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適用領域法律救濟的方法
法律救濟方法是指當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法律規定的救濟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救濟的方法有很多種,《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法律救濟方法可依次采用行政或民事救濟方法。可以向更高級的行政官員或大臣申訴獲得行政救濟,也可以向特殊的行政機關或法庭、仲裁庭(它可以受、也可不接受一般法院的控製)提出申訴而獲得。在民事法庭進行的訴訟可獲得民事救濟,在可能的情況下也可通過當事人磋商而互動解決,還可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對他方威脅而獲得。在刑事訴訟中受害人一般不能給予救濟,因為要強製實施國家的社會政策,但間接地提供救濟。在法律救濟製度中,向更高級的法院或機關上訴,也是一種救濟方法。從一般意義上來講,法律救濟的方法有兩種,即司法的方法和非司法的方法。司法的方法是通過法院,以訴訟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非司法的方法有行政救濟、民間機構的救濟。
司法的方法,也就是訴訟的方法,是指當事人就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侵權行為作出公正的判斷,以救濟當事人的權益。司法救濟的最終原則是“法治國家”這一最基本的法治原則。但是司法最終原則是對於沒有經過司法途徑的糾紛,如果一個糾紛經過了司法途徑,其中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司法判決中確實存在著法律適用錯誤的話,那麼當事人是否還能夠救濟自己的權利呢?本著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我國的法律製度中確立了相關的製度以對司法判決錯誤提供救濟,如申訴製度、司法信訪製度等。
行政救濟的方法,一般認為是由行政機關係統內部為當事人提供救濟的方法。這類救濟主要是行政機關基於其領導權而對其所屬的行政機關所作的行為實施的救濟。如果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沒有領導權,則不享有實施救濟的權力。在行政機關之間除了領導關係之外,還存在業務指導關係,這種業務指導關係一般也被認為上級機關享有對下級機關的監督權,也能夠行使對公民的救濟。行政救濟的方法有行政複議、行政申訴、行政信訪等。行政複議是指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的活動。它是行政機關最主要並且經常性的行政救濟方法。“行政申訴是特定的組織依照法律或規章的要求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申訴進行審查、調查並提出解決問題辦法的過程。行政申訴針對的也是行政機關的行為,當然這裏的行為和上述行政複議機關所審查的行為範圍不同,行政申訴的範圍要廣,不僅包括上述行為,還可以包括工作人員的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行為等。《信訪條例》確定了行政信訪的行政救濟製度,其第二條對行政信訪作出了界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工作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對於行政機關法律適用當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要求,要求有關機關調查行政機關的法律適用活動。民間機構的救濟,一般包括仲裁的救濟方法,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中立的第三方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仲裁裁決的解決爭議的方法。民間機構在解決糾紛時從事的是一項法律適用活動,對於這項法律適用活動中如確有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撤銷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等方式來救濟,一般不能直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處理仲裁裁決法律適用侵犯當事人權益的救濟。對於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當事人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來救濟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