要件一樣,包括以下四個方麵。

1法律適用錯誤主體

司法機關法律適用錯誤的主體當然是司法機關。與行政賠償一樣,司法機關不是司法賠償的責任主體,它僅僅是賠償的義務主體,責任主體仍然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活動通常通過法官的裁判活動表現出來,法官適用法律錯誤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其實施的履行職務的行為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在法律適用錯誤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時,國家需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2司法法律適用錯誤行為

違法行為是賠償責任的核心要素,司法法律適用錯誤是司法賠償責任的核心。司法法律適用錯誤包括刑事司法法律適用錯誤、民事司法法律適用錯誤和行政司法法律適用錯誤。《國家賠償法》對刑事司法賠償的範圍進行了列舉,法院對當事人誤判、錯判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對民事、行政司法賠償的範圍規定得過於狹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隻對“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製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等行為的國家賠償作出了規定,對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卻沒有規定,如錯誤適用法律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案件的賠償責任。這一類型的案件在實踐中也比較多,這一規定的欠缺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非常不利的,同時也不能充分體現建設和諧社會,消解糾紛、矛盾的政策,也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律的規定不相符合。“民事、行政司法賠償沒有規定的基本依據是民事訴訟中的程序及裁判錯誤,經人民法院糾錯改判後,通過對方當事人履行改判後的裁判,受害者所受的損失已經得到救濟,無須國家再予賠償。但是,該依據不能成為民事、行政裁判錯誤不進入司法賠償的原因。因為“第一,在時間順序上,它抹殺了權利人在糾紛發生後,訴訟前所受損失與訴訟後所受損失的區別。第二,在侵害主體上,它混淆了一方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因違法或違約給權利人造成損害與司法者在民事審判過程中因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界限。。當然,也並非所有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律適用錯誤都需要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我們認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錯誤的賠償責任要分情況來討論。第一,未生效的法律適用錯誤判決或裁定,因為當事人還可以通過上訴程序予以糾正,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未造成實質性損害,國家不必承當法律責任;第二,已經生效通過再審程序確定的法律適用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因為當事人原因導致的法律適用錯誤案件,國家不宜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非因當事人原因而出現法律適用錯誤,作出裁判或判決,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我們建議《國家賠償法》在修改時,應當擴大對民事司法賠償和行政司法賠償的範圍,增加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法院法律適用錯誤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完善民事司法賠償和行政司法賠償製度,讓它們與刑事司法賠償一起,共同建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司法賠償體係。

3存在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是進行賠償的必要前提。司法機關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錯誤適用法律,給當事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法院法律適用錯誤對沒有犯罪之人判決有罪,並已執行刑罰的,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作出判決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等,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