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百零三章(3 / 3)

第四,超越職權。這裏指行政機關行使了法律、法規沒有賦予的權力或行使職權超出了法定的限度和範圍。職權法定,越權無效,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規則,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活動,否則構成法院撤銷的理由。

第五,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雖在法定權限內,但不正當地行使了職權。目前我國對濫用職權缺乏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學術界的認識也不統一。從理論上說,濫用職權包括行使職權的目的不當,行使職權的手段和目的之間不成比例,同等情況不同等對待,不符合公正法則等。

3履行判決及適用條件

履行判決,即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存在,從而責令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形式。履行判決的作出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行政機關依法負有法定職責。如公安機關負有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職責。每一個行政機關都有特定的職責範圍,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行政機關必須負責。

(2)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這裏一般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不履行是指行政機關明確拒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機關不及時履行法定職責,或在法定時間裏沒有對申請作出答複。

(3)行政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沒有正當理由。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而造成法定職責的不履行或拖延,則不適用於該判決。

(4)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仍有意義。如果法院經審查確認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但在判決時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不再適用履行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況特殊難於確定期限的除外。

4變更判決及適用條件

變更判決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從而改變行政處罰結果的判決形式。變更判決的適用條件是:

(1)隻能對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在嚴格意義上,變更判決已超出法院對行政活動合法性監督的範疇,但鑒於行政處罰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而行政處罰實踐中又存在諸多問題,為切實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直接賦予法院在行政處罰方麵的司法變更權。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這裏指處理結果明顯不公正。包括處罰與過失不成比例,同等情況不同等對待等。如果行政處罰缺乏主要證據,或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或違反法定程序,或行政機關越權行使,則應適用撤銷判決。

關於顯失公正的標準,並沒有統一認識。一般來說,顯失公正包括行政處罰畸輕畸重,過罰失當;同等情況不同等對待所施處罰遺漏了重要因素;行政處罰反複無常等。

在變更判決的適用中,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變更判決能否加重對相對人的處罰。“上訴不加刑”是刑事上訴製度的一項基本規則,旨在實現上訴程序的價值,保護上訴人的權利。行政訴訟的變更判決也確立了“起訴不加重處罰”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係人同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5確認判決及適用條件

確認判決,即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被訴行為合法或有效以及違法或無效的判決形式。確認判決首先為實踐所創造,並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明確肯定。在性質上,確認判決有兩類:

(1)確認被訴行為合法或有效的判決形式。這類確認判決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於判決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

(2)確認被訴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形式。該類確認判決可在以下情形作出:①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在此情況下不再適用履行判決,但可確認違法,相對人據此可進一步請求行政賠償。②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這既針對一些形式欠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適用於管理中的事實行為。③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6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及適用條件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即人民法院經審理,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從而對訴訟請求予以駁回的判決形式。與確認判決一樣,駁回訴訟請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中新增加的判決形式,基於實踐需要而創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運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這裏不能采用維持判決,因為不存在可維持的行為;也不能采用確認合法判決或其他種類的判決形式。

(2)起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在此情況下,既不宜作出維持判決,也不能作出撤銷判決。如果作出維持判決,將會使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判決得以固定;如果作出撤銷判決,將會使合法的行為失去效力。當然,如果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不合理的已構成實質違法,法院應予撤銷。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從當時的法律依據看是合法的,但若相關的法律規定顯然與法學的一般原理或上一位階的法律原則或者法律規範相衝突,法院判決維持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實質上是在維持一種即將被廢止或者變更的法律規範。因此,法院不能作出維持判決。

(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嚴格地說,凡是法院對訴訟請求不支持的,都應駁回訴訟請求。但由於我國存在維持判決和合法確認判決,因此,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要在當事人的請求不成立,但又不適用維持判決、合法確認判決時使用。

7情況判決及適用條件

情況判決,即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本應予以撤銷,但考慮到公共利益需要而不撤銷的,責令行政機關作其他補救的判決形式。《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情況判決,情況判決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中。該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並責令被訴行政機關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依法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情況判決的設定主要是考慮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該類判決的適用條件有兩項:

(1)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本應作出撤銷判決。

(2)如果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帶來重大損失。這裏需要對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進行權衡。

情況判決具體包括兩部分,即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同時責令行政機關對受違法行為侵害的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或予以賠償。

除上述七類行政判決外,還存在著行政賠償判決。但嚴格地說,行政賠償訴訟是一類獨立於行政訴訟的訴訟,因此,對行政賠償判決,這裏不作分析。

(二)二審裁判的種類及其依據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的裁判主要有維持原審判決、改變原審判決和發回重審。《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議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市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中又增加了撤銷裁定和駁回行政賠償請求判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

1.維持原審判決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的行政案件審理後,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當作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的判決。如果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也符合上述條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維持一審的判決。雖然這一做法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也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理論的。

2.改變原審判決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的行政案件審理後,認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改變原審判決: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運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第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第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這一規定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改判一審法院判決的同時,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同時作出相應的判決。

3.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的行政案件審理後,認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發回重審的判決:

(1)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改判。

(2)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的行政案件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訴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4.撤銷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5.駁回行政賠償請求判決

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法不應當予以賠償的,應當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