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百零一章(1 / 2)

一、法律救濟概述

“救濟”一詞有多種含義,人們通常的理解是“困難補助”、“災難救助”。。人們的通常理解就來自這裏的解釋。在柴發邦主編的《訴訟法大辭典》中,作者將法律救濟的含義和法律救助相等同。但是我們認為,在法律上救助和救濟是有不同的含義的。《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救濟的解釋是:“救濟是糾正、矯正或改正發生或者已造成傷害、危害、損失或損害的不當行為。《布布萊克法律詞典》從兩個方麵對其解釋:其一是指實施一項權利的方法或糾正一項錯誤,它也被稱為民事救濟,包括法律的和衡平的救濟。其二是指救濟行為,如救助。通過分析,以上兩種解釋有相同的本質,即它們都蘊涵著救濟既是一種權利,又是實現該權利的一種方法。根據權利之間、義務之間的因果關係,我們可以將權利分為第一性權利和義務與第二性權利和義務。“第一性權利是直接由法律賦予的權利或由法律授權的主體依法通過其積極活動而創立的權利”。“第一性義務是與第一性權利相對,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或由法律關係主體依法通過積極活動而設定的義務,其內容是不許侵害他人的權利,或適應權利主體的要求而做出一定行為的義務。”而“第二性權利亦稱為‘補救權利(或救濟權利)’,補救權利是在原有權利受到侵害時產生的權利。”“第二性義務與第二性權利相對,其內容是違法行為發生後所應負的責任。。法律救濟就是當事人通過法律規定途徑請求有權機關裁決社會糾紛,使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的權益獲得法律上的救濟。

法律救濟製度是民主和法治發展的結果。我國憲法已經確立了民主製度和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一切事項均應納入法律的範圍,對公民權利的救濟當然也應在法律的框架下解決。通過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法律救濟具有以下特點:

(1)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犯是基礎。法律救濟是對權益的救濟,“無侵權即無救濟”,侵權是救濟的前提。法律救濟製度是為當事人的第一性權利受到侵犯而設置的,為當事人第一性權利提供保護,為第二性權利的實現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當事人隻能在權利受到損害時才能向相關機關提出救濟的申請,否則相關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不予處理。

(2)法律救濟機關法定。法律救濟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救濟方式和途徑采取的權利的救濟,而在法治國家,法律救濟一般由法律確定機關來提供救濟。如行政行為侵犯公民的權益,一般由行政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法律救濟可以分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當事人也可以采取私立救濟的方式救濟自己的權利,但是私立救濟隻能在私法自治的領域才能適用,並且私立救濟的範圍也較少。采取公力救濟方式能夠得到國家公權機關的強有力的保護,也能夠充分實現權益。

(3)法律救濟具有彌補性。法律救濟的目的在於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進行補救,為其提供法律上的保護。這種保護是通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所受到的阻礙進行排除,以使得當事人能夠實現自己的正當利益,也是維護公正、社會正常秩序的需要。

二、法律適用領域法律救濟的意義

法律適用的法律救濟是指當事人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法律適用過程中的侵權行為給予法律上的救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救濟在法律適用中的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1)保障法律適用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救濟的權利是無保障的權利”是人們的經驗總結。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適用主體從事法律適用活動會對當事人權益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是對當事人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對當事人不利的法律適用,當事人應當享有救濟的權利。在當事人因法律適用活動受到損害後,能夠通過法律規定的方法得到救濟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如果當事人因法律適用受到損害而無法救濟,法律所規定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實際上也就無法實現,所謂的權利將不能成為權利。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法律適用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為其提供法律救濟。

(2)監督法律適用主體的法律適用活動。法律適用主體從事法律適用活動是行使公共權力的一種活動,會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巨大的影響。有權力的行使必須存在監督。監督的方式有很多種,如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可以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來行使。但當事人的監督更有力度,因為法律適用和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存在利害關係的監督會讓監督成為實在的監督。而當事人的監督方式有多種,如舉報、建議等,法律救濟也是監督方式之一。為了更好地維護法律適用秩序,法律適用當事人的法律救濟就顯得有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