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①、②兩類中,申請人不能在申請複議時要求“附帶審查”;對於③類,申請人可以要求“附帶審查”。
(2)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當事人沒有提出審查申請,或當事人依法不能提出審查申請的,若複議機關認為該依據不合法,應當依法處理的,但處理的程序與上述對複議申請人要求“附帶審查”的處理程序有所區別。
①複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這一點上兩者是相同的。
②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四)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複議機關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審查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後,就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所作出書麵裁斷。行政複議決定是複議活動的最終結果的表現形式,是複議機關經審查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結論性決定。
行政複議有以下種類。
1.維持決定
維持決定是行政複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從而作出否定申請人的指控,肯定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正確的決定。維持決定是對被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予以肯定的裁判,其適用條件是:
(1)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事實是指主要事實或基本事實。衡量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有相應的可靠的證據證明,具體要求是:
①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客觀情況過程和環節清楚;
②各項證據相互協調一致,足以證明待證事實。
(2)適用依據正確。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正確,具體行政行為與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之間相互匹配。具體包含三層含義:
①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有規範性文件作為依據;
②這些依據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③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正確的,沒有適用不該適用的規範,也沒有該適用的規範未予適用。
(3)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遵守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具體包括:
①符合法定的方式,如表明執法身份、說明理由等;
②符合法定形式,如采取書麵形式、證照形式、製作筆錄等;
③符合法定手續,如通知、批準、送達等;
④符合法定步驟,如先行告知等;
⑤符合法定時限要求,如訊問查證的時限不超過24小時等。
2.履行決定
複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從而作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這種複議決定針對的是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作出一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它主要適用於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案件。履行決定的適用條件是:
(1)複議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是有事實根據與法律、法規依據的,如申請領取企業營業執照等。履行決定所針對的是應申請的行為,因而必須先有相對人的申請存在。
(2)被申請人是有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即要求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被申請人的職權範圍內。也就是說,相對人必須向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提出,隻有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才存在作為的問題。
(3)被申請人未作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並且無正當理由。
3.變更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作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變更決定實際上是複議機關直接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決定所變更的是原具體行政的內容,如原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複議機關就無直接變更的理由。變更決定主要適用於下列情況:
(1)適用了不應當適用的依據,或沒有適用應當適用的依據;
(2)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3)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撤銷決定
撤銷決定指複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作出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撤銷決定可以全部撤銷,也可以部分撤銷;可以簡單撤銷,也可以撤銷並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決定適用於下列情況: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有一定的事實作為根據,有一定的證據能夠證明,如果在事實沒有查清,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樣的行為不能保證正確合法。主要事實不清,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基本事實缺乏或者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
(2)適用依據有錯誤。具體表現形式包括:未適用應當適用的法規,未適用應當適用的法規條款;違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適用了已被廢止的法規等。適用依據有錯誤,必然導致作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應予撤銷。
(3)違反法定程序。遵守法定程序是作出合法、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重要保證,違反法定程序,就容易作出錯誤的決定,況且,不論由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體上是否合法,相對人一方都會對其合法性存有疑慮。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務權限的行為。行政越權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縱向越權,另一種是橫向越權,越權行為是實體違法亂紀行為,不論這種行為的動機、目的是否正確,隻要是越權行為,複議機關都要根據越權無效的原則,將其撤銷或變更。
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武斷專橫地運用行政職權的行為,即行政機關雖然在其職權範圍內,但不合理、不適當地行使行政職權。濫用職權表現為違反法定目的,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既不符合法定目的,又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理由。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雖然合法,但卻是明顯不妥當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發生在自由裁定量領域。基於行政事務的複雜性,行政機關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並非任意裁量權,自由裁量權同樣不能濫用。
5.確認決定
確認決定指複議機關經過審查有關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或事實行為,宣布該行為違法的複議決定。行政複議法新增加此種決定是基於實踐的需要。例如對於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或事實行為,無法適用撤銷決定,隻能用確認決定認定其違法;另外國家賠償法規定,單獨就行政賠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要先經過行政機關確認其行為違法,可見,現實需要確認決定這種複議決定的形式。
6.責令被申請人賠償的決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或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同意賠償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可以單獨作出這種決定,也可以同其他決定一並作出。
(五)執行
1.當事人必須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終局性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一旦生效,當事人必須立即履行,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此之外,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1)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2)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複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①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②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由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強製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