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曆代官稱製度(2 / 3)

隋代軍區亦稱總管。唐初承隋製,其領軍出征者為行軍總管或大總管。至武德七年(624),複以總管府為都督府,大總管府為大都督府,而行軍總管及大總管不變。大都督常以宗王遙領而以長史代理其職。其餘都督則分為上、中、下三等。貞觀元年(627),內地都督府多被裁撤。景雲二年(711),睿宗曾擬分全國(除京畿、都畿外)為二十四都督府,令都督糾察所管州刺史以下官人善惡,但並未實行。唐代都督權輕,雖加使持節之號,並不真正賜節。景雲二年以賀廷延嗣為涼州都督充河西節度使,節度使實授旌節。從此節度使代替都督,成為地方最高的軍事長官。

唐後各代也襲用都督名號,但名號雖同,其職權與組織形式與魏晉南北朝時已迥異。

北宋於行政區都督府設都督,一般以親王擔任,不常置,缺者以知府事為長官,掌本府兵民之政。地位較高者稱大都督。

南宋以後,都督成為中央執政官所加軍事官銜。紹興二年(1132),呂頤浩以左仆射出都督江、淮、兩浙、荊州諸軍事,置司鎮江。此後,凡遇執政官臨時出任統帥,即加都督、同都督、督視各路兵馬等銜,事畢即罷。元天曆二年(1329),立欽察親軍都督府,後改為大都督府,置大都督,統轄欽察諸部侍衛軍及地方鎮戍軍。至正二十一年(1361),朱元璋改樞密院為大都督府,設大都督,節製中外兵馬。洪武十三年(1380)誅胡惟庸,為防止軍權過分集中,改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各設左、右都督一員。各都督府通過都司統領京衛及外衛之兵。明中葉後,各衛僅存空名,都督遂為虛銜,領兵之官須加總兵、副總兵、參將、遊擊等銜,始有統軍實權。清初,沿襲明製,以左右都督、都督等為提督和總兵官的加銜。乾隆十八年(1753)廢止。

辛亥革命後,起義各省多置都督,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袁世凱上台後改稱某某將軍督理某省軍務。1916年袁死後改稱督軍,1922年又稱督理。

先秦官名。據《說文解字》,宰本意是罪人在屋下執事,而上古的君主常用仆隸等卑賤者為近臣,宰是分掌膳食等事務的宮廷官吏,和其他內臣一樣,因和君主親近而漸漸成為顯貴人物。

商代已有宰,如商代晚期的宰梳、宰甫、宰豐等人曾為自己製作帶銘文的銅器或骨器,表明身份不同尋常。

西周的銅器銘文也常提到宰。君主策命貴族或大臣時,常由宰或司徒、司空等立於被策命者之右。宰有時受王命向大臣頒賜賞物,《詩經》中還將宰和卿士、司徒等列在一起,可見宰的地位頗為尊顯。

春秋時,周王室宰的地位和西周時相似。《左傳》記周王多次派宰到魯聘問。周襄王還派宰孔去參加齊桓公主持的盟會。襄王時任王室之宰者為周公孔和周公閱(即宰孔),這是宰由大貴族充任的實例。

侯國官製多同於王室。春秋時,齊、魯、宋、鄭、吳、楚皆有太宰。邾、江、曾等小國也置此官。各國太宰地位各不相同。在魯、晉、衛等國,太宰並非要職。而宋太宰地位之重要,則異於他國。宋有時以右師、左師、司馬、司徒、司城、司寇為六卿,太宰、少宰僅次於六卿。吳國也重此官。夫差時,任此職者為寵臣伯豁。

春秋時,卿大夫家中的家臣也名為宰。當時稱為家大夫或家宰。家宰權力很大,可遵家長之命懲治有過的家族成員。國君的公邑及卿大夫的私邑則置邑宰,掌邑內的庶務。邑下的裏,亦設裏宰,掌裏中耕稼、租稅等事。

春秋末到戰國初,太宰常被看作百官之長。《論語》說商代君薨之後,“百官總己以聽於塚宰”。《左傳》說西周初周公旦為太宰。這些說法反映出太宰在朝廷中地位的尊顯。

《周禮》中塚宰列於六官之首,其權力極大,“王治朝則助聽治”,群臣、萬民及都鄙都歸其控禦。又掌管國之貢賦、財用和祭祀,並管理宮廷事務。塚宰的這些職責,和春秋或戰國初的實際狀況比較接近。《荀子·王製》舉出朝中各主要官職的職司後認為;“本政教,正法則,兼聽而時稽之,度其功勞,論其慶賞,以時慎修,使百吏免盡,而眾庶不偷,塚宰之事。”同書《王霸》也以為“相者,論列百官之長,要百事之聽”。戰國時,相和太宰無甚差別,都是官階最高者,有時也可把宰和相連在一起,如在《韓非子·顯學》中出現了“宰相”這一名稱。《韓非子》以為戰國時鄭、宋兩國政權都被權勢很大的太宰所奪取。

先秦時期,除了高官的宰或太宰外,在王朝中還有職位較低的宰。常見者有:①小宰,《周禮》中太宰之副貳為小宰。《左傳》中宋、楚都有少宰。少宰即小宰。②左宰,《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記,魯之公鈕以季氏家臣而仕於公室為左宰。③右宰,衛有右宰醌、右宰穀。刑殺似為右宰職掌之一。④內宰,《周禮》有內宰,為宮中事務之主管,凡六宮、九嬪、九禦之事皆屬之。《禮記·祭統》有宮宰,其職掌與內宰相近似。⑤宰夫,《周禮》之宰夫,主臣下、萬民之奏事,又掌朝覲、會同、賓客等禮事,還主王、後或公卿等之喪事。《儀禮·燕禮》有:“膳宰具官饌於寢東。”《禮記·燕義》以為設賓主飲酒之禮,“使宰夫為獻主”。則膳宰即宰夫,主管飲膳等事為其重要職掌之一。據《儀禮·既夕》《禮記·檀弓》所記,主持喪儀是宰夫的又一重要職掌。⑥宰人,此官常見於戰國時,《莊子·說劍》《韓非子·內儲說六微》都有關於宰人上食之語,當是為君主掌管飲食之官。

先秦官名。商、周時常指官長。甲骨卜辭中有王令尹、多尹從事農作或作王寢者。還有所謂族尹,當為一族之正長。

西周時,尹可以是官吏之泛稱。《尚書》和金文中的“百僚庶尹”“百尹”“諸尹”,意即百官、百僚。但當時尹又是作冊、內史之長,如銅器銘文中常見作冊尹、內史尹之名。尹為世職,故又被稱為尹氏。《詩·小雅·節南山》有“赫赫師尹”,師尹即太獅、尹氏之簡稱。尹氏在西周時一直是高官,到西周末尤為重要。

春秋戰國時,中原各國以尹為官名者不多。現在能見於文獻的尹多為較低的職務,如《國語·周語》稱關吏、門吏為關尹和門尹。《禮記》的《檀弓》有“工尹商陽”,工尹是工官之長;《月令》提到的奄尹,是宦寺之長;《雜記》所說的時尹,則為一裏之魁首,亦即後來裏正之類的鄉官。

南方的楚,官名中帶尹者極多。百宮中最高者為令尹。另有左尹、右尹,為位次於令尹的尊官。又有王尹、箴尹、連尹、陵尹、效尹、揚豚尹、中廄尹、宮廄尹、監馬尹、環列之尹等。縣有縣尹,如武城尹之類。秦漢以後,亦有尹官,如漢時的京兆尹、河南尹,均為京畿的地方長官。

先秦時期的師傅、重臣、武官以及樂工。師的職責是“教之以事而喻諸德者也”。故師、保往往並稱。《詩·葛蕈》中有女師,應為專掌貴族婦女教育之官。又,在宮廷教育中,師、官也不分,朝廷宰輔重臣常對國君兼有教職,《孟子·公孫醜下》日:“湯之於伊尹,學焉而後臣之。”於是商、周君主的重臣也常名之為師,如商人稱甘盤為師盤,周人稱呂望為師尚父。西周時師又分太師和少師,《詩·大雅·節南山》說:“尹氏太師,維周之氐,秉國之均。”表明太師的地位甚為重要。與太師相比,少師不過是“與太子燕者”。《左傳》記宋國六卿曾以右師、左師居首,這是春秋時以師為尊官的例子。戰國時君主禮賢下士之風很盛,如魏尊田子方、段幹木為師,齊以孫臏為師。

按《周禮》所記,師的職掌是管教育和備宿衛。如《地官》的師氏,要“告王以善道”,“以三德教國子”。又說師氏“使其屬帥四夷之隸,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門外”。故《尚書》的《牧誓》《顧命》中的師氏都具有武職性質,銅器銘文中的師氏亦屬此類。由於師地位較高,故漸漸又成為長的同義詞,《周禮·夫官·甸師》序官鄭玄注:“師猶長也。”《周禮》中的縣師、鄉師、士師、卒師、醫師等皆其例也。其他文獻中所見農師、工師、漁師、賈師也都是一官之長。《儀禮》中又有司馬正、司馬師和小臣正、小臣師,鄭玄注:“司馬師,正之佐也。”則有的師為較長略低的佐官。

師也可指樂工,《左傳》杜預注:“師,樂師也。”《儀禮》、《論語》等書中的太師、少師皆樂師之長,與居師保之任的太師、少師名同而實異,《左傳》中的師縉、師悝,《國語》中的師曠,都是地位不高的盲樂師。

先秦武職或法官的官名之一;後代中央或地方亦有職能不同的尉。現存文獻資料中,有關尉的記載,均屬春秋戰國時期。尉最早出現於何時,目前尚難知曉。

春秋時晉國有武職之尉。晉軍之中,以帥位最高,次為軍佐、大夫,再次為尉。尉或稱為軍尉、元尉。晉有中軍、上軍、下軍等,各軍都有尉,尉前往往冠以上軍、中軍字樣以示區別。尉雖較帥為低,但地位頗重要,在帥位有空缺時,可由尉兼攝。尉之下有輿尉,《國語》和《國語注》以為晉之輿尉即軍尉,疑不確。戰國時不少國家都有尉。尉在軍中較將為低,但高於侯及司馬。

有些國家的尉,如魏之持節尉、都尉,趙之中尉,都是秩別較高的官吏。秦國的尉往往和內史並提,地位非同一般。秦又有國尉,身份較高,和軍中居於將軍以下之尉有所不同。唐張守節《史記正義》以為國尉“若漢太尉”,這樣的推測有一定道理。但國尉畢竟在地位、權力等方麵與漢三公之一的太尉有所不同,還不是最高軍事長官。

在地方政權機構中也設有以尉為名的各種官吏。據《商君書》和雲夢秦律可知,戰國時,秦已在縣設尉。當時縣、裏有尉的記載還見於其他文獻。《墨子》的《備城門》諸篇,曾提到守城的多種尉。如城上四角所設的尉;城上百步一亭,亭設亭尉;守城之土,每百人設一帛尉;守護大將府署者有門尉。這些尉可能並非常設,其地位也較卑微。縣中常設的尉,有縣尉、裏尉,縣尉是低於縣令的武官,裏尉較縣尉為低,相當於秦漢時的裏魁或裏典。裏尉的主要職守之一是守閭閘之門,掌管其筅、鍵。不過是一般的鄉裏小吏,和軍事無關。由於要管理閭裏之治安,故仍以尉為名。秦統一後,郡有郡尉,縣有縣尉。東漢省郡尉,遇有軍事,臨時設置都尉,事迄即罷。隋煬帝時郡置都尉領兵,但與郡守無統屬關係,唐廢此製。縣尉,秦至南北朝,大縣置二人,小縣一人,主捕捉盜賊,維護地方秩序。隋煬帝改縣尉為縣正,後複置尉,但分司戶曹和法曹。唐亦置縣尉。

周之司法官員稱為尉氏,杜預以為尉氏乃“誅奸之官”,孔疏雲:“明尉氏主刑人,故為討奸之官。”先秦時期,兵刑往往不分,所謂“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故軍將和主刑之官亦可相通。秦統一後,最高司法官名廷尉,當是沿戰國之舊。不過戰國時以尉為名的司法官在文獻中很難見到。記春秋戰國時官製甚詳的《周禮》,司法官吏官名中從無帶尉字者,可見法官以尉為名者也並不普遍。

漢掌司法監察之官,有司隸校尉、廷尉。漢武帝置八校尉,皆為禁軍將領。元鼎二年(前115),又置奉車都尉(掌禦乘輿車)、騎都尉(監羽林騎)、駙馬都尉(駙通副,掌非正車之駕車),三都尉皆為榮譽性武官銜。西晉沿其製,多以皇帝外戚為三都尉。東晉三都尉中唯留駙馬都尉,娶公主者授此官。南北朝至隋唐,娶公主者拜駙馬都尉遂成定製,故皇婿又稱“駙馬”。清代,封爵中亦有尉,如奉車都尉等。

衛士

秦漢時守衛宮門的屯兵。由衛尉統率。西漢時長安城內的未央宮、長樂宮為帝、後所居,兩宮都由衛士守衛,城外的建章宮、甘泉宮,以及帝後寢園,也各置衛士。駐屯於長安兩宮的衛士也就是所謂的南軍。

武帝時長安有衛士萬人。以後逐漸增多,西漢晚期,守寢園的衛士已達四萬餘人。東漢時守衛洛陽南宮、北宮及諸宮掖門的衛士共兩千四百餘人。

兩漢時衛士係從各地選拔,每年輪換一次。按照漢製,平民中男丁從二十歲(自武帝始為二十三歲)到五十六歲為止,要服兩年兵役,一年在郡中為材官、騎士,一年到京城當衛士。每年歲終,所有守衛宮禁的衛士作好交代工作,次歲正月,宮中舉行饗禮以罷遣全體更盡的衛士,皇帝也親自參加。西漢時在未央宮曲台殿舉行,東漢時在南宮。據《續漢書》記載,在饗遣衛士時,還要作樂和演出角抵,儀式頗為隆重。饗禮畢後,衛士們都返歸故裏,由另一批供更的衛士來接替他們。

丞相

中國古代皇帝的股肱。典領百官,輔佐皇帝治理國政,無所不統。丞相製度起源於戰國。秦從武王開始,設左、右丞相,但有時也設相邦,魏冉、呂不韋等都曾居此職。秦統一後隻設左、右丞相。西漢初蕭何為丞相,後遷為相國,何死,曹參繼任。惠帝、璟後到文帝初年,設左、右丞相,以後隻設一丞相。漢初各王國擬製中央,也在其封國中各設丞相,景帝中元五年(前145)改稱為相。

屬於軍事大計或其他要務,皇帝常召集公卿、二千石、博士共同在禦前商議,避免專斷。一般政務,則由丞相決定即可施行。皇帝有事,常向丞相谘詢,丞相有時可封駁詔書,表示對皇帝命令持保留態度。丞相具體職權是:任用官吏,或是向皇帝薦舉人才;對於地方官的守、相有考課和黜陟、誅賞的權力;主管律、令及有關刑獄事務;地方上若有暴動等事,丞相派屬官前往鎮壓;在軍事或邊防方麵也承擔一定的責任;全國的計籍和各種圖籍等檔案都歸丞相府保存。西漢時禦史大夫輔佐丞相,職掌大致相同,所以不少事務常由丞相、禦史共同出麵處置。

丞相之秩為萬石,月俸之穀三百五十斛,錢六萬。屬官有長史二人,為丞相的助手。另有少史、征事等。又設西曹、東曹、奏曹、集曹、議曹等機構,分管官吏遷除、郡國事務、章奏謀議、征集租穀等事。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又置司直,專司刺舉百官不法者,從而加強了丞相的監察職能。

西漢初,為相者多為開國功臣,位尊職重,敢於直言進諫,如呂後欲封諸呂為王,王陵即當麵表示反對;景帝時周亞夫曾反對封王信、廢栗太子等事。到武帝時,擢用公孫弘為相,開以後布衣登相位的先例。隨著君主集權加強,武帝重用內廷近臣,對丞相不甚信任,其在位者如薛澤、趙周、莊青翟、石慶、田千秋等人,皆謹小慎微,庸碌無能。武帝末年,霍光為大司馬大將軍,從此到西漢末,大司馬權勢在丞相之上,而大司馬多由外戚充任。西漢晚期,丞相職權為內朝所取,已無所作為,如韋玄成、匡衡等,在君主和權貴麵前,阿意曲從,以保持其祿位而已。

成帝時,何武以丞相一人難以處理繁多的政事為理由,建議立三公製。於是成帝改禦史大夫為大司空,遂以大司馬、大司空、丞相為三公,這是旨在分散丞相權力的一項措施。丞相、禦史被分割為三,三公實際上是三個宰輔。哀帝時改丞相為大司徒。東漢初又改大司徒、大司空為司徒、司空,改大司馬為太尉,三公之中以太尉為最尊。東漢初為了加強君主權力,權歸君主,協以內廷尚書,三公僅為備員。以後,大權又轉移到外戚、宦官手中。三公僅成為一種空銜。三公製一直實行到東漢末。

獻帝時董卓為相國,強梁跋扈,儼然在眾官之上。後來曹操又廢三公而恢複丞相、禦史大夫,並自任丞相。董卓和曹操都是大權獨攬,和君主無異。

魏晉南北朝在易代之際有時也設丞相或相國,性質均與董卓、曹操時無異,並非正常官製。唐、宋以後尚書省或中書省有時設左、右丞相,相當於原來的尚書左右仆射,位居尚書令或中書令之次,握有實權。明初中書省無令,僅設左、右丞相,權極重,後為明太祖所廢,以內閣大學士行丞相職權,迄清末未再恢複。

禦史大夫

秦代最高的監察官,始皇時此官位次於左、右丞相,後逐漸成為禦史台長官。西漢時禦史大夫掌副丞相,故丞相、禦史並稱,丞相府和禦史大夫府合稱二府。凡軍國大計,皇帝常和丞相、禦史共同議決。丞相位缺,也可由禦史大夫升任。禦史大夫之秩為中二千石。由於禦史和皇帝親近,故群臣奏事須由他向上轉達,皇帝下詔書,則先下禦史,再達丞相、諸侯王或守、相,因而皇帝可利用禦史大夫督察和牽製丞相。西漢初,諸王國也設此職,景帝中元三年(前147)時省去。

先秦的禦史本為殿中執法官。西漢時禦史大夫雖居副丞相之位以協助丞相綜理大政,但仍偏重於執法或糾察,不僅可劾奏不法的大臣,而且還可奉詔收縛或審訊有罪的官吏。

禦史大夫屬官有禦史中丞、侍禦史、繡衣禦史等。禦史中丞之秩為千石,其職掌是外督部刺史或守、令,在朝可舉劾百官,又主管朝中或地方上某些有關刑獄之事,如武帝時禦史中丞鹹宣治主父偃及淮南王獄。侍禦史員十五人,秩為六百石。漢代所謂的禦史,有時就是指侍禦史。其職掌是舉奏百官的非法和違失,也可奉詔逮捕和拷問有罪的官吏。繡衣禦史不常置,其職務主要是奉命鎮壓人民的武裝反抗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