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我國的失業率
按照國際慣例,失業率在5%以下,屬充分就業狀態;在5%-10%時,進入失業預警線;超過10%時,則要釀成重大的社會和政治問題。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2004年的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2%。以這個數字來看,我國目前尚處於充分就業狀態。那麼,為什麼還要強調我們目前麵臨著嚴峻的就業形勢?這是因為,我國的實際失業率不等同於城鎮登記失業率。
目前我國的失業率統計主要采用兩種方法,即城鎮登記失業率和調查失業率,勞動保障部對外發布的是城鎮登記失業率。失業率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晴雨表”,由於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不承認社會有失業現象,直到1994年,才將“待業”改為“失業”,正式啟用了“失業”和“失業率”的概念,通過登記失業人數統計城鎮登記失業率。1995年我國公布的城鎮登記失業率為2.9%,2004年底的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2%。
在10年的時間裏,失業率上升近70%。雖然漲幅很快,但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這一登記失業率顯然不是很高。2004年7月末,法國的失業率為9.8%,歐盟成員國平均水平為8.9%。
針對這一現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張車偉教授解釋說,“中國官方公布的失業率數字為城鎮登記失業率,它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城鎮勞動力的被使用程度,但畢竟不是通過調查得到的失業率數字,很難使用這一數字進行國際比較。但從失業率連續多年攀升這一事實來看,當前的城鎮失業問題確實非常嚴峻。”
1.城鎮登記失業率
要弄清楚什麼是城鎮登記失業率,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所謂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指有非農業戶口,在一定的勞動年齡(16周歲至退休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無業而要求就業,並在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人員。不包括:正在就讀的學生和等待就業的人員;已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雖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已經辦理了退休(含離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他不符合失業定義的人員。
城鎮登記失業率就是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與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扣除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港澳台及外方人員)、城鎮單位中的不在崗職工、城鎮私營業主、個體戶主、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就業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之和的比。計算公式為:城鎮登記失業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城鎮單位就業人員-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聘用的港澳台及外方人員)+不在崗職工+城鎮私營業主+城鎮個體戶主+城鎮私營企業及個體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數>×100%
這種統計口徑很窄,它僅僅包括城鎮勞動力中的登記失業人員,同時還排除了國有企業下崗未就業人員;更沒有包括農村戶口的城鄉失業人員。此外,它對失業人員勞動年齡的限製過於苛刻,國外在失業登記中對勞動年齡一般沒有上限規定。張車偉認為,“城鎮登記失業率僅僅把那些到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的無工作者視為失業人員,而那些沒有去登記的失業人員被排除在失業者統計之外,因此它會低估真實的失業程度。”顯然,以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和城鎮登記失業率來評估我國的失業狀況,不僅縮小了我國失業人口的統計範圍,也低估了我國的失業規模和失業程度。
2.城鎮調查失業率
自1996年開始,國家統計局就開始進行有關勞動力的抽樣調查,該調查每年進行三次。
這一調查采用了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就業概念,把就業者定義為16歲及以上、有勞動能力、在調查周內從事一小時以上社會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包括由於學習、休假及其他原因(如天氣、設備維修、動力不足、原材料短缺等)在調查周內暫時處於未工作狀態的人員。
專家認為雖然我國城鎮調查失業率對象是城鎮常住人口,抽樣調查的樣本數量也比較有限,不能完全準確地反映我國的失業狀況,但是它比城鎮登記失業率更能真實地反映失業率。
目前,歐盟國家、經合組織國家及世界上很多其他國家,在度量失業時都遵循國際勞工組織(ILO)推薦的失業定義。根據ILO的失業標準,一個失業者必須具備這樣三個條件:一是沒有工作;二是能夠到崗;三是積極尋找工作。但是在標準的理解和一些具體的統計操作中,不同的國家對ILO定義有不同的解釋,各國的失業定義事實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如果以某一個國家的失業率定義為標準,則其他國家的失業率定義就會在一些方麵造成失業率的高估,而在另外一些方麵造成對失業率的低估。例如,在美國,計算失業率分母的年齡下限為16歲,而歐盟和加拿大為15歲。由於15歲的年齡段(15-19歲)一般具有比其他年齡段較高的失業率,因此,就這一差異來說,美國的失業率定義會造成對失業率的低估;同樣在美國,沒有工作且正在找工作的學生被視為失業者,而在加拿大,這樣的學生被視為不在勞動力市場。
3.城鎮登記失業率和城鎮調查失業率的差別
由於信息的不透明,我國對失業率的估計存在極大差異,從國家公布的登記失業率4.2%,到估計失業率7-8%、10-20%甚至前幾年有20-30%的估計。
針對這一問題,專家說,“失業率的數據應該通過嚴格的調查得到,不能簡單地根據失業人數做加減法得到,目前我國的調查失業率雖然沒有公布,但和登記失業率的差別不是很大,並不是像人們想像的那麼高。而且,近幾年,城鎮登記失業率的數據和調查失業率的數據正在逐步趨同,差距越來越小。”
事實上,調查失業率並不一定比登記失業率要高。例如,2003年9月,斯洛文尼亞統計局公布登記失業率為11.2%,而按ILO標準統計的失業率為6.6%。由於統計方法、失業者的定義和勞動力總量計算方法的不同,造成登計失業人數要比按ILO標準統計的失業人數多。在中國,對失業率的估計也存在極大差異,有關中國失業率的估計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差異,主要原因就在於對失業的理解存在差異。國家公布的登記失業率僅僅把那些沒有工作並到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的人員算作失業者,更高的失業率估計數字則把近些年的下崗失業人員全部算作失業者,而高達20%的失業率則把相當大數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也算作失業者。
要製定行之有效的擴大就業和應對失業對策,就必須對就業和失業的現狀有正確的了解,專家認為,“盡快進行規範的失業率調查並發布一個和國際接軌的失業率數字,已經成為我國製定有效的勞動就業政策和進行宏觀調控的當務之急。”
麵對這種狀況,國務院已經決定借鑒國際通行的方法和標準,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勞動力調查製度,以及時、準確地反映我國城鄉勞動力資源、就業和失業人口的總量和結構,更好地為國家宏觀調控和製定就業政策服務。